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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鑑 卷第一百九十三

貞觀二年九月(公元六二八年)

唐太宗李世民問侍中王珪說:近代主政的人遠不及古代,為什麼?

王珪回答說:漢朝尊崇儒家,宰相多用精通儒家經典的人士擔任,所以風俗淳厚。近代注重文章才華,治國以法律為主,輕視儒家,這是政治教化越來越衰敗的原因。

李世民同意。

 

原文:

上問王珪曰:「近世為國者益不及前古,何也?」對曰:「漢世尚儒術,宰相多用經術士,故風俗淳厚;近世重文輕儒,參以法律,此治化之所以益衰也。」上然之。

 

自從漢武帝獨尊儒術之後,二千多年來儒家思想讓中國人凡事講究自由心證的教化,其實就是民粹。中國人一直沒有法治的觀念,一味講究虛偽的「德化」,甚至排斥法治。有這種觀念的不止一千五百年前的王珪,四百多年前的清國人依然如此。

 

清代王大海在他所著的《海島逸志》提到:

……(荷蘭人治下的台灣)定奪人命不問鄰右,而重見證。見證必審訊斬雞發誓,方敢花押定案。所以殺人或棄之道路溝洫,置而不問者,無敢作證也。嗟呼!人命至重,竟如此憒憒乎!

 

按:十七世紀歐洲司法己獨立,司法與行政分開。法庭審案以人證、物證為依據。證人作證前需先手按聖經宣誓所言為真(如今電影可看到歐美國家依然如此),因為漢人並非天主教徒,荷蘭入境隨俗,讓漢人在神明前以斬雞頭立誓代替。這是『刣雞詛咒』(斬雞頭詛咒)的由來,也是台灣特有的民俗。

 

王大海在他的大作裡批評說:

至於荷蘭風俗,上賊其下,肆行貪酷,非仁也;夫妻反目,聽其改醮,夫死未週月,由他再嫁,非義也;長幼無序,男女混雜,非禮也;窮奢極欲,以終其身,不省燕翼詒謀之道,非智也。惟信一字,或度幾乎。

 

身為中國人的王大海事事講禮、講仁義,就是不講合不合法,他對荷蘭人的生活習性相當不能接受。但他也承認荷蘭人祇重視一個「信」字。然而,在荷蘭人眼中,渡海來台的漢人根本不是講仁義的角色,更糟的是時常不講信用。至於我們的平埔同胞更是出爾反爾,做過的事一概否認,說過的話當然也不會承認,這是當年被稱為番的原因。

 

被騙幾次後,荷蘭人學乖了,荷蘭人知道不管漢人,還是平埔族都相當迷信,於是要台灣人在神明前斬雞頭立血誓。從此台灣特有的民俗除了送王船、點天燈外,多了一個斬雞頭的民俗。

按:送王船和點天燈都不是好事,「純樸」的同胞卻大張旗鼓把這兩檔事弄成觀光盛事,真是很無知。

 

日人增田福太郎在他所著的《台灣漢民族的司法神-城隍信仰的體系》中提到一個斬雞頭的案例:

昭和八年(1933)四、五月間,台灣北部發生一件訟案,原告張清尾的父親因為生意失敗,將全部財產登記於被告其女婿葉金塗名下,以躲避債務人的催討。事過境遷之後,葉某堅不認帳,此案法院纏訟十一年無法解決。原告祇好訴諸「神前立誓」,聲明被告若肯與他一起立誓,就不再提告。

 

原告在禱文中提出十條事實,結尾說:

以上諸條件如是事實,被告不肯照認者,被告全家無論男女老幼一概死絕滅亡,祖先歸有應公也。

以上諸條如無是事實,原告誣告者,亦願照被告之款全家死絕滅亡,祖先神主歸落有應公也。

 

結果被告不肯立誓,案情的真相大概也可推估誰真誰假。

據說被告原本也要立誓,但其妻(原告之姐)與其母極端激烈的反對,所以作罷。

但事後被告之子(原告之甥)四處宣稱,原告並非其外祖父為生,而係其外祖母偷人之野種,故其立下之血誓純粹是台語所說:詛咒給別人死,對其毫無作用。

 

其實即使原告是私生子對他及他的後代,神前的詛咒仍是死絕的血誓;而不管有無血誓,張家神主均無後人拜。況且原告是否野種,與被告是否侵吞是兩碼事。被告以毫無憑據之事做人身攻擊,其心可誅。況此事涉及張家門風,原告之父生前未有主張,默認則情同收養,依台灣民俗養子有繼承權,女婿則無。被告父子昩心侵吞岳家財產,以人身攻擊來掩飾其不敢立誓的窘境,其行事作為與心態非常可議,也令人不恥。

以上案例中有「脫產」、「私吞」、「謊言」、「迷信」、「潑屎潑尿、含血噴人」、「歪曲事實、不肯就事論事、以道德做人身攻擊」,由此可知我們同胞之「純樸」。遺憾的是,如今我們社會依然如此,我們不時可以看到政治人物被揭發醜聞或弊案時,從不肯就事論事,澄清事情之有無,當然,即使證據確著也不肯伏首認錯。反之,立刻捏造事實對揭發者作泛道德的人身攻擊來掩傭自己的不法。或者,聲明別人也都如此,拉人下水以淡化自己的不法,或揚言自己受迫害。104.02.27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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