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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團抗議】女疑上衣遭扯 半身赤裸遭警壓制

 

抗議勞基法修惡大遊行深夜變調!

 

勞團抗議越晚越激烈,一度引發警民衝突,約凌晨(2017/12/24 )近2時許台北車站周圍慢慢恢復平靜,但有網友PO出深夜有抗議女性疑在與警方拉扯中赤裸上身被上束帶的照片引發譁然,痛批「解嚴三十年,政府依然惡劣!」

 

有現場網友在臉書分享一張一位上半身全裸的女性被警方壓制在地的照片,網友描述說「世新勞權小組的人被壓上警備車,衣服被拉扯,被上束帶,被三名警方壓在車上。」,他說這是被警方載去關渡拖下車時的畫面,其中還有他們的同夥被警方「叫下來」幫穿褲子。

 

臉書專頁「公民行動影紀錄資料庫」也分享當時這名李姓抗議女性遭女警壓制的畫面,畫面中李女被5名員警壓制手腳,上半身赤裸、連褲子也被拉一半,手被上束帶,身體被黑色麻布袋包捆,當時李女不斷大喊「警察怎麼可以用束帶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這樣逮捕比脫我衣服還過分」還說一定會提出告訴,其中一名女警也直接告知李女警察編號,彷彿完全不怕被告發。

 

影片被轉載至PTT八卦板引發熱烈討論,有網友表示「這太扯了吧!!這種處理方式算是警察職權範圍」「...台灣警察現在職權已經大到可以光天化日之下扒光人民上衣了嗎...」,但也有網友質疑「想看完整影片尤其是誰脫她衣服這段現在的影片都是她已經脫了之後的樣子」「誰知道她是不是脫衣抗議被逮捕」

 

 

【勞團抗議】女質疑上衣遭扯掉 警澄清「她自己脫的」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以「反對勞基惡法修法、保障勞工權益」為由,向中正第一分局申准集會遊行,但遊行隊伍卻未依原申准路線行經集會遊行禁制區,並於下午3時許,經過中山南路、忠孝西路口時藉故強烈衝撞警方管制線,造成多名員警受傷,並占據路口,癱瘓交通並率眾衝撞警方。

 

2017/12/24晚間6時許,主辦單位宣佈陳抗活動結束,各勞工團體陸續離開,惟部分群眾仍堅持占據中山南路、忠孝西路口癱瘓交通,至晚間8時許,未離開的抗議民眾,突沿忠孝西路南側往西移動,繞行中華路、忠孝西路等各重要道路,並一度占據忠孝西路與公園路口、中華路寶慶路口、忠孝西路西寧南路口、忠孝橋及中華路市民大道口,阻擋來往通行車輛。

 

警方前往制止及勸導,但抗議民眾不時與用路人發生口角及肢體衝突,明顯侵害其他用路人權益,警方遂依法對自由台灣黨成員李容渝、高教工會陳柏謙及公投盟李嘉宇舉牌警告、命令解散、舉牌制止及再制止。

 

但警方驅離李容渝時,因李容渝掙扎導致衣服上掀,她此時竟「自行將上衣脫掉」,警方見她要將褲子脫掉時,立刻以保護管束帶將她保護管束,並將她抬上車,而網路所流傳照片是她在關渡下車時,同伴幫她穿衣服的照片

 

但現場仍有抗議民眾不解散,占據臺北車站東三門前廣場,影響往來旅客通行,部分群眾並突破警方管制線,流竄至南京西路、承德路等交通要道,持續癱瘓道路,嚴重妨害社會秩序,影響交通及市民安全與安寧,警方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全,故先圈圍保護現場群眾,並執行勸離等即時強制作為,本次勤務經統計共23名員警受傷。

 

另外有關黨姓律師等人召開記者會聲稱警方違法逮捕律師,警方表示,本案係依據集會遊行法於多次舉牌命令解散而群眾不遵警方制止,所實施之強制命令解散作為,並未逮捕民眾。另現場群眾非法集會、占據道路及廣場,經警方多次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及制止皆拒不遵從警方指示停止違法集會,不論身分皆應受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令拘束,不因其職業或身分而得以免責,針對上述違法行為,已涉違反強制罪、公共危險罪、集會遊行法等罪嫌,中正一分局表達強烈譴責,將檢視相關事證,查明涉案對象身分,依涉案情節,依法從嚴究辦,絕不寬貸。

 

老頭註:

 

事件主角李容渝10612240:37臉書po文說:現場的的警察請保持和平理性,讓群眾回家。事後看來相當諷刺。

 

自由台灣黨是公開明確主張台灣獨立中華民國政黨,由泛綠學者蔡丁貴連同台灣教授協會等政治團體於2015417台北台大校友會館共同成立。基本主張為:依聯合國憲章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臺灣人民有住民自決的權力,藉以達成台灣獨立的目標。

 

蔡丁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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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頭的話:

 

1.  老頭支持人民合法的集會遊行。不論任何政黨執政人民合法活動應受憲法保障。

2.  老頭唾棄雙重標準,也唾棄此一時彼一時的作風。不管國民黨民進黨或其他政黨執政,合法集會與越法集會自應有相同處理標準。

3.  老頭厭惡並唾棄造謠抺黑撥糞的行為與行為人及其所屬政黨。

4.  老頭樂見任何人裸體遊行裸體抗議,但行為人應負刑法公然猥褻罪的刑責或社會社序維護法之罰鍰。如警察處理群運動時強制脫人衣服應負民刑事責任。散播不實消息誣告者應依加重毀謗起訴。

 

刑法234條(公然猥褻罪)

第一款)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社會社序維護法第83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4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106.12.26彙整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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