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看像黃花風鈴木的鐵刀木
自由時報2009-03-23〔編譯鄭寺音/美聯社布加勒斯特二十二日電〕
聽起來或許讓人很驚訝,不過在歐洲,亂倫並不總是一種罪。
法國、西班牙、葡萄牙這三個歐盟國家,成年人兩情相悅地發生亂倫關係,並不會遭到起訴,羅馬尼亞也正考慮蕭規曹隨。
上週奧地利「獸父」費里因為囚禁親生女兒二十四年,並與之生下七名子女,被判終身監禁,也讓人重新注意到亂倫這個議題。在奧地利,即使是兩相情願,亂倫也是犯罪,不過費里則的案例還牽涉到強暴、殺人等罪名,因此不只是單純的亂倫案例。
在法國、西班牙、葡萄牙等國,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間的亂倫,只要是成年人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就不會遭到亂倫罪起訴,此法已行之數十年。
歐陸多國皆已將成年人亂倫除罪化,目前祇有在羅馬尼亞犯下任何形式的亂倫,最高可處七年徒刑,司法部建議制定更貼近歐盟部分國家的法律,不過國會尚未通過亂倫除罪法。執政聯盟內也一直有反對聲音,媒體近來更是大肆抨擊讓亂倫除罪的想法,然而司法部宣稱,亂倫無法以「刑事制裁」來遏阻,「但是可以靠著醫療與社會手段來防止,因為亂倫是病態因素引起」。
然而,並非所有羅馬尼亞人都認同司法部的論點。
二十二歲的波帕小姐說,她認為亂倫就像是喝醉酒的男人暴力攻擊自己的母親或姊妹,她不認為這種想法有天會在她的國家獲得認同,「亂倫不應該合法,如果他們想做愛,最好是禱告、記得上帝在看他們」。五十六歲的清潔員達米安則說,「我認為應該讓那些人去勢,如果他們病了、監獄沒辦法解決問題的話,那他們需要醫療協助」。
不過也有人持贊成意見。
二十七歲的司機布里族說:「如果兄弟姊妹想找樂子,他們為什麼要被關?我在自己的房裡做什麼,關別人什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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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會有些人喜歡嚷著道德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其實法律和道德是兩碼事。
法律應該祇規範公領域;道德包括公私領域,不道德可能違法,但也可能合法。譬如說:插隊是件不道德的事,也是件很令人討厭的事,然而世界上所有國家都沒把插隊訂入法律規範的範圍。
民粹和假道學永遠分不清道德與法律兩者的區別。假道學總認為不道德就不合法,民粹則把讓他看不順眼的就認為是是不合法。
深具父權觀念的政府訂定法律,出發點總認為管你是為你好,毫無人權觀念,卻自詡為法治國家。政府作為的出發點與立足點應該是:管你是為別人好。祇要不侵犯到別人權益的事,都不違法,不管道不道德。
政府應該像交通號誌,有責任規範各方來人的進退,也應該規定大家都要靠右走,或靠左走;但不能規定人們要用一隻腳走,還是用兩隻腿走,或是舉步時先出右腳,還是先出左腳。
何況道德的標準,在很多時候、很多地方都不同;不同文明也有不同的道德標準。讓人遺憾的是,很多時候道德成了衛道人士拿來攻擊和欺凌別人的工具。
亂倫和獸交就是兩個具有爭議性的議題。這兩件事其實都沒妨害到他人。
(台灣挺同的所有主張,其實亂倫和獸交也可適用,遺憾的是挺同的人士似乎也有雙重標準106.05.29)
性交的發生可分為合意性交與非合意性交(如強制性交及乘機性交等準強制性交犯罪行為)。如非合意性交,必屬非法。在合意性交部分,多數現代文化的道德觀無法接受,男女任意性交,不管他們有親屬關係,還是毫無任何關係。在重視人倫的中華文化圈,近親性交屬於極度不道德的亂倫範圍。然而在法律層面上,世界各國採取的立場並不盡不同,有的採取放任的態度(如西班牙、中華民國、法國),有的採取制裁的態度(如中國大陸、香港、德國),有的採取非刑事化的態度而認為是需要治療的心理疾患(如目前的羅馬尼亞)。但因為各文化對性行為和近親定義不同,所以對近親性交的定義也有很大差異。
註:台灣目前法律對亂倫採放任的態度,詳見拙作:亂倫的刑責:有趣的刑法第230條。
參照東西方的文明史,可知近親性交,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卻又甚少提及的(直至今日)。在有些社會如古埃及,兄妹、父女、母子亂倫很常見,目的是為了保持皇家血統的純淨。近年來性科學的知識與尺度較為進步開放,以及男女平權觀念的普及,各國陸續對於近親性交開始有著手進行小規模的統計調查。在基督教、天主教、宗教影響力較大的國家中,近親性交的比率大約從3%到10%間,中東、非洲、印度等則可攀升到44%甚至大於50%,如南非、沙烏地阿拉伯、埃及等。
目前北歐及西歐就有十一國亂倫是合法,開放的層面各有不同。
一、
丹麥、挪威、冰島、芬蘭、比利時、荷蘭,『親屬婚姻』(即俗稱亂倫婚姻),包含:父女、母子、兄妹、姊弟間的亂倫婚姻皆屬完全合法婚姻,且受法律保障。
二、
瑞典於1994年立法規定,同父同母的親兄妹姊弟間可以合法結婚,但父女、母子之間則不行。(目前瑞典禁止親小間的亂倫性交,亂倫婚姻應該也禁止,何時修法不詳)
三、
在西班牙、法國、羅馬尼亞、葡萄牙,「成年人」在「你情我願」情況下發生亂倫性行為,並不會遭到「家暴亂倫罪」起訴,這些國家把「近親性侵」與「近親性交」做明顯的區分,『亂倫除罪化』早已行之數十年。近親間可以發生兩願性行為,不能辦理登記結婚。台灣目前的法律規範為告訴乃論,即屬此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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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關於婚姻、性行為和毒品,各國的規定也有讓衛道人士跳腳的地方。
荷蘭、丹麥、瑞典在1989-2001年間,先後推翻了「一男一女婚姻」的舊制度。多人婚姻、一妻多夫、一夫多妻婚姻皆屬合法的。
荷蘭、西班牙,與十二歲以上兒童性交屬合法。
人獸交在挪威、丹麥為合法,荷蘭也曾一度合法。丹麥2006年法律通過將人獸交妓院視為合法,當年丹麥即出現「合法的人獸交妓院」,讓該國成了歐洲各國有此嗜好人士的尋歡天堂。2013年迫於輿論壓力及國家聲譽,政府宣布「將」修法禁止。
丹麥於1988年率先讓同性戀者婚姻合法化,然後瑞典、挪威、冰島、荷蘭、芬蘭、比利時、瑞士、阿根廷、克羅地亞、匈牙利、紐西蘭、葡萄牙、蘇格蘭、西班牙、法國、德國、澳大利亞等國也都開放同性婚姻為合法,且同性配偶具有異性配偶的各項權利。其中瑞典更容許同性配偶領養孩子。
目前美國有43州明文規定禁止同性婚姻,2004年5月17日麻薩諸塞州最高法院判令後成為首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州。[目前愛荷華、麻薩諸塞、康乃狄克等三州已通過允許同性婚姻的立法。加利福尼亞州曾短暫允許同性婚姻,但在2008年11月公投後撤銷。(後記:2015年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的權利受到憲法保障,全國各州不得立法禁止同性婚姻,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這給民進黨蔡政府大力推動同婚莫大的鼓勵。不但打算同婚合法化,還打算立法教育社會尊重同性戀與同婚。)
丹麥法律規定,未婚且屬於低收入者的丹麥殘疾人士,他們的嫖妓開銷由政府買單。理由是他們不容易找到伴侶,容易患心理疾病是正常人的三倍,所以給予未婚低收入殘疾者性生活關懷。
瑞典、挪威於1964年的時候幾乎同時通過一項法律,即是色情節目解禁,允許在電視上播放任何等級成人A片。
丹麥1967年廢除了刑法中的猥褻罪,當時全面開放色情書刊與色情電影。甚至在小學直接播放成人A片,讓小學生確實了解男女性愛的全部過程。
丹麥、荷蘭、挪威、冰島、芬蘭、瑞典、比利時、德國等國毒品已合法化,吸食大麻毒品都是合法的,且都有合法與半合法的毒品注射據點,如:辦公室、電影院、遊樂場所、百貨公司、超市、車站、餐廳、咖啡廳等場所,甚至學校,皆設有大麻毒品吸食注射空間。
有趣的是德國人可以吸毒,但不能亂倫。
瑞士法律規定,對販運「安非他命」視為合法行為,理由是「安非他命」屬於「軟性毒品」。
葡萄牙法律規定,個人吸毒和擁有毒品不屬於刑事犯罪,吸毒者被抓,只要繳清罰款就可以走人。 104.01.17初稿
(以上資訊除引用自由時報該則新聞外,同時參酌維基百科網頁所列資料)
本議題你可能贊成,也可能反對,但增加點常識總是好的!
補記:
BBC中文網 2012年 4月 12日
被德國法庭判處犯有亂倫罪的一對兄妹聲稱自己擁有組成家庭生活在一起的權利,但是在歐洲人權法庭敗訴。
派特裏克·施蒂賓從小受到收養,在20多歲成年之後才找到自己的血緣家庭,從而認識了妹妹蘇珊·卡洛列維斯基。
他們兩人從小沒有在一起生活過,在母親去世後開始變得親近。
派特裏克和蘇珊聲稱,他們之間的愛和其他人沒有區別。兩人生了四個孩子,其中兩個孩子殘疾。
德國法庭此前判處派特裏克犯有亂倫罪,他在獄中服刑三年。但是法庭認為蘇珊存在人格障礙,僅對他們的行為負部分責任,因而沒有給蘇珊定罪。
老頭插嘴:顯然,這位兄妹生下的四個子嗣有一半是殘疾,是因為妹妹的殘疾。新聞中的「殘疾」與「人格障礙」,其實都是智障的另一種說法。
歐洲人權法庭的最新裁決說,德國有權禁止亂倫。德國法律禁止亂倫的部分依據是,這樣的結合使得生產殘疾嬰兒的機率大為增加。
派特裏克和蘇珊的律師爭辯說,殘疾人和大齡婦女生出殘疾嬰兒的可能性更大,但是都沒有被禁止生育。
派特裏克說,他的個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權利受到了侵犯。歐洲人權法庭認為,德國禁止亂倫的法律規定並沒有侵犯保護家庭生活的基本權利。
蘋果即時新聞 2016年12月12日13:12
兄妹結婚,在東方社會裡,是被視為「亂倫」的大禁忌。但在德國, 2014年時一對兄妹被法院判決「亂倫」有罪。但德國「道德委員會」卻發表了不同的看法」!
《蘋果》早在2012年即報導,德國男子施蒂賓(Patrick Stuebing),在年幼時就被送進孤兒院,到24歲時才與16歲的親妹相認,未料兩人竟陷入愛河,最後更「結婚」生子,但四人中三人殘疾無法自理生活。
法院更判決兩人已觸犯「亂倫」罪嫌,男方被判刑三年,女方則因被認為存在人格障礙,因此沒被法院定罪。然而在2014年,德國的道德委員會則在檢視個案後,則選擇力挺兄妹,但卻被不少主流媒體報導為「亂倫合法」、「亂倫除罪化」!但其實部落客《馬斯特》為此曾在2015年發表文章,仔細分析,表示「德國道德委員會」,性質是由官方成立的獨立顧問組織(advisory board),而他們針對兄妹亂倫事件做出的結論,其實是指出的要點在於哥哥是否應該因亂倫而受「刑法」懲罰:
1. 要點指出「兄弟姊妹間」的亂倫,其實非常罕見。
2. 刑事法例不是維護道德的工具,而是防止人受到傷害或嚴重不便,及維持社會秩序不受到干擾。 其他類型的性罪行,已有法例監管。
3. 兄弟姊妹間的合意亂倫,不論以破壞家庭的名義,或誕下缺憾嬰兒,均不足成為刑事化理由。
4. 亂倫刑事化不足成為保護家庭的理由。
道德委員會認為,此案例中的施蒂賓與妹妹,處境其實堪稱特殊,且非常令人同情。因其父母生下的八個孩子,因父母照顧不周,部分夭折。施蒂賓則是在三歲時因被家暴而領養,與原生家庭再無聯繫。妹妹蘇珊則是直至成人,都沒受過正常教育,還是個半文盲,委員會們因而認為,「施蒂賓的家庭本來已經肢離破碎,施蒂賓的兄妹亂倫,並沒有繼續破壞原生家庭。」 (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德國男子施蒂賓(右)及其親妹兼太太
蘋果即時新聞 2016年04月26日08:07
西班牙姊弟亂倫 上電視坦承相愛
西班牙一對姊弟,日前在電視節目上大膽承認是情侶。
英國《每日郵報》報導,27歲的安娜(Ana)與23歲弟弟丹尼(Dani)同母異父,自幼並未住在一起,20年後在社交網站發現對方,建立起友誼。安娜說:「他在我失意時給我很多支持。」
二人目前在巴塞隆納同居。他們最近參加一個形象大改造的節目,在鏡頭前坦承畸戀。安娜說:「我們上這節目,不只要改變外型,還要改變人生。」他們的爸爸也在場,聽到秘密後非但不覺詫異,還感到欣喜。丹尼的爸爸更笑問安娜:「我可以把妳當媳婦嗎?」
這對姊弟可以如此公開兩人的關係,是因為西班牙法律容許經雙方同意的亂倫關係。但不少網友對姊弟相戀不以為然,認為「這不是自由,是亂倫」。
有人認為安娜與丹尼是經歷遺傳性性吸引(Genetic Sexual Attraction,GSA)現象,即近親間的性吸引,一般多發生在成年後第一次相見的親人身上,特別是一些未一起長大的兄妹或姐弟,他們之間存有一種天生的性吸引力,這是雙方有著相似遺傳基因所致。(國際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亂倫相姦的同母異父姊弟:27歲的安娜與23歲的丹尼
老頭的話:
1. 人可以有立場,也一定有立場。但要有辨別是非、真假的能力。也要有不掩飾事實,不歪曲事實的良知。
2. 老頭心目中的人權是:人,祇要不傷害或妨害他人,他的行為不應受他人或法律干擾,也應受保障(不是尊重,法律無權要求一個人要尊重什麼,或敵視什麼)。他人可以不認同,但不能反對。他人可以批評,也有權利批評,祇要不是造謠,抹黑,與撥糞。
3. 我不認為同性戀(進一步則為同婚)、亂倫、獸交是病態,那是個人的性癖好。以上三者都未妨害他人,都不應該被干涉。他人更不應該以個人主觀或道德因素來反對。
4. 亂倫性交與亂倫婚姻是兩回事。兩願的亂倫性交其實無從禁止,法律上可禁止,但舉證困難。由於資料有限,我不知道德國法律禁止的是亂倫性交,還是亂倫婚姻。
5. 吸毒與亂倫或獸交,都未妨害他人,理應一視同仁。然而吸毒會上癮,也會喪失工作能力與意願,長期下來當事人一定有經濟問題,進而造成社會問題。我好奇也訥悶,德國為何將吸毒合法,而對亂倫則視為非法。優生學是道學家的天擊的武器與晃子,亂倫是優者更優,劣者更劣。吸毒者雖祇有違害社會的「可能」(富人負擔得起吸毒的費用,也無需工作,所以不會為害社會),然而吸毒者最後必然喪失工作能力與意願,造成社會弱化,絕對不利社會「優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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