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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的女人們 之四

 

二十世紀中期以後,台灣的女人逐漸走出家庭步入職場進入職場後,女人想要爭取與男人平等的地位,還有相同的薪資與升遷。其實男性掌社會對女人一直相當厚愛,在很多職位上,兩性其實一直有著同酬不同工的現象,尤其是政府機關與公營機構。女人囿於先天體能體力與傳統的家庭角色,粗重的工作、危險的工作,甚至無法準時下班的工作,總由同酬的男性承擔。更有進者,薄有姿色的女人祇要勇」於追求自己的「權益」直接的說,祇要女人「敢」,敢以情色作武器,在老男人掌權的職場上她們幾乎無往不利

 

打從二十世紀初期,台灣開始出現女權運動者而後他們一再「努力」爭取女權。早期的女權運動者大多是想脫離家庭脫離那段令她們不滿意的婚姻;當然,最主要是要抛棄那個沒能讓她滿意的男人。如今,她們更直白的講,她們要爭取性自主權。諷刺的是,她們絕不肯承認自己有付淫蕩又多欲的身子。女權主義者一面宣稱女人對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權,另一面卻否認女人所有勾引男人的手法;當然,她們也否認女人會主動勾引男人。她們更無恥地堅稱女人被性侵有高潮是正常的生理反應。無奈,虛偽善妒的男權社會也接受這種說法。社會上祇要發生男女性關係糾紛,幾乎一律認定是男人強暴女人;沒用又善妒的男人對有能力「征服」女人的男人其實一直恨牙牙的,他們巴不得這種令他們妒恨的男人全死光,最少也應受到天理與國法的制裁祇要女人一出聲,他們一定不分清白對那男人群起而攻,誅之而後快其實,賤人為了特定目的女為了滿足性慾,都會主動勾引男人。然而祇要事情一曝光,賤人和欲女們在魯蛇們的支持下立刻翻臉聖女貞德,一口咬定男人強暴,藉由公權力來掩飾自己的私欲,或藉此勒索男人。

 

自從美女作家與「狼師」案件發生後,老頭才發現如今台灣這類男女糾紛越來越多,多的讓人眼花撩亂,也讓人心驚。「狼師」案後老頭曾以「和姦、誘姦與強姦」、「試俥之後,女人翻臉」兩篇拙文探討這一問題。而後不久,自1068月下旬至9月中旬,一個月內老頭在蘋果即時新聞看到了十一個這種「案例」;老頭沒看到,或沒上報,一定還有不少。老頭感嘆,台灣社會除了騙子多(相對的,容易被騙、喜歡被騙的傻子也很多),男女性行為竟然如此隨便,而宣稱自己被搶暴的女人竟會有那麼多。因此彙整為拙文「被強姦的女人們」。誰知接下來的日子裡又看到不少這種案例,顯然台灣社會裡有不少女人很輕易就會脫下褲子,事後卻又提訟傷人。「純情」的男性朋友絕對要多參考,多揣摩,以免自己成為下個案件的苦主

 

 

蘋果即時新聞 2017092800:01

OL酒後3P 醒來耍賴狂提告

 

1名長相清秀的OL,透過謝姓男姓好友介紹,認識沈姓、王姓男子,4人相約到酒吧飲酒,酒精催化後,她不僅與3男赴旅館「續攤」,還與沈、王2人「肉搏戰」,上演謎片情節,王男還用手機全程拍下3人激情。不料女子醒來不認帳,對2男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檢察官不起訴後,女子不服提起再議,但被高檢署駁回,全案確定。

 

但女子仍不死心,再對沈、王二人提告,指控2人趁她酒醉不醒人事,偷拍她全裸及床第畫面,涉犯妨害秘密罪,但檢察官仔細勘驗王男拍攝的3段影片,影片中女子不僅赤裸幫沈男吹頭髮、口愛,還開心地與正在拍攝的王男聊天,檢方認為女子清楚被拍攝,此部分再予不起訴。

 

本來檢察官有意將女子簽分誣告罪,但女子堅稱那天晚上「失憶」,醒來臉上有體液才會提告,檢方最後考量她「失憶」說詞而作罷。

 

這個事情發生在去年1111晚間,沈男與王男北上台北出差,找了台北的謝姓好友前往台北市信義區的「IN HOUSE」酒吧飲酒,不久謝男的女性友人加入,4個人喝了1個小時後,又搭車前往沈、王2人投宿的台北樂客商旅續攤,不久,謝男先搭車離開,早上7點女子再離開旅館。不久,女子指控,當天她在酒吧已經喝醉,記憶都是片斷,不知道為何會去2人入住的飯店,也不知道是怎麼去的,她只記得看到謝男離開,下一個印象就是王男把她脫個精光硬上,她不知道有沒有說不要,不知過了多久,王男還在欺侮她時,沈男逼她口愛,並在她臉上留下證據,因此提出告訴。

 

2人到案坦承與女子有發生關係,但否認違背對方的意願,沈男辯稱,在酒吧喝酒時,大家都很清醒,女子就頻頻與他肢體接觸,回到飯店她又繼續,一度被他拒絕,他先去洗澡,出浴後女子脫光後還將他的衣褲扒光口愛。

 

王男也辯稱,當時在酒吧女子就對他們3個男人頻放電、肢體接觸,等到要轉往飯店續攤時她也要加入,到達飯店後,女子更主動輪流與他們3人摟抱,還互脫衣服,等到他送謝男去搭計程車返回,再回到房內,就看見女子跟沈男口愛,他坐在旁邊看了一會,女子又拉他3人行,沒有違背女子意願。

 

檢察官為了釐清誰是誰非,調閱台北樂客商旅的監視畫面,見到女子抵達旅館時,意識清醒、能自行走路,在電梯裡還能與他人有說有笑,並自己走進房間,不像女子所說的不醒人事。另外王姓男子也提供當天拍攝的3段房內影片,當謝男還在場時,女子已脫光躺床上,並起身擁抱沈男,當王男以手機靠近拍,女子還抱緊沈男,另外還拍到女子幫剛洗完澡的沈男吹頭髮口愛,因此認定女子與沈、王3P,沒有違背她的意願,處分不起訴。

 

不過,當高檢署駁回女子的再議後,女子又出招,指控2人在未經她同意下偷拍她赤裸等畫面,涉犯妨害秘密罪,但檢察官從影片中發現女子不僅會面對鏡頭,還與正在拍照的王男聊天,認為女子並非不知情遭偷拍,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吳珮如/台北報導)

 

 

蘋果即時新聞 2017100621:40

強拍女網友裸照威脅 噁男拿跳蛋廁所逼性交

 

北市一名21歲的女子,日前在網路上認識一名40歲的曾姓男子,男子稱每月花12萬包養女子,但要先傳清涼照驗身,沒想到女子不疑有他竟直接傳照

 

女子聲稱,事後男子又藉口包養要先看身材,所以9月中旬女子陪同男子到大直某旅館,但卻遭拍下裸照恐嚇,並稱,「你三個月要任我使喚。」

 

女子不甘受辱跑到文德所報案,但沒想到曾男得知女子報案後,竟又恐嚇女子,甚至還對她開出「菜單」,要求拍下露出性器官的照片,更要買避孕藥,甚至還指定避孕藥品牌,還要拍下他露臉吃避孕藥的影片,並用刮鬍刀將私密處的毛刮乾淨,如有不從,便要將其照片公布在十大色情網站上,還要公布女子所讀的學校。

 

今天下午5時許,曾男又約女子出面,要求她先吃瀉藥,並帶女子到廁所拿出跳蛋逼其肛交,並以手指侵犯女子私密處得逞,女子不堪受辱大聲呼救,還有有民眾聞聲趕忙將女子救出,同時報警處理,警方目前已帶女子前往醫院驗傷。

 

一名見義勇為30歲的莊姓男子表示,當時正在排隊上廁所,聽見裡面有呼救聲,趕忙將門踹開,發現2人衣衫不整,女子不斷尖叫,張男隨即與曾男扭打在地,路人見狀也趕忙報警處理。(突發中心/台北報導)

 

老頭忍不住插嘴:

 

這個個案表面上看女人是受害人,然而有幾個問題點不好解釋,一是她接受十二萬一個月被男人包養的條件,卻沒確認男方是否有如此財力,就傳裸照給人,實在很不明智。二是既然已報案,為何還要一再配合男方變態又刺激的性要求。三是案發時女子的呼救是真呼救,還是性情趣?如果沒有見義勇為的路人,她真無法反抗或脫逃嗎?

 

 

蘋果即時新聞 2017100700:00

女鄰居倒垃圾 連身裙內竟光溜溜

 

家住台北市大安區的女子,今年初穿著一件貼身連身裙、裡面沒穿內衣褲,就外出倒垃圾,巧遇郝姓男鄰居,由於女子有意出售房屋,郝男也有意購屋,女子即邀請郝男到家中看房,或許女子穿著太火辣,郝男把持不住,2人進屋不看房,而是探索身體,事後女子指控郝男性侵,郝男則辯稱是女子勾引他,他只有摸摸沒有愛愛,檢察官調查後採信郝男說法,處分不起訴。

 

這名女子年近40歲,平時一人獨居,她指控在今年初某日外出倒垃圾,剛好遇到住在同棟社區的郝姓男子,2人閒聊後,對方得知她手頭緊想要買房子,就表明有意購屋,想要看看房屋,兩人雖是鄰居卻不熟,在閒聊過程中,女子得知郝男開公司,認為他應該有財力購屋,就帶他到家中看房。

 

女子說,沒想到當對方一進門,見她連身衣服裡面什麼都沒穿,竟然沒有好好看房,眼睛一直盯著她的身體打轉,還不經意的與她的肢體接觸,最後見她一人獨居,竟強迫她發生性關係,因此對他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訴。

 

郝男到案雖然坦承與女子有親密的身體接觸,但堅稱沒有發生性關係,更沒有違背對方的意願,他辯稱當天女子穿著一件貼身連身裙,裡面竟然什麼都沒穿,她告訴他因為手頭緊急需用錢,想要把房子賣掉,並邀他去家中看看有無興趣,他才會到她家看看。郝男說,等到進到她家後,女子再次提到有經濟的困難,還主動挑逗他,他見對方穿著火辣,重點部位若隱若現,一時失控與對方有了身體上的接觸,但最後認為這樣是不對的,因此沒有更進一步的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便匆匆離開。由於女子報案後到醫院採集檢體,報告顯示女子下體有驗出郝男的DNA,但是無精子反應,檢察官認為雖然女子下體有驗出郝男的DNA,但無法確定是性器官接觸的結果,因此採信郝男說法,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老頭忍不住插嘴:

 

這檢座很不用心,雖然不起訴很合理,然而理由卻很瞎。

 

 

蘋果即時新聞 2017101619:28

「尿尿感覺怪怪的」 她幫學長口愛後怒告性侵

 

「我應該是只要有碰到身體就會有記憶一段時間!」新北市一名女大生去年透過網路認識同校一名學長,某日兩人相約外出共進晚餐,晚餐後女大生至學長家中喝酒聊天,隔日清晨回家時竟在捷運上吐滿地,吐著吐著,才慢慢恢復意識想起當晚好像曾遭學長性侵,加上回宿舍尿尿時感覺怪怪的、痛痛的,令她更肯定學長一定有做什麼逾矩行為,憤而提告,但法官認為女大生記憶模糊、供詞又前後不一,下體疼痛是感染念珠菌所致,日前已宣判學長無罪。

 

「他一直弄我,我很痛,我就一直尖叫,一直要把他推開......」根據判決書指出,原告女大生去年透過社群網路認識同校一名學長,兩人4月中相約到新北市一間知名平價義大利麵館用餐,吃完後飯,學長邀女大生至家中喝酒聊天,女大生在偵查庭時供稱,酒過三巡後,學長見她意識逐漸不清,竟將她強壓在地意圖不軌,她覺得疼痛求饒,才會答應幫學長口交換得對方停手,沒想到最後還是被學長用手指、生殖器性侵。

 

然而被告到庭後卻不停喊冤,直說學妹當天意識清楚,口交一事也是經過她同意,口交完後雙方就各自轉頭睡覺,沒有發生進一步性行為、當然也沒有性侵情節,女大生不甘被學長玷污,審理期間,出示多家醫院與診所精神檢定與驗傷報告,希望證明她被性侵後精神狀況不穩定、失眠、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但法官詳閱報告後發現,各家醫院對於女大生的身心狀況評估結果不盡相同、並不一致。

 

「我有朋友是住院醫師,他說我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滿嚴重的......我被性侵!」尤其北醫大精神科就診紀錄顯示,女大生看病前就已「先入為主」一口咬定自己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偏偏醫生找不出任何相關跡象,最後只能在檢定報告寫上她罹患「非特定的焦慮症」,另外女大生當天宣稱自己已失眠5星期,後來去三總就醫時又完全不提失眠一事,令法官不禁懷疑事實真相為何?為了釐清爭議,法院傳來一名精神科醫師擔任專業證人,這名醫師強調,一般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患者都是「先憂慮、後失眠」,但女大生在赴會當晚前就有失眠4週的紀錄,法官從時間回推,研判女大生失眠是因為與男友分手,跟當天學長所做所為沒有直接關聯,「她是收到驗傷報告後才變得瘋瘋癲癲......。」女大生友人出庭做證時也透露,女大生收到報告後四處與朋友說自己一定是遭異物強制侵入,下體才會留下如此嚴重撕裂傷,但弔詭的是......,驗傷報告根本沒有提到這一點!

 

去年4月案發兩天後,女大生到醫院驗傷準備提告,結果顯示她的處女膜完整、陰部毫無外傷,只有會陰部有0.5公分的撕裂傷,檢方雖然在女大生的內褲底層找到男女混合DNA,但在女大生的陰道口卻驗不出丁點男性DNA反應,至於她不斷聲稱的「尿尿很痛」,最後經婦產科醫生檢驗確定是「因為其他疾病」感染念珠菌陰道發炎所致、跟性侵無關。

 

「可能有發生什麼,我記得我一直說不行,學長好像有對我怎樣吧?」法官當庭質疑,女大生在案發39天後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曾多次說身體記憶與大腦記憶有衝突,自己其實也不是很確定當天發生何事,結果案發449天上法庭時卻什麼都想起來了,包括學長說過什麼話、做過什麼事都能鉅細靡遺重述,不排除她是因為時間拉長,不停自我暗示「腦補」過度才編出這些情節。

 

法官強調,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明文規定,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必須要有積極證據證明,也就是所謂的「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本案原告先說不清楚發生何事,僅憑尿尿下體痛就告人性侵,後來又不斷更改供詞,提出的諸多證據不但不能證明被告有罪,反而突顯原告說詞矛盾之處,自當判決被告無罪,還他一個清白。本案仍可上訴。(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蘋果即時新聞 2017101700:00

呻吟聲響徹雲霄 辣妹竟控按摩師性侵

 

119歲的辣妹去年9月與友人唱KTV,喝了不少酒後,到養生館找熟識的魏姓按摩師按摩醒酒,事後他控告對方趁她酒醉,脫掉她的內褲,用手指侵犯她。不過檢察官調閱了養生館包廂外的監視畫面,聽到2段女子誇張的呻吟聲,音量由小聲、弱聲漸漸轉為大聲、強聲,聲音到最大聲後,再漸漸轉為小聲、弱聲至停止,且女子結帳時神情自若,開心的離開,一點也看不出像是被性侵的模樣,因此將魏男處分不起訴。

 

女子指控,去年9月間,她與朋友先去台北市東區SOGO錢櫃KTV唱歌,喝了不少的威士忌、啤酒,清晨5時許離開時覺得很累想醒酒,因為平時就有按摩的習慣,就到中山區一家曾經消費過的養生館,找曾經替她按摩過的魏姓按摩師幫她按摩醒酒。

 

她說,當天她是按摩半身及腳,範圍是肩膀到腰,她先在1樓按摩腳,再到2樓大包廂內按摩半身,當時大包廂內沒有其他的客人,她先趴著接受半身按摩,對方按摩到屁股時,她不以為意,後來問她是否同意解開內衣,她認為在其他店家按摩時也會解開內衣,她也同意。女子說,魏男一開始裝得很正常在按摩,但摸了她的屁股、脫掉她的內衣後就開始得寸進尺,從上半身一直按摩到下半身,當她翻身正躺按摩、臉上蓋著毛巾時,對方還強脫她的熱褲及內褲,用手指欺侮她的下體,還抓她的手摸他的「小弟弟」,對方還小聲要她不要叫,她被嚇得很想哭,對方還想要繼續按摩,她拒絕後趕快穿上衣服到櫃台結帳離開。

 

魏姓按摩師到案後,辯稱當天女子主動拉他的手去觸摸她的私密部位,他被挑逗後,問對方是否可以更進一步的接觸,經女子同意,他才脫掉女子褲子,再用手指進行私密處「深度按摩」。過程中,他還問她是否不舒服,對方還說不會,魏男還說,由於女子當時舒服到呻吟聲大得有點離譜,他怕吵到樓下的人,還請她小聲一點,只不過當她滿意的離開後不久,又帶著2名男子到店裡興師問罪。

 

檢察官為了釐清真相,調閱養生館的監視畫面,逐一勘驗當時發生在包廂內外的情景,結果監視器不僅錄到2人進到2樓包廂的身影,還清楚錄到現場聲音,發現從2人按摩的布簾內傳出女子2段忘情的呻吟聲,第一段持續36秒,共有20多聲「咿哦」聲音,音量忽大忽小,第二段則持續38秒,音量由小聲、弱聲漸漸轉為大聲、強聲,聲音到最大聲後,再漸漸轉為小聲、弱聲至停止,叫聲結束後8分鐘,女子滿意的結帳離開。檢察官從這2段的呻吟聲,採信魏男的說詞,認為魏男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蘋果即時新聞 2017/11/06 08:12

大姨子沒穿內褲應門 爛男竟忍不住性侵

 

這個家族,大概因為他的不檢點給毀了大半…


《聯合報》報導,台中市王男見大姨子風韻猶存,去年1月間,知道大姨子的兒子白天都外出工作,住處只有大姨子一個人在家,因此以寄放公司雜物為藉口找大姨子,王發現大姨子僅穿著睡衣應門,揚言「我要跟妳做愛」,隨後強壓大姨子,試圖用手性侵但未遂

一、二審法院審理時,王男辯稱,因為大姨子穿睡衣「坐著睡腿交叉、沒穿內褲、一時性衝動」,只有過去摟抱大姨子,但沒有涉嫌性侵,不過一、二審合議庭都沒有採信,認定王涉強制性侵未遂罪嫌,判110月徒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

至於民事,王男大姨子提出求償100萬,法官認為,雖被害人請求有理由,但雙方已達成和解,且王已支付和解金,大姨子也簽下拋棄損害賠償的和解書,因此駁回被害人訴請,判王免賠。(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老頭的話:

 

本案似乎是一椿仙人跳的案例男人在女人色誘見獵心喜之前,一定要有憂患意識,更要懂得自保。然而本案如非男人蠢到簽下和解書自承「犯行」,用手指性侵未遂實在很難成案。不知他因此付了多少錢?女人拿了錢,竟又要求100萬,她那付器官即使鑲了鑽似乎也是獅子大開口。不過老頭懷疑如果這位被媒體指為「爛男」的王先生有真本事不是祇有「手指性侵」的本事,事情的結果會不會不一樣?

 

 

蘋果即時新聞 2017102500:00

偷吃人妻簽120萬和解 他稱受騙結局是這樣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和已婚的彭姓女同事同居林口,今年16遭彭夫逮到同睡一床,兩人隨即到派出所簽下120萬元和解書,且允諾3天後先賠彭夫80萬元,之後再給40萬元,但事後兩人拒付款,遭彭夫提告通姦並索賠,刑事部分劉男、彭女獲不起訴後,向民庭法官辯稱受騙才簽和解書,但新北地院指雙方在警局談判數小時,劉男、彭女才簽和解書,顯經審慎考慮,並非受騙,昨判兩人須依約先賠彭夫80萬元。

 

彭夫提告指出,他和中國籍彭女結婚後育有一女,去年下半年他發現妻子疑外遇,因此找徵信社跟監,今年16凌晨,果然在林口逮到妻子和劉男同睡一床3人隨即前往新莊警分局林口分駐所簽下「妨害家庭和解書」,約定兩人須在19前先賠80萬元,之後再賠40萬元,他則同意放棄提告,但至今兩人仍未賠償,他才提告通姦並請求兩人依約賠償。

 

劉男、彭女辯稱,15晚間公司尾牙聚餐時,劉男喝醉了,才去彭女的林口住處休息,6日凌晨彭夫跟徵信社人員突然衝入,詐稱他們兩人是通姦現行犯,且有警察在樓下等候,要逮捕他們兩人,還在派出所威脅說他們會被拘留、留下前科,後來檢方將他們不起訴,可見他們當時被騙才會簽和解,因此要求撤銷和解書,並拒絕賠償。

 

但新北地院指出,檢方江劉男、彭女不起訴,是因為查無兩人通姦事證,而2名徵信社人員也證稱沒說兩人是通姦現行犯,警察會將他們逮捕,反而是劉男、彭女自願到派出所,談判時彭女還跟彭夫私下討論20分鐘,才簽下和解書,可見全程沒有被逼迫。

 

法院也考量彭女林口住處的鄰居證稱常看到劉男在陽台抽煙聊天,以為劉男、彭女是夫妻,可見劉男常出入彭女住處,當天還共睡一床,兩人交往已逾越正常友誼關係,當天簽下和解書應已經過審慎評估,何況若真有被迫、詐欺,豈不會向警方求援、詢問,因此不採信劉男、彭女辯詞,昨判兩人敗訴須先賠80萬元。仍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老頭的話:

 

本案似乎也是仙人跳。男人要當姦夫一定要被抓姦的心理準備臨場要有智慧,也要有膽識。原本沒事弄成有事,實在是不值得……或者,活該。

 

 

蘋果即時新聞 2017103007:08

約砲後被告性侵 他們一起吃早餐再回摩鐵

 

新竹一名女子小曼(化名)控訴何姓網友將她載進摩鐵性侵3次,檢方調查發現,何男是以6千元約砲,兩人還一同外出買豆漿,最後不起訴。今日出版的《自由時報》報導,小曼指控,何男去年12月在汽車旅館,利用她昏睡時,對她性侵3次。何男辯稱是你情我意,答應要給對方錢,但錢不夠落跑才被告。小曼坦承,第1次性交後,兩人一起外出買早餐再返回,隔天退房,也一起去吃早餐。檢方調查,發現兩人LINE對話談妥一起過夜,何男表示,會給對方6千元。且小曼說遭第1次性侵後,兩人一同外出買豆漿,小曼也沒對外求助,還一同返回摩鐵,全案不起訴。(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老頭的話:

 

這是一椿交易糾紛。性交易不付錢或短付都屬白嫖,然而告強姦卻告不成,告詐欺又因違反「善良」風俗也告不成。諷刺的是這檔事職業性工作者大多不能事先收錢,良家」的其實可以要求先收錢再脫褲。唉~

 

 

蘋果即時新聞 2017/11/06 00:00

為讓前男友吃醋 女竟拐男同事上床

 

台中一名女子控訴林姓男同事兩度趁她吃完減肥藥、喝酒後性侵她,林男則喊冤辯稱,他是被女子利用來刺激前男友、讓他吃醋的幌子,檢方為此找來女子的前男友作證,前男友證稱,有看到林男躺在女子床上,但女子當下沒有跟他求救,他也覺得女子是刻意和林男上床想讓他吃醋,由於女子所提出驗傷單並無新傷,台中地檢署因此以罪證不足,處分林男不起訴。
 
處分指出,台中市一名女子(27歲)控訴林姓男同事今年426凌晨,趁著她吃完減肥藥昏昏欲睡時性侵她。4天後(30日),林男又趁她酒後不省人事時,再度性侵她。
 
林男到案坦承兩人確有發生關係,但兩次都是女子開門讓他進房,事後還是女子問他要不要過夜,他才待到隔天。30日當天,女子更跟他訴說和男友已分手,他因此懷疑自己是被利用的幌子,認為女子用自己來引起男友吃醋、注意。
 
女子前男友到案則供稱,30日時他去找女子確實看到林男躺在女子床上,他問那是誰;女子還跟他說:「既然已經分手,就不關你的事!」,他認為女子當下意識清楚、也沒有和他求救,覺得女子是刻意勾引林男上床,想讓他吃醋。
 
由於女子提告後,經檢方傳喚兩次均未到庭,檢方考量女子雖提出的驗傷單,但並未診斷出下體有新傷,台中地檢署因此認為林男性侵罪嫌不足,將他處分不起訴。(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老頭的話:

 

這是一個傻屄,也是個賤人。諷刺的是,如果那位同事表現的比前男友好,那麼,事情的發展將會不一樣

 

 

蘋果即時新聞 2017/11/14 00:00

人妻控遭撿屍性侵拍裸照 畫面竟是她主導嘿咻

 

新北市一名汪姓男子被控去年初趁一名人妻酒醉時,載她到摩鐵性侵並拍裸照,事後還揚言散布裸照,逼她9次前往旅館性侵,但因提告女子沒出示任何裸照、恐嚇等證據,反而汪男提出性愛影片,顯示女方不僅沒任何拒絕或驚恐表情,反而有主導嘿咻的動作,因此認定汪男不構成性侵及妨害秘密等罪,但因汪男曾上臉書貼出兩人嘿咻照片,昨依妨害風化罪將他起訴。

年約40多歲的人妻表示,去年初她參加某立委餐會時認識汪男(59歲),汪男卻趁她酒醉,帶她到汽車旅館乘機性侵,還偷拍下祼照,事後藉此逼她到旅館發生8次性行為,直到去年底她拒不見面,汪男竟將兩人性愛照PO上臉書,她只好再次赴約遭汪男性侵,最後她忍無可忍,怒告汪男強制、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恐嚇等罪。

但汪男到案否認犯行,辯稱餐會時女子喝的很醉,不願回家,在他車上自脫上衣,更要一同睡覺,後兩人前去汽車旅館,一早才發生性關係,事後又約會嘿咻多次,過程中分別使用兩人手機拍下嘿咻影片或照片,但並非偷拍。

檢方也發現,女子應訊時,對於兩人第一次去汽車旅館發生什麼事推稱不記得,只記得醒來沒穿內褲,也沒報警,還宣稱事後已刪除汪男透過LINE傳送給她的裸照及威脅不嘿咻就要散布裸照的訊息,甚至無法說出被性侵的時間及旅館地點,來供檢方追查。

反而汪男主動提出兩人性愛影片、照片及傳送給女子「想見妳ㄚ」、「最近怎麼都不想見我」、「妳覺得單向思念是好玩嗎?」等訊息,未掩飾兩人關係。

此外,檢察官勘驗兩人性愛影片、照片,發現女方對汪男拍攝並無任何不悅表情,甚至有主導嘿咻的動作,因此認定汪男罪證不足,僅就汪男將兩人性愛照PO上臉書的行為,依妨害風化罪將他起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老頭的話:

 

這是性飢渴的女人尋找春天的困擾,遇上一個祇有一張嘴的沒用男,要甩卻甩不掉。然而年約四十的熟女想在幾乎是花甲老翁的胯下尋找春天,實在有夠蠢。

 

 

蘋果即時新聞 2017/11/14 00:03

酒女告恩客下藥還體內播種 真相竟是這樣

 

一名在台北市中山區某知名酒店坐檯的小姐,指控王姓男客人對她下藥性侵,還在她體內播種,最後她謊稱要買事後丸,才逃離魔掌。但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雙方根本是性交易,且毒品是女方自行服用,將王男不起訴,昨反依誣告罪將這名酒店小姐起訴。

這起性侵疑雲發生在3年前,當時才20歲出頭的女子指控,2014118清晨6時許,她坐王男的檯,看到對方與友人在玩K他命和搖頭丸,期間她喝不到1杯啤酒和可樂,不久就覺得頭暈、視力模糊,上午8點下班後,她跟店裡幹部「糖姊」表示可能被下藥,糖姐就帶到到附近的天天旅社207號房休息。

女子指控,當她到旅社休息時,王男就打電話問她狀況好不好,她同意王男前往探視她,當王男到了房間,就坐在她的床邊聊天,她越聊越意識模糊,印象中感覺下體疼痛,等到中午醒來後,發現全身赤裸,這時王男仍在房內,她問他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沒想到對方卻不耐煩的大吼對她說,有和她發生性關係,還射精在她的體內。

女子說,當時她很害怕、不敢離開,就謊稱要上廁所,偷偷拿手機到廁所裡打電話給經紀人,等到經紀人快到時,就騙對方說要去買事後避孕藥,才趁機逃離魔掌。

對於女子的指控,王男雖坦承雙方有發生性關係,但否認下藥,辯稱當天他到酒店找小姐坐檯時,就已說好以2500元的代價進行性交易,經小姐同意後,對方先去旅館開房間,再打電話請他過去,2人的性行為僅是單純的交易,他沒有違背對方的意願。

檢察官調閱天天旅館的監視畫面,發現女子與旅館櫃檯人員交談時,沒有任何動作遲緩或腳步不穩的情形,且調閱女子與王男的通聯記錄,發現是女子先打電話給王男,而非她所說到的是王男主動打電話給她。

另外,女子前往醫院驗傷,發現有右手掌瘀青、右膝挫傷、左膝瘀青、小陰唇有破皮發紅的傷勢,但是依照女子所言,她幾乎是在亳無意識的情況下遭到性侵,怎麼可能會有那麼多的傷勢?顯然與事實不符。

由於女子提告後,檢察官連2次都傳喚她不到,無法聽到她對這些疑點的說法,因此認定性侵罪證不足,將王男處分不起訴,反依誣告罪將女子送辦。

由於女子屢傳不到,檢察官對她發布通緝,1年後女子被通緝到案,才坦承當初提告的內容都不是事實,但也沒多說為何要這麼做。檢察官調查後認定這名酒店小姐涉犯誣告罪,昨將她起訴。(呂志明、游仁汶/台北報導)

 

老頭的話:

 

這是一椿交易糾紛,然而「交易」過程女人竟弄的一身傷,為何如此?實情恐怕祇有當事人清楚。老頭推測可能是嫖客不戴套強行性交女人抗拒未遂仍被中出,心生不滿提告

 

106.10.17初稿;陸續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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