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窥

這是合法的偷窺 

 

日前報載有個交大碩士生尾隨來校口試的女生如廁,藉機偷窺還用手機偷拍。被害人察覺後大喊,於是偷窺男被扭送法辦。這罪不輕,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我想法官對初犯應該會判個一年,最少也有六個月,逞一時之快,偷窺男的人生全完了

 

台灣不時有這種新聞見諸媒體,除了在廁所偷窺,最多的是偷拍女人裙底風光。

 

不少酸民藉機嘲諷交大還波及也曾在公車上對女子襲胸的太陽花之星」陳維廷。其實陳維廷是公車之狼,屬痴漢行為與偷拍之狼不同。

 

偷窺與偷拍這事和學歷高低毫無關係,有些人是內向或條件差接觸不到女人,但大多是性無能的變態行為偷窺如廁與偷拍裙底風光看不到什麼,想看女體,A片普及又廉價,環肥燕瘦老少都有。如嫌平面不過癮,可以召妓,如今台灣的情色半公開到幾乎普及的地步,而且各國女人都有,任君挑選祇要付錢就脫光讓你幹真怕本事不濟被婊子嘲笑,也可以光看不幹祇要錢照付婊子絕不會有意見。所以這是一種變態行為,偷窺癖者不敢真正面對女人,即使對方是婊子,他們祇能藉偷窺來刺激自己變態的性慾。然而偷窺或偷拍風險很大,被查覺後當場出醜事小,法律懲處會會對學業工作與人生造成重大影響,此輩卻按耐不住體內的性渴望,祇能出此下策。(註:痴漢有攻擊型與性無能變態型兩種,偷窥偷拍者與後者相近)

 

自然界很多雄性動物終於一生都沒有交配的機會,祇因自然界大多採一夫多妻制雄性以體能和體力決勝負嬴者梭哈通吃,弱者永遠沒有接近牝獸的機會有些單純的動物弱者會安於大自然的遊戲規則。有些則不然,人類的遠親猴子就如此。猴王占有猴群中所有母猴,然而備多力分,小公猴祇要趁老猴王不注意,逮住機會就會勾引母猴慾求不滿的母猴也會接受勾引,偷情的劇碼不時上演。還好,猴子辦事的時間極短,短到老猴王不易察覺然而要是被老公猴發覺,一對狗男女會被修理的很慘,這種戲碼也不時上演

 

而後猴子的一支進化成人猿,人猿比猴子更有智慧,由於日常生活中很多事得雄性通力合作,彼此不便撕破臉而且單一雄性根本無法滿足一頭母猿於是人猿採族群雜交制群體中的母猿發情時,所有雄猿依照階級排隊輪番上陣,大家都有份。遺憾的是即使全體公猿都盡了力,有時仍然無法滿足單一母猿,母猿還得不辭辛苦地跋山涉水去勾引鄰族的公猿讓牠洩火,甚至連公狒狒也行。

 

後來有一支人猿進化為猿人,而後成為人類人類較猴子人猿雖已有長足的進化,然而過往的這些習性一直存在人們的基因裡。小聚落的人類原本如同人猿一樣,也是雜交並群交的動物。而後文明進步,人類由聚落部落而邦國,由母系社會轉變成父系社會,人類又回到猴子的一夫多妻富者妻妾成群,窮者終身無妻,強汰弱是自然的趨演,祇有強者才能獲得與牝獸交媾的機會,將其基因繁衍下傳

 

然而由於陰差陽錯的進化(或者說逆進化),十八世紀西方國家開始講究「弱者的人權」,人們開始實行一夫一妻制。起初憑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幾乎每個男人都會有一個女人,然而後來少數菁英不甘自己的婚姻受制於人,要求婚姻自主權,往後造成風氣。遺憾的是很多男人其實並不具備求偶的能力與條件,他們在女人面前屢屢碰壁多次受造成他們的自卑。更遺憾的是文明造成虛偽,莾昧時公開可見的交媾如今變成隱諱避而不談的隱私。社會並沒有告訴年輕男女正確的性知識,卻充斥著自卑男誇大不實的吹噓與謊言,這讓他們更自卑。他們不知道,其實大多數的男人性力和他都差不多,大伙都是三五分鐘的貨色,大多數的男人都祇具有交媾生子的能力,並沒有讓女人滿意的能力。

 

人類雖然進化到把性當成娛樂,然而男人其實還沒有真正進化出這個實力。他們被虛偽不實的謊言所誤導不但自卑於外在條件,更自卑的以為性力不如人。他們面對女人時不但自卑也心虛。於是……社會上這種魯蛇越來越多,他們祇能藉偷窺來滿足自己的性慾。這是虛偽的社會不肯坦然面對性事,性教育不務實的結果

 

平心而論,偷窺之狼的刑責似乎重了些,這是虛偽的社會講究女權,矯枉過正的結果。偷窺者在廣義上是侵犯到別人,但侵犯的祇是隱私,並未侵犯到受害人的肢體,相較侵犯女人身體的性侵與性騷擾,層次上明顯較輕微。然而刑法對此以妨害秘密罪論處,最高本刑三年。

 

在大眾運輸工具上或甚至當街對女人襲胸、摸臋卻沒有刑責,祇會被罰最高六千元。兩者相較顯不公平。還好,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偷窺者可藉由付出讓被偷窺者滿意的金錢而讓被偷窺者撤告就沒事。但要讓被偷窺者撤告的金額絕對可以召妓無數次

 

最後得特別澄清,窺人隱私是人類陰暗的天性。正常人也會偷窺, 祇要環境許可恰巧有那個機會,大多數人都不會放過。但正常人不會刻意費盡心思去偷窺,並以偷窺來激發自己的性慾。正常人不會偷拍女人的裙底風光,正常人的偷拍應是經濟性動機(譬如勒索),而非情色動機。

 

 

偷窺與痴漢公車之狼或當街襲胸摸臋之輩刑責的差別: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表面上強猥褻罪的刑責比妨害秘密罪還重,但色狼或痴漢其實並沒有刑責,最多祇會被罰款新台幣六千元。

 

理由是:騷擾受害者可以避開,也可以呼救。公車之狼在眾目睽睽的公車中,他對女人的侵犯行為並不具有法條的要件『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所以不構成刑法224條的犯罪事實。

 

當然在妳避開或呼救之前,色狼畢竟已有犯行。但他並沒有強暴、脅迫、恐嚇,或使用催眠術。所以色狼最初的舉動祇能依「社會秩序安全維護法」第八十三條處罰,罰款六千元。

 

至於後續的犯行……唉~妳不避開又不叫喊,法律視為兩願,就保護妳了。

 

有關痴漢的問題,有興趣請再參閱拙作:論痴漢及其刑責

 

順便一提,性騷擾防治法是針對職場上的性騷擾與偷窺或痴漢無關。

 

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105.03.14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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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即時 2016031216:58

無恥交大碩士生 女廁偷拍女大生換衣服

 

新竹交通大學王姓碩士生昨日在交大校園,見到一名到學校參加碩士口試的女大生小美(化名)長相可愛、亮麗,竟尾隨她進入女廁,趁她換衣之際,拿著手機從隔間上方朝下偷錄換裝。女大學生發現大叫「有色狼!」與女大生同行的女同學衝入,擋住王男去向,並找來教官將他留下,並氣得報警提告。 警方查看手機時,意外發現手機內另存有多部偷拍影片,發現王男不僅將影片分門別類,還PO上網與人分享。

 

警方說,24歲偷拍狼沒有任何前科,小美昨天到交大參加碩士班口試,口試前到女廁換正式服裝,她在系館內與王姓偷拍狼擦肩而過,遭偷拍狼眼角餘光鎖定,偷拍狼即萌生歹念尾隨進入女廁,拿iPhone 5s手機開啟錄影模式,從隔間上方朝下偷拍,訊後依妨害秘密罪嫌移送法辦。(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幾則趣圖(有時候不必偷窺就看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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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機車男真的很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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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機車男也很偉大,後座是妻與子,前面是小姨子,小姨子的左手護著下體呢。街道商家招牌文字非簡體字,這位老兄似乎是台灣之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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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對護士捏臋兼襲陰的小孩長大後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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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會劈腿,母狗不會,會劈腿的一定是公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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