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olas Poussin- Apollo and Daphne  

Nicolas Poussin的畫作 希臘神話故事阿波羅與達芬妮(Apollo and Daphne)

 

大眾運輸系統在都會區相當普遍,很多人都有擠公車或擠捷運的經驗。女人,尤其是年輕貌美的女人,在擁擠的大眾運輸車廂裡一定會面臨一個問題:偶而甚至經常,會有男人藉由肢體的碰觸對她們性騷擾。日本人特別為這種人創出一個名詞,稱為「痴漢」,台灣媒體泛稱為「公車之狼」。

 

嚴格來說,痴漢其實可以分為兩種,有些是侵略性特別強的男人,他們想藉此征服」女人;有些則是已勃起不能的男他們僅能藉此剌激自己感官,進而勃起。表面上看兩者極為不同其實兩者都是慾求不滿的男人。然而社會上的男男女女,其實不祇男人會慾求不滿,女人慾求不滿的情況更普遍;畢竟在性事上,單一男人根本無法滿足女人,社會裡很多女人其實一直處於性飢渴的狀態。於是就產生了一個不能揭穿的事實:很多女性遇上痴漢的騷擾其實樂在其中。

 

在性事的演化上,女人天生就有被動的習慣,喜歡半推半就。更難以啟齒的是有些女人還喜歡公然宣淫或公然裸露,被大眾視姦的變態刺激讓她們春情勃發,她們對公車之狼其實不介意

 

或許很多女性同胞會抗議這種說法,認為這是受日本A片誤導的錯誤觀念,甚至認為這說法是貶抑女性。然而事實的真相真的難以啟齒,如果妳留意媒體的報導,妳會發現「公車之狼」事件在我們社會裡常發生,妳不時可以在媒體上看到。然而如果妳再留意,妳會發覺案例中「被害人」自行舉發和「見義勇為」的旁觀者舉發的比例相當懸殊。這事竟然大多是旁人舉發,而舉發者大多是看不下去的婦人;當然,還有有道德正義」感的敗腎男。

 

這事不是發生在暗巷,而是發生在擠滿人群的大眾運輸車廂裡,祇要女人一出聲,痴漢就會像過街的老鼠一樣,人人喊打,有「正義感」的司機也會把公車開到警局門口。然而,受侵犯的當事人為什麼不叫呢?!

 

泛道德的社會為女方當事人找了一個藉口,說:被害人膽小,怕被報復,所以不敢聲張。然而,大多數的女人即使在暗巷遇上了持刀的搶匪也都會大聲呼叫,為什麼在公車車廂裡被性騷擾的女人不敢叫呢?

 

另外還有個旁證,和痴漢一樣也是從事性騷擾的男人,還有一種更下賤的貨色,被人們稱為「偷拍之狼」。這種祇想看女人底褲的男人說來很悲哀,因為他們通常已無力從事正常性行為,祇能藉此自娛。然而偷拍者祇要被當事人發現,幾乎一無例外,當事人都會大聲制止,無庸旁人代勞。

 

那麼,為什麼女人即使沒有肢體接觸的偷拍都能查覺並喝止,也不會擔心被報復。對男人的手在自己的身上游走,甚至以下體頂在自己的下身竟然需要別人來舉發?!

 

有趣的是女人對痴漢行為也不是一概接受,女人有特定的容忍度,外表英俊帥氣的男人對女人從事痴漢行為大多會被容忍,甚至女人還會有相當程度的配合。當然,如果有見義勇為的旁觀者硬要出頭,女人也祇好成為一個無辜的受害者。這是大多數被逮的公車之狼都長相斯文的原因,長相抱歉的猥褻男得手機會其實不大,他一出手當事人就會閃躲也會出聲斥責斯文男其實已得手,這是個兩願行為但他敗在旁人變態的正義感」

 

這是個現實的社會,外形猥褻的男人對女人從事痴漢行為,機會真的不大,立刻就會被制止相對的,被騷擾的一定是年輕或貌美的女人,舉發者大多是醜婦或老婦,當然,還有敗腎男。現實,永遠就是那麼殘酷。

 

以上節錄自拙作女人難以啟齒的三個小確幸

 

半年前台北市發生了一件公車性騷擾事件,隔天各大媒體幾乎都有報導,幾個新聞台也一再重播公車上的監看畫面。事件本身其實稀鬆平常,然而卻彰顯了人性的醜陋和民粹對法律的無知。以下就和大伙來討論這個有趣的案例。

 

 

色男搭公車緊黏女學生 司機斥:你在性騷擾嗎

 

上周一 (105.04.23) 晚上7時許,台北市一輛大都會客運299公車,行經台北車站,當時有許多民眾上車,公車駕駛周柏輝(54歲)突然看到一名沈姓男子(40歲)在上車時,緊貼著前方一名女學生,周立即大喊:「你在幹什麼!你在性騷擾嗎?」雖然沈男矢口否認,但女學生早已驚慌失措,周隨即報警處理。

 

警方趕到現場後,將沈男帶回派出所偵訊,沈男表示當時是公車「自然搖動」,重心不穩才會一直往前頂,不是故意的,訊後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將沈男送辦。

 

 

類似個案:

 

蘋果即時新聞 2018/07/23 20:35

北捷摳臀色狼到案 工程師噁男:一時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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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107.07.23) 早9時許,1名女子搭乘台北捷運文湖線要到內湖上班,她一進入車廂內就發現有1名年約20餘歲的年輕男子行為可疑,不斷朝她靠近,她感覺怪異立即遠離該男,並暗中觀察該名男子,不料,她發現該男子竟朝鄰近的女子下手,該男背對被害女子,表情佯裝無事,左手卻往後伸,數次刻意摳摸後方被害女子臀部,讓這名目擊女子非常生氣,趕緊拿起手機錄影蒐證。警方今午循線至新北市男子住處通知其到案,將嫌犯帶回派出所訊問,全案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男子函送法辦。

整起事發過程待捷運停靠後,目擊女子立即上前告知被害女子(23歲)已錄下證據,2女按下緊急通話鈕,摸臀男子則倉皇逃逸。被害女子事後向警方報案,指稱在搭乘捷運文湖線時,在松山機場站附近即感覺有人刻意觸摸她左臀,事後得知有目擊女子拍下證據,隨即持影像向警方報案。

目擊女子的丈夫則將該段錄影上傳到臉書《爆料公社》,氣憤表示,「老婆日常上班,捷運內湖線怪手男子,影片內容已轉交被騷擾的女孩,兩個女孩儘管按了車廂服務鈴,到站後還是被這個噁心男子烙跑」,文末更痛罵該男,「欠肉搜欠吉,馬的有夠噁,人模人樣手臂粗壯不會自己擼?」

該文章引來大批網友義憤,紛紛在底下留言,「噁」、「變態」等語罵聲不斷,也有網友留言怒斥,「看片看到腦袋都燒了」、「真大膽,這樣拍應該不是偷摸一次而已了」、「男性之恥、垃圾人渣」,也有人支持被害女子發現後應轉頭抓住該男,所幸目擊民眾拍下影片供被害女生向警方報案。

警方獲報後則表示,影片中只見摸臀男子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戴眼鏡、耳機,左手刻意觸摸被害女子臀部,待女子發覺有異轉頭查看時,該男還裝作若無其事,警方調閱捷運周邊監視器畫面,晚間6時許追查到該男子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住家,經查發現謝姓男子(31歲)案發後回到家,警方將人帶回大直派出所偵訊。謝男向警方供稱,他今早自忠孝復興站上車,在車廂內隨機發現被害女子清秀可愛,一時衝動下手犯案,謝男因東窗事發趕在大直站匆忙下車,對全案坦承不諱,事後則稱非常後悔。

捷運警察隊指出,統計在捷運上發生的性騷擾案件類型,大致能以時間作為區隔,一類是上下班或是跨年活動、演唱會進散場等上下車車廂人潮眾多的時刻,常見有心人士趁推擠刻意觸摸女生身體,包括伸手襲臀或用身體緊貼被害女子為最多,警方建議民眾,當車廂內人潮較多的時候,女性民眾盡量找角落站立,或背對車廂、車門站立,讓有心人士沒有觸摸的機會,若車廂內實在無空間,建議能以隨身物品,例如將包包背在後方、以提袋擋住重要部位做為與其他人身體間的區隔,較不易被人觸碰,但警方也提醒要注意後方背包的財物安全。

另一種性騷擾案件則較常發生在無時間差別的座位區,有心人士可能會以包包掩護手部動作,將手伸向比鄰而坐的女性民眾大腿,或刻意雙手在胸前交叉,以觸摸鄰座女生的胸部,警方則建議,女性民眾坐在座位上,可將包包放在大腿上,避免有心人士觸摸,若民眾在捷運上遇到性騷擾案件,除了可透過車廂對講機向站務人員反應外,也可勇敢大聲呼救「有色狼!」讓附近民眾能立即提供協助,也可立刻撥打110請警方立即前往協助。

 

 

老頭的話

 

性騷擾防制法」專指職場長官部屬或同事間或學校師生間的行為二條一款),以語言、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對人做性攻擊的行為(二款二款)

 

社會大眾記者,甚至警察經常將猥褻行為與之混淆。本案警方如以「性騷擾防制法」移送,檢方將無法起訴。

 

 

◎性騷擾防治法(098.01.23修訂版)第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公車之狼的犯行也不符刑法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的要件。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非告訴乃論※

犯前條之罪而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李宗瑞們可能面臨的刑責)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本款是指公車或計程車司機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非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大眾運輸上如此行徑叫猥褻行為,和偷窺之狼和暴露狂同規範於社會社序維護法,犯行的代價是最高罰款六千元。然而。不管是性騷擾,還是猥褻行為,甚至強姦,都得要當事人提出,都是告訴乃論的事當事人如並未呼救,犯者也明顯未持有凶器那麼這事已成了兩願行為,旁人實在無權激起那股「義憤」。(註:偷看和偷拍,犯行不同,罪責也不同)

 

無知的民粹面對本案紛紛稱讚公車司機的見義勇為,估不論當事人並沒有呼救司機或其他旁人實在無權以假道學的正義感來見義勇為」。

 

本案還有個很大的問題卻被疏忽了公車司機原本應該專注路況來開車維護車內秩序並非其必要的工作。他不應「道德感」作祟,一直注視著疑似痴漢的舉動,直到他有所動作,然後出聲喝止,甚至停車報警。與之相對的,如果車上有兩個乘客起爭執,互駡甚至互毆,或是醉漢在公車上鬧事、大聲喧嘩騷擾其他乘客這位見義勇為」的司機敢處理嗎?

 

目前台灣社會的價值觀相當扭曲:鄭捷在捷運車廂內殺人時,身形瘦弱的鄭捷僅拿一把水果刀行凶,竟然無人敢上前阻止;然而對公車上的兩願猥褻事件大伙卻英勇無比實在相當可笑。鄭捷殺了四人,事後竟有一大堆人嚷著可再教化,要保他免死。花花大少李宗瑞和姦了幾個女人,在有人知情,有人不知情下拍了一大堆裸照,結果大伙巴不得他死。其實偷拍裸照或性照刑法自有規範,罪刑不重,當然也罪不至死。相對於台灣層出不窮的詐騙案件,騙子們大多被輕判,讓人感覺台灣社會保護壞人,卻極端仇富仇性的扭曲心態實在相當可議。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關於女人與痴漢的問題,有空,也有興趣請再參閱拙作:論「痴漢」及其刑責女人難以啟齒的三個小確幸

 

 

希臘神話故事:阿波羅與達芬妮

 

《阿波羅與達芙妮》的故事源於羅馬詩人奧維德的《變形記》。故事說:宙斯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兒子阿波羅是掌管太陽的太陽神,女兒戴安娜則是掌管月亮的月神

 

有一天,阿波羅接到父親的指示去射殺一個妖怪,回來的路上看到一個小孩在玩弄一張弓。他就走到孩子的面前說:「小孩不可以玩弓!」

 

沒想到那個小孩是掌管愛的丘比特。丘比特因為波波羅的話十分生氣,就說:「你信不信我會用我的箭射中你?」阿波羅當然不相信。於是丘比特對著天空射出了兩支特別的箭,第一支箭會使人深深陷入愛河,第二隻箭則使人不會對異性動心。第一支箭射中了阿波羅,第二隻箭射中了河神的女兒,一個名叫達芙妮的美麗少女,是神界中第一大美女。阿波羅一看到達芙妮就深深愛上了她,他對她的愛就像疾病一樣無法控制。他如影隨形地跟著達妮芙。然而達芙妮月亮女神,想追隨她成為一個永恆的處女,因此對男性非常排斥,根本不理會阿波羅的追求,可波羅並沒有放棄。

 

一天,阿波羅在樹林里見到了達芙妮,就走過去想向他表白。可是因為丘比特的箭的作用,達芙妮總是避開他。這次她越跑越驚慌,然而阿波羅是鐵了心腸,不讓她離開,最後達芙妮跑不動了於是達芙妮向前面的大河喊救:「爸爸,請你救救我吧。」河神向來疼愛這個美麗的女兒,施展法術將她變成一株月桂樹。

 

阿波羅看到了變成月桂樹的達芙妮,感到懊悔萬分,他輕擁著月桂樹向她道歉,並且言明雖然她無法成為自己的妻子,但他對她的愛慕永遠不變,他要用她的木材做他的豎琴,用她的花朵裝飾他的弓箭,讓她永遠青春永駐,不必擔心衰老。

 

希臘人取下月桂枝編織成桂冠,賜給一切有成就的人,這就是「桂冠」的由來。  

 

老頭的話:

 

這個故事其實是個癡漢與女人的故事,在道德的約束下,女人不可能接受痴漢的愛,然而她祇要變成一棵不動的月桂樹,就有理由任由癡漢輕薄。

 

105.09.20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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