0485-吉必勳與曾道台.jpg  

 上圖是高雄市長陳菊女士整修西子灣紅毛城新塑英領事吉必勳與清道台曾憲德交涉的場景,平埔台灣人永遠那麼無知!

 

1860年英法聯軍之後,台灣被迫開港。

 

當時台灣每年樟腦出口約20萬兩。同治二年(1863)清朝設局官辦,洋人不滿。同治五年(1866)英人要求自由買賣,台灣道梁元桂答以樟腦係屬官營,無論任何人無官府特許皆不得私自購運。英公使向總理衙門交涉,亦無結果。

 

1868年(清同治七年)台灣排外反教思潮達高峰,樟腦被扣,教堂被毀,教民被殺,華洋交毆等案相繼並發。洋人認為係地方官憲縱容擾害,不尊重條約規定之權益,屢次照會抗議。

 

當年台灣發生以下數起涉外事件:

1、鳳山教堂被毀,教民被害。

2、打狗英商夏禮與哨丁口角互毆受傷。

3、怡記洋行(Elles&Company)商人必麒麟(W. A. Pickering)在梧棲港私開洋棧買賣樟腦,為鹿港同知扣留。

4、英商在艋舺租設行棧,遭暴民毆辱。(艋舺暴動,洋人被毆,馬偕逃至香港)

 

當年七月英國駐台代理領事吉必勳(John Gibson)上任,吉氏先前即因領事館購地與失物等案,與地方官員及百姓屢有齟齬。此時認為事態嚴重,向香港請調兵船,其後有兵船三艘分泊打狗、安平,名為保護僑商,實為恫嚇與要挾。清朝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得報後,令閩省督撫派員會同英領事迅速辦結各案,省方派福建興泉永海防兵備道曾憲德來台專責辦理。曾憲德於118(舊924)抵台開始進行交涉。唯吉必勳性情火爆,恃強從事,指責台灣道梁元桂蠻橫無理,要求務必撤職查辦,曾憲德再三辯論,會議無結果。此時必麒麟及教士又一再鼓噪慫恿,吉必勳遂擬以武力相脅。1121(舊10月初8)英軍中校茄當(Lieut Gurdon)率艦二艘至安平外海示威,1125(舊1012日)砲轟安平,當夜率兵登陸偷襲,佔據營署,毀軍裝火藥庫,殺傷兵勇24名,副將江國珍倉促應戰,為英軍所傷,旋即服毒殉職。總兵劉明燈不知所措,紳商黃應清等前往乞和,茄當索款四萬元為緩攻之質,黃應清以私款予之,始撤兵。

 

繼由曾憲德與之會談,而吉必勳強詞狡辯,反將責任諉諸清朝,僅允退回質金三萬元,而以一萬賠補兵費。121(舊1018日),雙方協議成立,協定如下:

1、廢止樟腦官營,外國人及雇用者,得自由收購。

2、商人因商業、遊覽,或其他必要,旅行台灣時,道台應發給護照。

3、賠償怡記洋行(Ellis & Co.)樟腦損失6千元。

4、賠償天主教堂財產2000元,賠償新教教會財產1167元。

5、撤換道台梁元桂、鳳山知縣淩樹荃、鹿港海防同知洪熙恬,懲處各地擾事兇手(殺斃教民莊清風主犯周忠受審後斬決抵命)。

6、告示民眾,嚴禁誹謗基督教。

7、承認傳教師在台灣各地有傳教居住之權,囚凡華洋糾紛應由中英兩國共同裁判。

所議各案皆面議後彙開清摺,咨送總理各國事務查覆。

 

時閩浙總督桂英以英領事吉必勳等任意滋事,違約妄為。如仍任其留台,勢必益無顧忌,後患無窮;並恐各國領事聞風效尤,關係更非淺顯,奏請照會英國,將英使吉必勳及茄當一併革職,撤回究辦,並追回被強索之兵費一萬元。

 

清總理衙門照會英政府云:「英人在內地各處傳教通商,定有條約,領事官遇事自應遵約照會妥辦,即或地方官措置失宜,亦應申請該管上司,或住京使臣聽候竅飭趕辦完結,何得動行兵船,肆行要挾,況台地教案,經派員渡台查辦,又經委員與之當面議定,分起書單,給與閱看,該領事吉必勳已無異言。更何得復令洋兵違約妄為,勒去兵費洋銀。應飾吉必勳按數交還。至逼死副將大員,傷斃兵勇,焚燒局庫各節,情罪均較重大…」

 

英人慮及恐影響對華整體貿易,且所訂協議對樟腦官賣、教案善後均已有所交待,另當時英國在全球殖民地幅員廣大,備多力分,無意在華生事,決定對清廷採取懷柔態度,乃同意清廷之要求,將未得授權擅自動武的吉必勳撤職並償還一萬銀元,事件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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