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olas Poussin的畫作 希臘神話故事阿波羅與達芬妮(Apollo and Daphne)
大眾運輸系統在都會區相當普遍,很多人都有擠公車或擠捷運的經驗。女人,尤其是年輕貌美的女人,在擁擠的大眾運輸車廂裡一定會面臨一個問題:偶而甚至經常,會有男人藉由肢體的碰觸對她們性騷擾。日本人特別為這種人創出一個名詞,稱為「痴漢」,台灣媒體泛稱為「公車之狼」。
嚴格來說,痴漢其實可以分為兩種,有些是侵略性特別強的男人,他們想藉此「征服」女人;有些則是已經勃起不能的男人,他們僅能藉此來剌激自己的性感官,進而勃起。表面上看兩者極為不同,其實兩者都是慾求不滿的男人。然而社會上的男男女女,其實不祇男人會慾求不滿,女人慾求不滿的情況更普遍;畢竟在性事上,單一男人根本無法滿足女人,社會裡很多女人其實一直處於性飢渴的狀態。於是就產生了一個不能揭穿的事實:很多女性遇上痴漢的騷擾其實樂在其中。
在性事的演化上,女人天生就有被動的習慣,喜歡半推半就。更難以啟齒的是有些女人還喜歡公然宣淫或公然裸露,被大眾視姦的變態刺激讓她們春情勃發,她們對公車之狼其實不介意。
或許很多女性同胞會抗議這種說法,認為這是受日本A片誤導的錯誤觀念,甚至認為這說法是貶抑女性。然而事實的真相還真的難以啟齒,如果妳留意媒體的報導,妳會發現「公車之狼」的事件在我們社會裡經常發生,妳不時可以在媒體上看到。然而如果妳再留意,妳會發覺案例中「被害人」自行舉發和「見義勇為」的旁觀者舉發的比例相當懸殊。這事竟然大多是旁人舉發,而舉發者大多是看不下去的婦人;當然,還有有道德「正義」感的敗腎男。
這事不是發生在暗巷,而是發生在擠滿人群的大眾運輸車廂裡,祇要女人一出聲,痴漢就會像過街的老鼠一樣,人人喊打,有「正義感」的司機也會把公車開到警局門口。然而,受侵犯的當事人為什麼不叫呢?!
泛道德的社會為女方當事人找了一個藉口,說:被害人膽小,怕被報復,所以不敢聲張。然而,大多數的女人即使在暗巷遇上了持刀的搶匪也都會大聲呼叫,為什麼在公車車廂裡被性騷擾的女人卻不敢呼叫呢?
另外還有個旁證,和痴漢一樣也是從事性騷擾的男人,還有一種更下賤的貨色,被人們稱為「偷拍之狼」。這種祇想看女人底褲的男人說來很悲哀,因為他們通常已無力從事正常性行為,祇能藉此自娛。然而偷拍者祇要被當事人發現,幾乎一無例外,當事人都會大聲制止,無庸旁人代勞。
那麼,為什麼女人即使沒有肢體接觸的偷拍都能查覺並喝止,也不會擔心被報復。對男人的手在自己的身上游走,甚至以下體頂在自己的下身竟然需要別人來舉發?!
有趣的是女人對痴漢行為也不是一概接受,女人有特定的容忍度,外表英俊帥氣的男人對女人從事痴漢行為大多會被容忍,甚至女人還會有相當程度的配合。當然,如果有見義勇為的旁觀者硬要出頭,女人也祇好成為一個無辜的受害者。這是大多數被逮的公車之狼都長相斯文的原因,長相抱歉的猥褻男得手機會其實不大,他一出手當事人就會閃躲,也會出聲斥責。斯文男其實已得手,這是個兩願行為,但他敗在旁人變態的「正義感」。
這是個現實的社會,外形猥褻的男人要對女人從事痴漢行為,機會真的不大,立刻就會被制止。相對的,被騷擾的一定是年輕或貌美的女人,舉發者大多是醜婦或老婦,當然,還有敗腎男。現實,永遠就是那麼殘酷。
以上節錄自拙作「女人難以啟齒的三個小確幸」。
半年前台北市發生了一件公車性騷擾事件,隔天各大媒體幾乎都有報導,幾個新聞台也一再重播公車上的監看畫面。事件本身其實稀鬆平常,然而卻彰顯了人性的醜陋和民粹對法律的無知。以下就和大伙來討論這個有趣的案例。
色男搭公車緊黏女學生 司機斥:你在性騷擾嗎
上周一 (105.04.23) 晚上7時許,台北市一輛大都會客運299公車,行經台北車站,當時有許多民眾上車,公車駕駛周柏輝(54歲)突然看到一名沈姓男子(40歲)在上車時,緊貼著前方一名女學生,周立即大喊:「你在幹什麼!你在性騷擾嗎?」雖然沈男矢口否認,但女學生早已驚慌失措,周隨即報警處理。
警方趕到現場後,將沈男帶回派出所偵訊,沈男表示當時是公車「自然搖動」,重心不穩才會一直往前頂,不是故意的,訊後警方依性騷擾防治法,將沈男送辦。
類似個案:
蘋果即時新聞 2018/07/23 20:35
今 (107.07.23) 早9時許,1名女子搭乘台北捷運文湖線要到內湖上班,她一進入車廂內就發現有1名年約20餘歲的年輕男子行為可疑,不斷朝她靠近,她感覺怪異立即遠離該男,並暗中觀察該名男子,不料,她發現該男子竟朝鄰近的女子下手,該男背對被害女子,表情佯裝無事,左手卻往後伸,數次刻意摳摸後方被害女子臀部,讓這名目擊女子非常生氣,趕緊拿起手機錄影蒐證。警方今午循線至新北市男子住處通知其到案,將嫌犯帶回派出所訊問,全案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男子函送法辦。
整起事發過程待捷運停靠後,目擊女子立即上前告知被害女子(23歲)已錄下證據,2女按下緊急通話鈕,摸臀男子則倉皇逃逸。被害女子事後向警方報案,指稱在搭乘捷運文湖線時,在松山機場站附近即感覺有人刻意觸摸她左臀,事後得知有目擊女子拍下證據,隨即持影像向警方報案。
目擊女子的丈夫則將該段錄影上傳到臉書《爆料公社》,氣憤表示,「老婆日常上班,捷運內湖線怪手男子,影片內容已轉交被騷擾的女孩,兩個女孩儘管按了車廂服務鈴,到站後還是被這個噁心男子烙跑」,文末更痛罵該男,「欠肉搜欠吉,馬的有夠噁,人模人樣手臂粗壯不會自己擼?」
該文章引來大批網友義憤,紛紛在底下留言,「噁」、「變態」等語罵聲不斷,也有網友留言怒斥,「看片看到腦袋都燒了」、「真大膽,這樣拍應該不是偷摸一次而已了」、「男性之恥、垃圾人渣」,也有人支持被害女子發現後應轉頭抓住該男,所幸目擊民眾拍下影片供被害女生向警方報案。
警方獲報後則表示,影片中只見摸臀男子身穿藍色短袖上衣,戴眼鏡、耳機,左手刻意觸摸被害女子臀部,待女子發覺有異轉頭查看時,該男還裝作若無其事,警方調閱捷運周邊監視器畫面,晚間6時許追查到該男子位於新北市中和區的住家,經查發現謝姓男子(31歲)案發後回到家,警方將人帶回大直派出所偵訊。謝男向警方供稱,他今早自忠孝復興站上車,在車廂內隨機發現被害女子清秀可愛,一時衝動下手犯案,謝男因東窗事發趕在大直站匆忙下車,對全案坦承不諱,事後則稱非常後悔。
捷運警察隊指出,統計在捷運上發生的性騷擾案件類型,大致能以時間作為區隔,一類是上下班或是跨年活動、演唱會進散場等上下車車廂人潮眾多的時刻,常見有心人士趁推擠刻意觸摸女生身體,包括伸手襲臀或用身體緊貼被害女子為最多,警方建議民眾,當車廂內人潮較多的時候,女性民眾盡量找角落站立,或背對車廂、車門站立,讓有心人士沒有觸摸的機會,若車廂內實在無空間,建議能以隨身物品,例如將包包背在後方、以提袋擋住重要部位做為與其他人身體間的區隔,較不易被人觸碰,但警方也提醒要注意後方背包的財物安全。
另一種性騷擾案件則較常發生在無時間差別的座位區,有心人士可能會以包包掩護手部動作,將手伸向比鄰而坐的女性民眾大腿,或刻意雙手在胸前交叉,以觸摸鄰座女生的胸部,警方則建議,女性民眾坐在座位上,可將包包放在大腿上,避免有心人士觸摸,若民眾在捷運上遇到性騷擾案件,除了可透過車廂對講機向站務人員反應外,也可勇敢大聲呼救「有色狼!」讓附近民眾能立即提供協助,也可立刻撥打110請警方立即前往協助。
老頭的話:
「性騷擾防制法」專指職場長官部屬或同事間或學校師生間的行為(二條一款),或以語言、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對人做性攻擊的行為(二款二款)。
社會大眾、記者,甚至警察經常將猥褻行為與之混淆。本案警方如以「性騷擾防制法」移送,檢方將無法起訴。
◎性騷擾防治法(098.01.23修訂版)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公車之狼的犯行也不符刑法強制猥褻罪「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的要件。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非告訴乃論※
犯前條之罪而有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李宗瑞們可能面臨的刑責)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本款是指公車或計程車司機)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第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非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在大眾運輸上如此行徑叫猥褻行為,和偷窺之狼和暴露狂同規範於社會社序維護法,犯行的代價是最高罰款六千元。然而。不管是性騷擾,還是猥褻行為,甚至強姦,都得要當事人提出,都是告訴乃論的事。當事人如並未呼救,犯者也明顯未持有凶器,那麼這事已成了兩願行為,旁人實在無權激起那股「義憤」。(註:偷看和偷拍,犯行不同,罪責也不同)
無知的民粹面對本案,紛紛稱讚公車司機的見義勇為,估不論當事人並沒有呼救,司機或其他旁人實在無權以假道學的正義感來「見義勇為」。
本案還有個很大的問題卻被疏忽了。公車司機原本應該專注路況來開車,維護車內秩序並非其必要的工作。他不應「道德感」作祟,一直注視著疑似痴漢的舉動,直到他有所動作,然後出聲喝止,甚至停車報警。與之相對的,如果車上有兩個乘客起爭執,互駡、甚至互毆,或是醉漢在公車上鬧事、大聲喧嘩、騷擾其他乘客,這位「見義勇為」的司機敢處理嗎?
目前台灣社會的價值觀相當扭曲:鄭捷在捷運車廂內殺人時,身形瘦弱的鄭捷僅拿一把水果刀行凶,竟然無人敢上前阻止;然而對公車上的兩願猥褻事件,大伙卻英勇無比,實在相當可笑。鄭捷殺了四個人,事後竟有一大堆人嚷著可再教化,要保他免死。花花大少李宗瑞和姦了幾個女人,在有人知情,有人不知情下拍了一大堆裸照,結果大伙巴不得他死。其實偷拍裸照或性照刑法自有規範,罪刑不重,當然也罪不至死。相對於台灣層出不窮的詐騙案件,騙子們大多被輕判,讓人感覺台灣社會保護壞人,卻極端仇富、仇性的扭曲心態實在相當可議。
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關於女人與痴漢的問題,有空,也有興趣請再參閱拙作:論「痴漢」及其刑責、女人難以啟齒的三個小確幸。
希臘神話故事:阿波羅與達芬妮
《阿波羅與達芙妮》的故事源於羅馬詩人奧維德的《變形記》。故事說:宙斯有一個兒子和一個女兒,兒子阿波羅是掌管太陽的太陽神,女兒戴安娜則是掌管月亮的月神。
有一天,阿波羅接到父親的指示去射殺一個妖怪,回來的路上他看到一個小孩在玩弄一張弓。他就走到孩子的面前說:「小孩不可以玩弓!」
沒想到那個小孩是掌管愛情的丘比特。丘比特因為波波羅的話十分生氣,就說:「你信不信我會用我的箭射中你?」阿波羅當然不相信。於是丘比特對著天空射出了兩支特別的箭,第一支箭會使人深深陷入愛河,第二隻箭則使人不會對異性動心。第一支箭射中了阿波羅,第二隻箭射中了河神的女兒,一個名叫達芙妮的美麗少女,她是神界中第一大美女。阿波羅一看到達芙妮就深深愛上了她,他對她的愛就像疾病一樣無法控制。他如影隨形地跟著達妮芙。然而達芙妮崇拜月亮女神,想追隨她成為一個永恆的處女,因此對男性非常排斥,根本不理會阿波羅的追求,可是波羅並沒有放棄。
一天,阿波羅在樹林里見到了達芙妮,就走過去想向他表白。可是因為丘比特的箭的作用,達芙妮總是避開他。這次她越跑越驚慌,然而阿波羅是鐵了心腸,不讓她離開,最後達芙妮跑不動了。於是達芙妮向前面的大河喊救:「爸爸,請你救救我吧。」河神向來疼愛這個美麗的女兒,他施展法術將她變成一株月桂樹。
阿波羅看到了變成月桂樹的達芙妮,感到懊悔萬分,他輕擁著月桂樹向她道歉,並且言明雖然她無法成為自己的妻子,但他對她的愛慕永遠不變,他要用她的木材做他的豎琴,用她的花朵裝飾他的弓箭,讓她永遠青春永駐,不必擔心衰老。
希臘人取下月桂枝編織成桂冠,賜給一切有成就的人,這就是「桂冠」的由來。
老頭的話:
這個故事其實是個癡漢與女人的故事,在道德的約束下,女人不可能接受痴漢的愛,然而她祇要變成一棵不動的月桂樹,就有理由任由癡漢輕薄。
105.09.20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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