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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蘋果日報2015年12月10日的一則新聞:

 

標題:聞到妻內褲有別人的精液味 男神準揪出小王

 

高雄市一名蔡姓男子今年二月過年期間在家中清洗衣物,聞到妻子內褲竟有疑似別的男人的精液味道,怒告妻子通姦,並聲請檢察官鑑定DNA,最後果真驗出精液反應,且小王就是他懷疑的鄭姓室內設計師。高雄地檢署今依通姦罪將蔡妻和設計師一併起訴。

 

起訴書指出,去年蔡男發現妻子與鄭姓室內設計師過從甚密,懷疑二人暗通款曲,不料今年二月農曆過年期間,蔡男在家洗衣時,察覺妻子的內褲殘留不明體液,隨手拿起來聞一聞,竟聞到疑似別的男人的精液味,加上前一晚二人未行房,因此將內褲送到地檢署當作控告妻子及鄭男通姦的證據,並聲請調查局鑑定比對DNA。

 

蔡妻、鄭男都否認通姦,但檢察官依蔡男聲請採集蔡妻內褲殘餘體液送交調查局鑑定後,比對證實含有蔡妻和鄭男的DNA,且有證人指出看見蔡妻前一天私會鄭男,因此認定二人通姦事證明確,今一併起訴。

 

 

老頭的話:

 

這是個現實又悲哀的社會現象,但也是條有趣的新聞。經過一個晚上,蘋果臉書上已有六、七百人留言,顯然人們對這種事十分感興趣。有些男人義憤填膺,有些人堅持認為男人為老婆洗內褲沒什麼不對。言為心聲,她(他)們的留言透露了她們的強勢與懶惰,還有他們的悲哀。

 

老頭忍不住也留言說:洗老婆內褲的男人、還會聞老婆內褲的男人!唉~男人做到這地步,還是個男人嗎?告了老婆通姦,以後不就沒內褲可以洗、可以聞?唉~沒用的男人為什麼不看開點?......或許他會撤告吧!

 

我的留言目前己有五、六十個人按讚,然而有些人對我的看法有意見,也在我的留言下發表他(她)們的看法。正好可以讓老頭再多加補充,補我原本過於簡單的留言未盡之處。以下是幾位先生、女士的留言與我的答覆:

 

林宜萱女士:

 

所以,以後男人發現自己老婆被用了,要裝不知道喔!?=.=

 

老頭答:

 

不然,妳想那個男人應該怎樣怎樣?......通常妻子會出軌大多因為男人無法滿足她,這問題並不好解決。

 

林宜萱女士:

 

沒有不好解決阿,還沒有結婚前本來就可以挑對象了,誰叫你挑一個不行的當老公-_-||,只是覺得很瞎而已,外遇就離一離吧!

 

能看淡老婆外遇,表示你自己也想外遇被體諒吧!但講白點我覺得要這樣的話,不如各玩各的,不用綁著婚姻會更開心,還結什麼婚-_-+

 

老頭答:

 

唉~小妹妹,妳年紀輕不知道:男女天生不公平,女人可以在配偶外遇時也報復性外遇,甚至加倍報復。然而男人如果面臨妻子外遇,就祇有離婚和默許兩條路。當然,還有血流五步、同歸於盡的選擇,台灣不時有這種社會新聞,但我極度不贊成。這種男人根本沒有各玩各的本事,妳想如果他也有「玩」的本事,老婆也不必對外尋找春天,夫妻兩人在家裡「玩」不就好了。然而,基於自私的占有慾,這種「好」男人通常放不下,所以他不肯離婚,但也不肯默許老婆尋找春天。所以,事情真的很不好解決。

 

我的上個答覆沒講清楚,我說「不好解決」是針對男人而言,因為各自的本位,讓妳誤以是說女人。面對配偶無能,女人可以選擇忍耐,可以找宗教寄托,可以自慰,可以精神外遇,可以實質外遇,可以發揮母愛,甚至也還可以養寵物,所以不能說不好解決。然而男人如果在性事上有心無力,無法盡當男人的責任滿足自己的女人,除了抬出法律,抬出道德以外……如果不想血流五步的話,祇剩下默許一途。

 

林家輝先生:

 

什麼邏輯啊~洗老婆內褲不是男人?老婆被別人用了裝做不知道才不是男人吧~

 

老頭答:

 

洗老婆內褲還會檢查底褲不明精斑的男人是不是男人乙事,可受公評。幫老婆洗內褲,老婆還出牆,閣下認為那位「男人」應該如何?除了告她通姦外外,訴請離婚?血流五步?或.......拿遮羞費?你有沒有更像男人的建議?

 

Kaoru Shiina女士:

 

幫女人洗衣物才是真男人 少一點沙文 人生更美好

 

老頭答:

 

妳說的是或許是疼老婆的好男人,但絕對不是真男人。

 

或許妳不知道好男人與真男人的區別,好男人其實不祇會為老婆洗內衣,所有疼老婆的事他都會做;甚至在「愛,就是讓她幸福」的心理下,也會默許老婆對外尋找性福,或許也會主動安排。當然,這種男人不多。

 

真男人對老婆的愛祇有一種,那是最簡單、最赤裸的愛,真男人不會為老婆洗內衣,老婆也不會讓她洗;重點是真男人的老婆不會、也不必向外尋找春天,這是兩者最大的區別。當然,這種男人比好男人更少。

 

世上大多數的男人會成為「好」男人,是因為自覺在性事上有所虧欠,「疼」老婆的一切作為祇是基於補償的心理,如果老婆還是出牆,那個「好男人」鐵定翻臉,我想這種男人應該不能算好男人。

 

我認為:洗不洗老婆的內衣是現實問題,和男性沙文主義無關。

 

當然,世上可能有真男人又是好男人,祝福妳擁有這麼一個男人。

 

後記:

 

本文發表後有位署名「phafa」的朋友留言說:

 

也就6/7年前吧,

 

我在上海稍偏僻些的街道散步時,有看到男人在家旁邊人行道拿個洗澡盆洗衣服,洗完曬在街道上可以看到女人內衣褲莉歷在目。

 

上海朋友說自古以來上海男人洗衣、買菜、燒菜是常態

 

老頭答:

 

沒錯,上海女人一直很強勢。其實這是有其歷史淵源的。在清代中葉,上海仍祇是小漁村。列強的船堅砲利讓上海開港,也帶給上海繁榮。清末上海包括縣城和租界,當時上海女人十個裡最少有三個是在賺的,她們都不會自己洗衣服,當然也不必自己洗內衣褲。由洗衣婦包月洗,或由龜公洗。

 

其實一個家庭裡誰洗衣服並沒有一定,通常賺錢的不洗,沒賺錢的洗。如果兩個都在「賺」,倒不是賺得少的洗,而是弱勢的一方洗;弱勢的男人即使負家庭經濟責任,還是要洗老婆的內衣補。這是現實。當然,也可以說是愛。

 

 

附錄:通姦除罪前的台灣法律

 

順便在此與各位討論一下中華民國法律對通姦罪的看法,中華民國刑法把通姦罪包括在妨害婚姻及家庭罪之下,主要規範的法條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與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45條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事訟訴法234條、237條、239條也再補充了相關的規定:

 

234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老頭的結論:

 

通姦最高刑期一年,通常法官不會判到一年,通姦犯不太可能被判緩刑,但大多可以易科罰金。

 

受害的配偶得特別注意與考量的是:如果對配偶撤告則表示對其行為的寬恕與縱容。依刑法第245條規定,配偶於姦夫或姦婦服刑期滿後兩人再行通姦,已是合法的通姦,權利受損之一方己無提告的權利。

 

104.12.13彙整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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