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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評論 2022/11/15

房屋出問題賣方不願修繕怎麼辦?「瑕疵擔保」與「保固責任」的兩大迷思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在處理房屋買賣瑕疵的事件中,民眾如果發現屋子有瑕疵,例如漏水、鋼筋外露等,常見的處理方式,除了通知賣方外,第一個請求往往是請賣方修繕。但麻煩的是,當賣方不願意處理或是怎麼修都修不好時,買方該怎麼辦?是很多民眾會諮詢的問題。在這篇文章,以差點損失百萬元修繕費的退休夫妻為例,講解相關的買屋、賣屋法律問題。

 

在處理房屋買賣瑕疵的事件中,民眾如果發現屋子有瑕疵,例如漏水、鋼筋外露等,常見的處理方式,除了通知賣方外,第一個請求往往是請賣方修繕。但麻煩的是,當賣方不願意處理或是怎麼修都修不好時,買方該怎麼辦?是很多民眾會諮詢的問題。

 

民眾常問我:「林律師,賣方說合約上的保固約定只有半年,他法律上沒有修繕義務,也因為已經交屋半年,過了保固,我也不能主張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怎麼辦?」

 

我常跟買方說:

 

賣方法律上確實可能沒有修繕責任,但所謂「保固」跟「瑕疵擔保責任」基本上是兩件事

 

買方通常聽到這裡更疑惑了,賣方居然沒有修繕責任?難道賣瑕疵房屋的人可以不用負任何責任嗎?那買方的權益在哪裡呢?

 

案例:差點損失百萬元修繕費的退休夫妻

 

A夫妻是屆齡退休的公務人員,靠著自身的勤儉儲蓄,好不容易在中部某都市郊區看中一間環境優美的透天厝,花了近兩千萬買下,沒想到交屋後過了兩個月,發現主臥室跟客廳都開始有水漬滲入而有漏水現象,A趕緊去找房仲,並請房仲告知賣方有漏水問題,要請賣方修繕。

 

沒想到,房仲說:「A先生,不好意思,因為賣方說合約記載:『房屋自交屋日起由賣方漏水保固半年。』現在已經超過了保固時間了,因此要請您們自行處理。」

 

A一聽當然不能接受,於是就問房仲,房屋不是還有交屋後,瑕疵擔保責任五年的規定嗎?

 

房仲回應:「因為已經用契約特約記載『房屋自交屋日起由賣方漏水保固半年。』所以對於瑕疵擔保責任漏水部分,合意縮短為半年,目前已經屬於瑕疵擔保責任免除期間了,因此也沒辦法向屋主主張瑕疵擔保責任喔。」

 

A聽到房仲這麼說,真的要昏倒了,但請水電師傅來察看漏水和評估修繕費用,師傅說漏水原因除了外牆裂縫和屋頂頂版的問題之外,浴室的防水層幾乎都失效,所以修起來是個大工程,費用可能要上百萬元。

 

但看著『房屋自交屋日起由賣方漏水保固半年。』的契約條款,之前本來以為是保障買方的條文,現在變成A無法求償的依據,A越想越不甘心,經人介紹來問我:「林律師,難道我只能認賠嗎?」

 

其實,A夫妻的問題,涉及到買賣房屋物之瑕疵擔保與保固責任的兩大迷思。

 

迷思1:房屋保固條款=民法買賣契約瑕疵擔保?

 

很多人(包含部分仲介)會誤解,以為保固條款與民法買賣契約的「瑕疵擔保」責任是同一個意思,因此只要契約上記載「賣方不負保固責任」或是「賣方對於OO保固半年」,就發生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或是縮短瑕疵擔保責任時效的效果。

 

其實,法院並不一定是這樣認定的喔!法院一般還是從雙方交易的個案互動狀況、契約約定內容、當事人約定「保固」條款的真正意思,去認定保固條款是否等於瑕疵擔保條款。

 

而目前我觀察到較多數的法院見解比較傾向認定,除非契約內容有明文記載「保固=瑕疵擔保責任」或有其他證據證明當事人間有上開「保固=瑕疵擔保責任」約定的真意,否則仍認為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性質約定。

 

因此,在很多的個案中,其實房屋保固條款並不一定等於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

 

迷思2:民法買賣契約瑕疵擔保=可以要求賣方修繕到好?

 

既然房屋保固條款並不一定等於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那這兩者有何區別呢?關於中古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具體法律效果與瑕疵擔保請求權時效限制等,可以參考我這一篇文章〈買到漏水屋該怎麼辦?我該打官司、上法院嗎?〉。

 

那保固責任是什麼意思呢?

 

目前並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保固的意義與效果到底是什麼。不過一般來說,坊間最常見的保固責任內容,就是買方可請求賣方「免費更新或修復」的權利。亦即,所謂漏水保固、結構保固、鋼筋外露保固等,一般是指如果發生漏水、結構損壞、鋼筋外露等問題,賣方將免費提供修繕或負擔修繕費用

 

注意到了嗎?以目前民法359條、360條規定,民法買賣契約瑕疵擔保責任效果中,相較於上述的保固責任,請求修繕並不是法條規定的瑕疵擔保責任的權利內容。

 

註: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50號民事判決要旨:「民法關於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之;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另有特約者,原則上自應從其特約。又當事人就買賣瑕疵擔保責任所約定之『保固條款』,其法律效果為何?應視個案情形,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並依誠信原則,斟酌交易習慣,綜合契約整體內容判斷之。」

 

如果是民眾間的中古屋買賣,不是跟建商買房子的話,只有在特定個案條件符合下,買方才有機會主張同時民法不完全給付的規定、並依照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請求賣方修繕,不過除此之外,民眾仍多是主張法條效果沒有強制賣方修繕的民法瑕疵擔保責任。

 

那為什麼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很多民眾即使沒有特別約定保固條款,買方通常還是先請賣方修繕呢,而賣方也會修繕呢?

 

通常,賣方之所以願意依照買方要求修繕,很多是考量,賣方主動維修是交易成本最小的方式之一,也可以較快速解決雙方爭議。畢竟,上法院非常耗費心力且不確定性高,如果能在訴訟前協商解決爭端,通常是對雙方最有利的選擇,相關成本可以參考〈民眾最常求助的不動產糾紛類型與律師費用大公開〉。

 

因此在許多中古屋買賣上,若房屋有瑕疵,通常會走由賣方修繕後交屋的方法結案。不過賣方屢修不好,或是拒絕修繕的話,除非雙方有其他保固修繕特約,否則單憑民法瑕疵擔保責任,是沒有辦法強制賣方一定要修繕的,但買方仍可以視情形主張民法359條、360條規定的民法買賣契約瑕疵擔保權利(即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賣方不願意修繕、協調陷入僵局怎麼辦?

 

依前述的說明,即使A的契約有記載「房屋自交屋日起由賣方漏水保固半年」的文字,但也不代表A就放棄了瑕疵擔保權利。仲介告知A,因為有這個約定所以A就不能再對賣方行使瑕疵擔保權利,其實並不正確。

 

在A的案例裡,A透過委託我發律師函,向賣方與仲介表明立場及法律依據後,並由我代為居中協商後,雙方願意和解收場,也避免掉可能會長達數年的官司糾紛,較快的解決了A的問題。如果A沒有及時諮詢律師,可能就必須自行面對上百萬的修繕費用損失。

 

而在中古屋買賣物之瑕疵案件中,因為雙方個案上約定的內容、互動狀況都有不同,因此如果碰上賣方不願意修繕,或是買方的無理要求,法律上該如何應對,仍然建議諮詢不動產專業律師。

 

111.10.24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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