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艋舺糖廍文化園區104.07.17 

 

日前電視播出有關公車之狼的新聞,一個長相斯文的年輕男子在車上猥褻女子,被見義勇為的婦女揭發。有正義感的司機馬上把車子開到警局,熱心的男乘客也阻止色狼想藉機下車逃逸,色狼在車上和警局裡都矢口否認,無奈婦人指證歷歷,最後終於……被繩之以法。

 

類似的情節在我們的社會不時上演,劇中的各個角色也都賣力的演出,唯一的差別是有時舉發人是當事人,有時是路見不平、見義勇為的婦人。讓我訥悶的是這檔事很少有男觀眾舉發。

 

一般人的觀念中犯案的男主角應該是個猥褻的中、老年男人或是骯髒的流浪漢。然而事實的真象有時讓人跌破眼鏡,男主角常常竟是外貌斯人的年輕人。白癡媒體甚至調查出男主角並不是宅男,還有漂亮的女友呢。

 

其實男人會做這事主要是慾求不滿。當然還有很多其他因素,諸如個人自制力薄弱,幾次的僥倖得逞讓他食髓吃味等等。此事和犯案者的外型相貌沒關係,也和宅不宅沒關係,更不是受到日本A片的誘導。畢竟老頭也看了一輩子A片,但老頭不會也不敢做這種事。

 

所謂慾求不滿並不是他性慾特別強,沒有女人可以滿足他的性慾。男人「性不滿足」最大的原因並不是女人的問題,而是男人自己的問題。色狼們的性能力通常都很差,早洩,甚至不舉,所以他祇能藉由騷擾女人的色狼舉動來剌激他的性慾,或滿足他可憐又變態的性慾。這就像已喪失性能力的老男人喜歡藉著和女人講話來滿足他殘存的欲念一樣。

 

日本人為這種人特別發明一個名辭:「痴漢」,這也是日本A片體裁中的一大宗,可見這檔事是很多沒用男人的性幻想。但一知半解的阿本仔把這行為誤以為是個強勢舉動,以為帶有侵略性的男人對女人做出騷擾的行為,可以讓女人半推半就淪為牝獸,此時攻擊者就可進一步真刀真槍征服眼前這個已喪失羞恥心,剝下人皮淪為性獸的女人。

 

錯誤的癥結在於:做這舉動的男人其實和變態的暴露狂一樣,通常是性事上的弱者,他祇能藉此自我滿足,並沒有能力做出後半段的劇碼,或需要藉此剌激才有性能力。悲哀的是對這種劇情感興趣的男人其實也是如此。

 

早年公車或客運車都很擁擠,即使現代在上下班的尖峰時間也仍然如此。在擁擠的大眾運輸工具中,男女彼此肢體的碰觸在所難免。合庫一位老經理有次在閒聊時提到:有意的性騷擾和無意的碰觸的區別在於:男人是用手掌碰到妳,還是用手背碰到妳?掌心是性騷擾,手背算是無意的舉動。畢竟是個社會閱歷豐富的老人,他講的還真有道理。然而他是以男性和第三人的立場來判斷,對女性來說,在公車上被從後方碰觸,又如何知道他是用手心,還是用手背呢?

 

個人這輩子在擁擠的大眾運輸工具中難免也會碰觸到異性。有些女士有著先天性的潔癖,即使不小心的輕微碰觸,也會馬上回頭用看色狼的眼光瞪著你,讓人真想找個地洞鑽下去。當然,這種女人比較少。有趣的是有些女士會回頭看,然後再決定她們的回應,如果是個猥褻男子,她會移動避開;但如果是個帥哥,事情就好商量了。也有少數的女士被碰觸了依然文風不動毫無反應,她當然不可能不知道背後的騷動,或許這就是日本A片描寫的場景吧!

 

所以妳可能沒想到,公車上的性騷擾事件背後還有個令人感慨的問題。舉發人有時是當事人,然而當事人的比例其實很少,大多是路見不平的正義人士。你想當事人在事發當時立刻會查覺有隻邪惡的手在自己的後方蠢動,甚至已經摸到自己的私處,而為什麼需要第三者來舉發呢?

 

電視新聞中色狼的下場都是被扭送警局,大快人心,電視新聞也到此結束。然而,妳知道色狼在法侓上會得到什麼樣的懲罰嗎?

 

色狼或痴漢沒有刑責,最多祇會被罰款新台幣六千元。

 

理由是:騷擾受害者可以避開,也可以呼救。公車之狼不可能在眾目睽睽的公車中,具有法條的要件『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做那檔事。所以不構成刑法相關各款的犯罪事實。

 

當然在妳避開或呼救之前,色狼畢竟已有犯行。色狼最初的舉動祇能依「社會秩序安全維護法」第八十三條處罰,罰款六千元。至於後續的犯行……唉~妳不避開又不叫喊,法律視為兩願,就無法保護妳了

 

有趣的是刑法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都是告訴乃論。所以,公車上正義的第三人啊~人家沒呼救,妳還真是多管閒事呢!(諷刺的這種舉發色狼的正義之士看到鄭捷時通常會躲的遠遠的

 

另外,對法律條文大家可能會有錯誤的認知,痴漢行為在法律上並不是「性騷擾」。法律上對性騷擾主要界定在職場上的互動,以及文圖電子媒體間的互動。此類的「性騷擾」在法律上也沒有刑責,祇有罰款。

 

 

 

法律常識(中華民國刑法相關條文):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妨害性自主罪包括非自願的猥褻與性交,原本均為告訴乃論,犯者可以以金錢和被害人和解,被害人可能受撒告,亦可不接受讓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提告,仍可民事求償)。然而後來迫於民粹輿情(民粹不能接受有錢人可以拿錢擺平犯行),將強暴與猥褻均細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李宗瑞條款)兩部分。民粹社會對壞人的人權極盡保護,然而對有錢人相當敵視。以致現行法條,犯者如果以暴力手段,一再歐打讓被害人不得不接受其強暴或猥褻,不是公訴罪;下藥迷昏被害人以強暴或猥褻卻是公訴罪。

 

221條(強制性交罪)【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非告訴乃論※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夜店撿屍者可能面臨的刑責

四、以藥劑犯之者。(李宗瑞們可能面臨的刑責

五、對被害人施以淩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24條(強制猥褻罪)【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24條之1(加重強制猥褻罪)※非告訴乃論※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25條(乘機性交、猥褻罪)※非告訴乃論※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26條(強制性交猥褻罪之加重結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26條之1(強制性交猥褻等罪之殺人重傷害之結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27條(未成年人)【告訴乃論】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227條之1(減刑或免刑)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28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29條之1(告訴乃論)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這條法律有趣,大家可能都不知道:即使是夫妻,也不能用強的!

 

 

 

性騷擾與性騷擾防治法

 

沒有法學知識的一般人有個很大的錯誤觀念,以為性騷擾的行為就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其實不然。口語的性騷擾包括很多情況,性騷擾防治法祇規範於職場與學校。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開宗明義就規範該法的適用範圍,僅包括職場與學校的性侵犯(第一款),還有以性有關的言語、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攻擊他人

 

 

性騷擾防治法(098.01.23修訂版

 

2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20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21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公車痴漢適用的法律

 

【社會安全秩序維護法】

 

83條(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4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本條將公車痴漢與開黃腔、窺淫癖者和暴露狂同列,都是罰鍰了事,連關都不必關(對身無分文的遊民更是沒有拘束力)。103.03.03初稿

 

 

新加坡痴漢的下場:

 

蘋果即時新聞 2018/01/07 00:00

手指游移女乘客下體 男遭判鞭刑4下囚18

 

新加坡一名37歲男子,趁地鐵車廂擁擠時非禮一位女乘客,隔著裙子用手指撫摸她的下體,遭法官判囚18個月和鞭打四下。

《聯合早報》報導,被告歐順興去年921上午,在宏茂橋地鐵站的月台,看見一名30歲女子在等候地鐵站的列車,並尾隨對方走進車廂內,趁著車廂內乘客眾多擁擠,竟隔著裙子用手指撫摸女子下體。女子察覺被告在非禮自己,開始大聲喊叫喝止,也引起列車上其他乘客注意,被告隨即連聲道歉,在列車抵達後趕緊下車。事後警方接獲報案,成功逮到被告。

警方事後調查發現,被告歐順興在武吉班讓一處公寓的走廊,順手牽羊偷走一輛價值900元新加坡幣(約2萬台幣)腳踏車,然後以180元新加坡幣(約4千台幣)賣掉。被告歐順興昨天(6日)除了坦承在列車上非禮他人外,也承認兩項偷竊和一項擁有色情影片的指控,最後法官判他坐牢18個月和鞭打四下。根據警方記錄,被告有多項非禮和偷竊等案底。(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老頭的話:

 

這讓人感嘆也訥悶:台灣的執政者為什麼千方百計要以人權為由來「保謢」壞人?不過,話說回來,台灣有不少女人擅於「陷害」男人,台灣派郎又最擅於「矢口否認」,這檔要如何舉證?本案的新加坡色鬼太老實了,道歉就等於承認,要是台灣的平埔「同胞」一定否認到底。

 

目前台灣每個月最少有十個女人提訟宣稱被男人強姦,然而真相卻都不是如此。詳見下文:

 

被強姦的女人們

宣稱被強姦的女人們

台灣不時有女人被強姦

性侵的真相

試俥後女人翻臉

 

 

錄:陳為廷的真面目

 

中央通訊社 2014/12/23 11:06

公車上對女襲胸 陳為廷坦承犯錯

 

(中央社記者管瑞平苗栗縣23日電)島國前進發起人陳為廷3年前在公車上對女子襲胸,遭檢方緩起訴,他在接受平面媒體專訪坦承犯錯;但連學運夥伴都感到訝異。

 

陳為廷昨天在台北接受平面媒體專訪,自爆曾在大三時,「因為在大眾運輸工具上,觸碰了隔壁女乘客的胸部而進了警局」,最後在女方同意下,獲檢方緩起訴處分。

 

此外,陳為廷也指出,曾在夜店有不當的肢體觸碰,開始接受學校性平會決議進行心理諮商,他坦承曾犯過這些錯誤,「現在是說出來的時候」。

 

根據緩起訴處分書,陳為廷於民國10075日在清華大學前搭乘新竹客運前往台北,途中趁鄰座女子睡著之際伸出左手撫摸女子左胸,女子驚覺遭襲胸呼救,公車司機直接把車開到警局將陳為廷交由警方處理。事發後,陳為廷坦承不諱,檢方姑念他無前科,犯後坦承犯刑,並經被害人同意,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予以緩起訴1年處分,除須寫悔過書、向國庫支付新台幣1萬元,也應接受6小時法治教育

 

捍衛苗栗青年聯盟成員、陳為廷新聞連絡人陳冠宇表示,昨天陪同陳為廷北上接受媒體專訪時,現場聽見他自爆「曾經犯錯」也感到非常驚訝。陳冠宇指出,陳為廷已投入立委補選,政治人物這些問題本來就會被檢視,「既然他在此時選擇面對,就交由社會去評斷」,陳為廷今天也按原本既定安排的私下拜訪行程,晚間仍將出席「尋找苗栗人」台北場活動。

 

註:

 

1. 本案法官明顯誤用法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開宗明義對該法適用對象明白條列為職場或團體中的行為,陳某之痴漢行為並不適用此條。

性騷擾防法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2. 本案發生於陳維廷就讀台北建國中學時,因此案陳某人未能取得畢業證書,以同等學歷考上清華社會系,大學畢業後再就讀清華社研所(103-104),104年因曠課太多被退學,改讀世新社研所。(本段根據維基資料,陳某發生痴漢行為的時間為高中時期,與前述新聞稿所載為大三時相不同,何者為正確?或是兩次?待考)

3. 陳某人,民國79年生,2018年虛29,出生至今未服役,亦未繳過稅,祇是以「關心」台灣或「愛」台灣之名,四處攬事、圍事(大埔事件、華隆自救會抗爭、反學費調整方案抗議、反媒體壟斷運動、立法院備詢事件、聲援香港民主運動、太陽花學運、支持廢除死刑)。1031223初稿

 

 

蘋果即時新聞 2018/01/10 18:50

【有片】女警驚叫「你助理都推我胸」 她爆料摸奶狼就是陳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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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襲胸是事實!襲胸是事實!襲胸是事實!」時代力量立委抗議修改《勞基法》靜坐,日前與警方爆發肢體衝突,事後卻傳出一名女警在衝突中遭人襲胸,台北市警局第一時間發出聲明稿澄清女警只是預防性警告,沒有被襲胸,遭台北市議員王欣儀與戴錫欽質疑與流出的現場影片不符,王欣儀更進一步在臉書》暗示,襲胸者疑似就是時代力量某有襲胸前科的「陳姓助理」,擔心女警受到上級壓力只能選擇沉默。

 

「委員、委員、委員,你的助理都在推我的胸口!」根據現場流出的影片顯示,推擠當下女警曾多次對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求救,暗示其助理趁亂在偷吃豆腐,台北市議員王欣儀與戴錫欽質詢時痛批,警方第一時間對外聲稱沒有襲胸根本是在說謊,台北市警局晚間再次發出澄清新聞稿說明,坦承女警當下確實有反應疑似遭到時力助理性騷擾,但後來選擇不再追究,王欣儀原本直指襲胸助理就是陳X廷,後來又編輯文章改成「陳XX」,仍引發網友熱烈討論。(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蘋果即時新聞 2018/01/10 19:40

北市議員控陳姓助理襲女警胸 時力:絕無此事

 

時代力量五立委為了反對《勞動基準法》修法,上週在凱道徹夜禁食抗議,過程中與警方爆發多次推擠,近日網路瘋傳一個影片,警方進行驅離時,一名女警向時力立委黃國昌大喊,「委員你的助理正在推我的胸部」,引發爭議。台北市議員王欣儀在臉書指出,「據傳,這位襲胸的時代力量立委助理,正是之前已有襲胸前科的陳XX啦」;時代力量發言人李兆立強調,絕無此事。

 

李兆立說,影片中的助理是時代力量的助理沒錯,但是根本沒有所謂襲胸的事情發生,是在抗議過程中與警察發生推擠。(黃信維/台北報導)

 

 

蘋果即時新聞 2018/01/10 20:02

時力抗議推擠遭爆襲胸 女警:相信不是故意的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等5立委,為阻擋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闖關,於本月5日率群眾30多人至總統府前絕食抗議,警方在圈圍群眾於總統府前,竟有男陳抗民眾碰觸女警胸部,在女警2次跟立委出聲示警「委員,你的助理都在推我的胸口」,經提醒後未再發生碰觸,未料卻引發軒然大波,甚至暗指該名襲胸男子是陳姓助理,對此中正一分局對外澄清,該名女警認為對方可能不是故意觸胸,所以暫時不追究,此外對於今天有市議員在臉書直指襲胸男子是某陳姓助理,中正一警方表示,該名男子並不是時代力量的陳姓助理。

 

台北市議員王欣儀今天在臉書,為女警執勤遭有襲胸前科的時代力量陳姓助理碰觸胸部很不滿。王議員原本自己要開記者會說明,後由同黨議員戴錫欽出面接受媒體採訪,戴議員沒有直接說出陳姓助理的名字,但卻暗示該名陳姓助理曾有襲胸前科紀錄,引發外界不少遐想。

 

中正一分局警方晚間表示,碰觸女警並不是時代力量的陳姓助理,而是另名時代力量立委的助理,該女警也透過警局表達暫不追究,也不希望受到媒體的採訪干擾。至於碰觸女警胸口男子,到底是哪一位立委的助理,警方也表達不方便透露的立場。(突發中心張芳榮/台北報導)

 

 

新加坡痴漢的下場:

 

蘋果即時新聞 2018/01/07 00:00

 

 

新加坡一名37歲男子,趁地鐵車廂擁擠時非禮一位女乘客,隔著裙子用手指撫摸她的下體,遭法官判囚18個月和鞭打四下。

《聯合早報》報導,被告歐順興去年921上午,在宏茂橋地鐵站的月台,看見一名30歲女子在等候地鐵站的列車,並尾隨對方走進車廂內,趁著車廂內乘客眾多擁擠,竟隔著裙子用手指撫摸女子下體。女子察覺被告在非禮自己,開始大聲喊叫喝止,也引起列車上其他乘客注意,被告隨即連聲道歉,在列車抵達後趕緊下車。事後警方接獲報案,成功逮到被告。

警方事後調查發現,被告歐順興在武吉班讓一處公寓的走廊,順手牽羊偷走一輛價值900元新加坡幣(約2萬台幣)腳踏車,然後以180元新加坡幣(約4千台幣)賣掉。被告歐順興昨天(6日)除了坦承在列車上非禮他人外,也承認兩項偷竊和一項擁有色情影片的指控,最後法官判他坐牢18個月和鞭打四下。根據警方記錄,被告有多項非禮和偷竊等案底。(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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