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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神話:珀修斯殺龍救美

 

自從人類有家庭組織以後就有家暴問題。家暴的範圍很廣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明定為:「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狹義的家暴通常指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的暴力行為;然而父母對子女的暴力行為易與親權的監護教養行為混淆,有時候局外人不易釐清,也無權置喙。

 

社會上最常見的家暴是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男人使用暴力對付女人,說來歷史悠久,打從猿人時代即是如此。與人類血緣相近的黑猩猩大猩猩的族群中,這檔事也依然司空見慣。人類文明並沒有改變男人這種醜陋的「習性」。然而雄性黑猩猩與大猩猩對母猩猩暴力相向主要是強凌弱使然。可是打從猿人時代男人打女人通常與性有關。以致老古人不得不遮遮掩掩地說:「打是情駡是愛」。這話的背後揭露了男人的悲哀。

 

男人為什麼得用打駡來表達他對他的女人的愛?

 

日前宜蘭發生一件父親持殺欲殺兒子的事件,結果兒子逃過一刼,莽父槍擊開車載兒子的友人頭部。媒體對整起事件大多報導的語焉不詳,反而是香港媒體報導的較詳盡(家暴法禁止媒體揭露受害者個資,其實並不包括加害人,台灣媒體相當「自律」,案內相關人皆不揭露),然而都未能交待父親要殺兒子的真正原因。以下是兩則較詳盡的國內、外報導:

 

 

東森新聞 2016-09-26

家暴父槍殺兒友自轟亡 死前要紙筆寫遺書:對不起妻兒朋友

 

一名42歲張姓男子有家暴前科,25日當街開槍射殺兒子黃姓朋友後,逃往蘇澳友人家中躲藏,警方26日凌晨1時許展開攻堅行動,最後他持槍自轟太陽穴,緊急送醫仍傷重不治。張友人透漏,過程中曾拿紙筆給他要寫遺書,事後現場發現遺書內容寫下,「對不起老婆,對不起兒子。」等內容,而黃男目前則仍在急救中。

 

張姓男子有家暴前科,這幾天找不到妻子,因此嚴禁兒子出門 25日下午卻發現兒子上黃姓友人的車,一氣之下騎機車、持槍沿途追趕,並朝駕駛座開槍,擊中黃左側頭部後逃逸,躲進蘇澳友人家中,警方凌晨獲報攻堅,150分進屋後,發現他拿槍抵著太陽穴,柔性勸說1個多小時,卻突然自轟,緊急送醫後,仍在上午752分宣告不治。

 

張姓友人表示,「過程中張男一直在吸毒,被要求要借紙筆寫東西,疑似就是在寫遺書,但不敢問太多。」事後警方在現場找到遺書,內容寫下,「對不起妻子、兒子和黃姓友人」,並希望黃男可以活得久一點,「希望死的是自己。」又提及,「真的很愛老婆,做這種事情很對不起。」也找到一把改造手槍、子彈及彈殼,遭射傷的黃男仍在急救,全案還需要進一步釐清。

 

 

東方日報網路新聞 2016-09-26

求妻復合不成槍傷子友人 台漢被圍捕自轟亡

 

on.cc東網專訊】 台灣宜蘭一名染有酗酒、吸毒惡習男子,疑因與聲請家暴令的妻子復合未果,昨日竟持槍追殺拒交代妻子下落的兒子,更開槍擊中兒子黃姓友人的頭部。兇徒追擊兒子失敗逃至蘇澳,寫下遺書自言仍很愛妻子後,在警員包圍下舉槍自轟死亡。無辜捲入這宗家庭悲劇的黃男則傷及大腦命危,院方指情況不容樂觀。

 

「沒想到爸爸想殺我!」42歲槍手張順典18歲兒子表示,父親有家暴紀錄,一個月前母親報案,離家由社會處安置,父親因不滿母親失聯,常常醉酒遷怒於他。張順典昨日酒後喝令兒子致電尋妻不果,去廁所時因黃男開車接走兒子,便持槍駕電單車沿路追擊。

 

閉路電視畫面顯示,黃男發現張順典緊追在後,駕車一路狂奔,搏命超車、跨越雙黃線行駛,惟行駛約3公里遠時被前方車輛擋住去路。張順典見有機可乘,即上前開槍,黃男左側頭部中彈,當即失去意識,所駕車輛即失控撞上路旁電線杆。

 

張兒見父親對友人痛下殺手,嚇得從後座下車逃跑,更一度腿軟跌倒,幸父親手槍卡彈才避過死劫。張順典追擊失敗後投靠蘇澳友人,企圖躲避警方追緝。

 

不知情的張順典友人其後外出遇上警方,透露張在屋內喝酒兼吸毒,更要了紙筆寫信。警方霹靂小組凌晨時份攻入屋內,坐在床上的張順典即舉槍抵住太陽穴。雙方對峙逾一個半小時,張男拒聽談判專家勸說,終舉槍自轟,送院後不治。

 

據指,張順典留下遺書向妻子和兒子道歉,強調自己仍然很愛妻子,又對槍擊事件很抱歉,「希望死的人是自己」,盼黃男能活久一點。而警方則在現場查獲一把手槍、10發子彈及毒品安非他命的吸食工具。頭部中彈的黃男送院時仍有呼吸心跳,但瞳孔、意識全無反應,昨日傍晚經歷逾3個小時手術後,已開刀取出腦中子彈,但至今晚仍未脫離危險期,要在加護病房觀察。

 

 

老頭的疑問:

 

1.本案父親為什麼要置兒子於死地?祇因他不肯透露妻子的下落?母親被安置後他受父親的禁制與要脅,為何不報警?還有,父親為什麼禁止兒子外出,他為什麼不讓兒子去找他媽媽(他還可跟蹤呢!)?

 

2.兒子雖年滿十八歲,除非已婚,否則仍屬法律上的未成年人」(中華民國法律明定二十歲才算成年人)。即使未曾受家暴,他仍屬法條中的「目睹家庭暴力」者,為何他沒一併聲請保護令?

 

3.一個正常的男人如果對妻子不滿意,他可能另結新歡,也可能想盡辦法離婚,他不會打老婆。會打老婆的男人通常不是不喜歡妻子,而是擔心失去妻子」的恐懼和懷疑讓他以暴力來宣洩。當然這是非理性的行為暴力相向絕對沒用,祇會讓事情越來越糟(除非女方有受虐傾向,喜歡被打)然而沒用的男人除了暴力以外,又能如何?如果他有本事留住妻子,他也不會暴力相向。第四台的新聞報導說,張男原本很愛妻子,也很愛家;後來……變了。我想改變的原因是喪失性能力後的他開始藉酒澆愁,也開始疑神疑鬼(吸毒是還沒完全喪失性力前藉毒品可以重振雄風,然而那祇是殺雞取卵或飲鴆止渴)。當他發覺無性的「愛」已無法留住妻子,於是他酗酒吸毒(此時毒品祇剩麻醉功能,然而男人已染上毒癮),還有打老婆。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從歷來的家暴案件來看,法院的保護令其實祇是個笑話,不但亳無拘束力,三年以下的刑責也太輕。一個失去理智抓狂的男人通常已有同歸於盡的念頭,他會在乎法院的保護令或三年的刑期?男人的占有慾和嫉妒心讓某些男人在喪失性能力後走入死胡同,也釀成家庭悲劇。105.09.29初稿

 

 

附: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十四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六款、第七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第一項第十款之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第六十一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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