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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10六十石山-金針花

 

爽報 20160729

史上最綠教學影片 他拿妻子通姦畫面當素材

 

你有看過這麼「悲戚」的Premiere教學影片嗎?國外有一名剪輯軟體教學達人,日前不小心撞見妻子與小王偷情的難堪場面,而他的報復方式,竟然是把抓姦影片當成剪接軟體「Adobe Premiere Pro」的教學素材,PO在網路上讓大家觀看,分享不到1個月就超過70萬人次點閱。

他在影片中以相當平淡的語氣說「我們今天要編輯的影片,叫做『我妻子是個劈腿的婊子』」,隨即就將他把妻子抓姦在床的影片拉進軟體中,點開的同時,還可以清楚聽到妻子,「忘情」的叫聲,只見他冷靜的講解操作過程,還放一遍完整影片給大家看,最後酸溜溜的說「希望你們會喜歡,學到了些什麼,我自己則是受益良多。」

許多網友看完都為他掬一把同情的眼淚,「史上最難過的教學影片 」「要關上門對自己說,假的」「看的我都心痛 」「看到後面讓我好想哭喔」,但也有網友提出質疑「被抓姦的兩位都有穿衣服,誰做那檔事時還會穿著的 ?」「台詞都接的很順暢,感覺就是演的」,但無論如何,這支影片都已在網路掀起廣大迴響。(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老頭註:Premiere有三種意思,當名詞為初次上映或女主角,當形容詞時為初次的,女主角的,當動詞是初次上演。上文應該是形容詞指初次。

 

老頭的話

 

妻子紅杏出牆是世間男性第二大的悲情,然而她畢竟還把部分「所有權」留給你,祇是奉送一頂綠帽子男人最大的悲哀是妻子跟人跑,跑的無影無蹤,讓你找都找不到,想告也告不了,祇能報失蹤協尋。不但無法對那對狗男女提告,有時根本連那位有同袍之誼的朋友也緣慳一面更不知他的名與姓。

 

民國以前,男人撞見妻子與人通姦可以當場格殺男人殺了姦夫淫婦依法無罪那是無用男的美好年代,極端重視男權的時代進入民國以後,西風東漸,男人的權益一落千丈,目前中華民國刑法中視此為妨害家庭,祇是微罪,行情是六個月徒刑,還能易科罰金。男人對姦夫淫婦不能打也不能殺,殺了就是殺人罪,打了人是傷害罪。文明社會的作法祇能請警察伯伯會同抓姦,然後提告。

 

 

中華民國刑法對姦夫淫婦的刑責規定如下:

 

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240條(和誘罪)【告訴乃論】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也就是說「暫時借用」他人配偶辦那檔事,祇有一年以下的徒刑。還得有明確証據,如果抓姦技術不夠純熟,時機掌握不良太早或太晚破門而入時女方的器官已經充分洗或男方還沒射精,找不到可以當證物的衛生紙那麼功虧一簣,連警察伯伯都會很掃興,民俗抓猴的那個紅包可能都不好意思拿了。

 

至於打算長期「借用」,把人拐走,無法證明有肉體「交流」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交流」者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然而在判決出爐前就把人送回來,依244條還可減刑。

 

得澄清的是,前述罰金一千元是公庫的,真不知道當年立法的意涵為何?「苦主」的部分得另提民事訴訟請求精神與名譽的損害賠償,這錢就是民俗所謂的「遮羞費」,金額多寡不是看女方的姿色與折舊年限,更不是看被「借用」的次數,而是看姦夫的社會地位與財富多寡。萬一妻子找上一個窮光蛋,權益受損的苦主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

 

老頭曾經平心而思,妻子出牆是男人的椎心之痛。打從結婚後的第一天,男人就該深思如何去防止這個問題的發生,甚至在婚前擇偶時就得列入考慮。

 

然而世事總不能盡如人意,萬一真的發生了,怎麼辦?此時喊打喊殺,其實並有什麼用,祇會讓自己更加難堪,也把自己的人生弄到不可收拾。甚至,提告其實也解決不了問題。此時放下」是個良策,變心的妻子就讓她離去,有志氣的男人會化悲憤為力量,用悲情和苦情為自己創造人生另外的高峰。當然,一般人不容易做到。然而,現實就是那麼殘酷,人總要面對現實,接受現實。失去妻子,即使不談天涯何處無芳草」這句老掉牙的話,日子總還要過下去此時男人或許可以考慮法條中提到的「縱容或寬恕」,換句話說就是默許,裝做不知道,甚至還得為她掩飾或許有朝一日妻子會回頭。當然,這對男人來說,並不容易做到。然而,不這樣又能如何?

 

本文開頭轉載的爽報新聞真實性存疑,況且內中涉及多項法律行為,大伙需要瞭解

 

苦主發現妻子和小王偷情時,未予阻止,反而將整個過程錄成影片,當成教學錄影帶在網上一再播放。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這位苦主在發現時不予阻止,還耐心的拍下整個過程,依245條第二款規定配偶(對通姦行為)縱容或寬恕者不得提告。另外,未經知會與取得同意即錄下姦夫淫婦的肉搏演出,犯了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事後在網上播放該影片犯了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有趣的是,新聞中的苦主拍下影片當教學自嘲,受理外遇調查的徵信社通常也會拍下相關影片,但祇能提供苦主「參考」確認,事後訴訟提告,影片卻不能做為呈堂證供,但如姦夫有錢有勢倒是可以做為勒索的工具。

 

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105.08.15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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