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漁櫻106.03.24攝於中正紀念堂
106.03.30痞客邦收到一位署名「台灣展翅協會」的鳥人檢舉老頭拙文中「愛的文選」分類項下子分類「老頭愛的戰記」公開刊載不宜兒少觀看之成人色情訊息。
在那之前一週,同樣是署名「台灣展翅協會」的鳥人已檢舉老頭文章配圖露點(奶頭),痞客邦站方同樣要求老頭刪文或刪圖,老頭也配合辦理。因為老頭清楚知道在民主社會下,這叫『尊重』他人(痞客邦),老頭如果在自己的網頁自可主張憲法保障的言論權利,然而我是借痞邦客的地盤為文,自應尊重與配合痞客邦站方的立場。
兒少是否會上老頭的部落格閱讀老頭的雜文殊無定論,老頭的實戰記錄提供正確性知識,其實與學校的健康教育無異,是否不宜兒少觀看,自有公論。況且老頭已於版首註明「本部落格涉及成人議題,未成年者請勿進入,已成年者亦請酙酌閱讀。」鳥人先生還是仗「義」檢舉令老頭啞然。有趣的是,老頭的部落格裡有數十篇轉載的色文,情色描寫比老頭的戰記更誇張,那位鳥人不檢舉色文,卻檢舉老頭的實戰記錄,說來心態相當有趣。
老頭推測這位鳥人絕不是衛道之士,可能是冒稱漢人的平埔族不爽老頭對平埔族藏頭不露的批評、也有可能是喜歡在老頭部落格留言瞎扯或打廣告被老頭制止而挾怨報復者,更有可能是性無能、嫉妒心又重的無用男,甚至三者皆是,所以他不介意色文,老頭的「豐功偉業」卻讓他不能忍受。
說來男人的嫉妒心實在很恐怖,大多數的時候嫉妒的男人最擅於耍陰招,暗箭傷人。
其實匿名的他以「台灣展翅協會」已露出端倪,平埔族習於窃用「台灣」兩字,更不時妄想「出頭天」;然而不學無術的他不知道人類沒有翅膀,會展翅的祇有扁毛畜牲,如此自稱其實是自己駡自己鳥人。當然,不學無術的這個鳥人不知道鳥類是沒有陰莖的。
為配合鳥人先生的檢舉,老頭祇好把「戰記」暫時加密,另在進入老頭部落格後也加了個十八禁的畫面。當然,從那天起老頭每天都不厭其煩的打開信箱,看看痞客邦有沒有通知我又被人檢舉,以便配合「指教」做修正。
幾天後有位住香港的老哥忍不住留言說:
我這糟老頭一直以為台灣對情色界的領域蠻開放的!
台灣本土有交換伴侶、夫妻的聯誼會、天體活動組織等等,在網絡隨處可見可以參加。
還有名導演蔡明亮先生拍得很像A片的電影亦揚威國際。例如其中一部《天邊一朵雲》,他的電影內容可充塞著男男女女、性交口交的場景震撼華人電影界。
我也很訥悶,向痞客邦檢舉這個部落格的「鳥人」或其他的「道學人士」,他/她有去台彎有關部門檢舉過以上的組織和團體嗎?
還是這等「鳥人們」欺善怕惡,而有選擇地去欺善而避惡呢?
我這個在「老共專權統治下的香港人」對號稱有民主、自由、公義人權的台灣社會動態真是很有興趣呢!
這位老哥對「法律」與人性有相當的誤解,「沈澱」了幾天後,老頭忍不住還是要和各位談談「台灣法律」這檔事。這位鳥人先生應是檢舉專家或慣犯,他對台灣法律相當瞭解。
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表現自由)規定: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依95/10/26大法官釋字第617號釋憲決議,為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刑法該條僅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
依前述大法官十多年前的解釋,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所謂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指的是(1)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資訊或物品。(2)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如今過了二十多年,尺度理應最寬,況且老頭的實戰記錄或拙文並沒有違反刑法235條的規定。
順便一提當年何春蕤女士的人獸戀網頁被告,就是英明的法官以具有教育性而獲判無罪。
鳥人先生檢舉拙文「公開刊載不宜兒少觀看之成人色情訊息」,想來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言,然而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第46條(網路安全防護機構之設立及管理)
為防止兒童及少年接觸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內容,由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召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委託民間團體成立內容防護機構,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兒童及少年使用網際網路行為觀察。
二、申訴機制之建立及執行。
三、內容分級制度之推動及檢討。
四、過濾軟體之建立及推動。
五、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教育宣導。
六、推動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建立自律機制。
七、其他防護機制之建立及推動。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依前項防護機制,訂定自律規範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未訂定自律規範者,應依相關公(協)會所定自律規範採取必要措施。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告知網際網路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或違反前項規定未採取明確可行防護措施者,應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
前三項所稱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指提供連線上網後各項網際網路平臺服務,包含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儲存空間,或利用網際網路建置網站提供資訊、加值服務及網頁連結服務等功能者。
第46條之1(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於網際網路散布或傳送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內容,未採取明確可行之防護措施,或未配合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之防護機制,使兒童及少年得以接取或瀏覽。
老頭自認「實戰記錄」的拙文提供青少年正確的性知識與性觀念,屬健康教育,不會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其實慣於檢舉的鳥人先生也心知肚明,所以沒向網路警察或有關單位檢舉,而是向痞客邦檢舉(恫嚇式的檢舉)。這是借刀殺人之舉,痞客邦站方為息事寧人(息我的事、寧那個鳥人)於是要求我刪文或加密,老頭當然配合辦理。
附一:
痞客邦站方的通知
親愛的會員 您好:
20170330(四) 站方收到「台灣展翅協會」檢舉,您的部落格分類文章:
URL:http://cott6226.pixnet.net/blog/category/3284992
檢舉事項:該分類文章公開刊載不宜兒少觀看之成人色情訊息。
由於未有於 24 個小時內收到會員的相關回應,站方已先依痞客邦 PIXNET 會員服務條款第七點、使用者的行為條款進行帳號關閉處理,還請您的理解與配合。
若會員欲申請帳號復權,需請您配合將被檢舉的文章進行加密或刪除之處理,並請您不吝回覆站方:
「願配合加密或刪除部落格內所有違反站方規範的文章」
我們收到您的完整回覆後,將為您開放帳號使用權限 24 小時。
謝謝您
痞客邦敬上
附二:
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407號【解釋日期】85/07/05
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日(八一)強版字第○二二七五號函係就出版品記載內容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罪而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禁止規定,所為例示性解釋,並附有足以引起性慾等特定條件,而非單純刊登文字、圖畫即屬相當,符合上開出版法規定之意旨,與憲法尚無牴觸。惟猥褻出版品,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
猥褻出版品與藝術性、醫學性、教育性等出版品之區別,應就出版品整體之特性及其目的而為觀察,並依當時之社會一般觀念定之。又有關風化之觀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主管機關所為釋示,自不能一成不變,應基於尊重憲法保障人民言論出版自由之本旨,兼顧善良風俗及青少年身心健康之維護,隨時檢討改進。至於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程度,法官於審判時應就具體案情,依其獨立確信之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不受行政機關函釋之拘束,乃屬當然。
大法官釋憲 釋字第617號【解釋日期】95/10/26
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及出版自由,旨在確保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實現自我之機會。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不問是否出於營利之目的,亦應受上開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惟憲法對言論及出版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謂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或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同條第二項規定所謂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猥褻資訊、物品之行為,亦僅指意圖傳布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而製造、持有之行為,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意圖不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而製造或持有該等猥褻資訊、物品之情形,至對於製造、持有等原屬散布、播送及販賣等之預備行為,擬制為與散布、播送及販賣等傳布性資訊或物品之構成要件行為具有相同之不法程度,乃屬立法之形成自由;同條第三項規定針對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一概沒收,亦僅限於違反前二項規定之猥褻資訊附著物及物品。
依本解釋意旨,上開規定對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並未為過度之封鎖與歧視,對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限制尚屬合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要無不符,並未違背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本院釋字第四O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106.05.02初稿
後記:
107.11.05有位喜歡瞎扯的朋友在拙文「賴香伶與吳音寧」留言說:「老頭的部落格是十八歲以上才能閱讀」
拙文適合誰看、不適合誰看,這是個侵犯自由與人權的問題。一個人要看什麼,能看什麼,不需要公權力或他人來決定。
思想的事,年齡其實不是問題,主要在心智成不成熟。有些人即使活了一把年紀,心智仍然不成熟。心智不成熟,可能是邪惡,也可能造成罪惡,但祇要他沒有「犯罪事實」,別人並無權干涉。政府或社會可以用公權力干涉或指導人們的行為,但不能干涉或妄圖「指導」別人的思想。這是基本的自由與民主素養,遺憾的台灣的政府與民眾大多並不具有如此素養。
當年國年黨執政,敗腎的平埔族認為鼓吹顛覆政府是人權;然而面對情色,他們卻換了張臉,他們認為情色是洪水猛獸,需要管制。同樣是涉及思想與言論卻有雙重標準。
敗腎又假仙的平埔族不時嚷著要廢死、要同婚、要通姦除罪、要環保,要和世界「接軌」,什麼都要學歐盟。然而除英國以外,北歐、西歐國家視性與情色為人性,北歐國家更是自國小就開始性教育。他們將兩願的性與情色均是合法行為。敗腎的平埔族卻刻意視而不見,雙重標準讓人不恥。
失去性力、祇剩一張賤嘴的老男人不時來老頭的部落格胡扯、瞎扯,不讓他扯,白目的他們認為老頭干涉了他們的「言論自由」。他們不知道: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為基礎,要主張言論自由,自可在自己的部落格扯,自負法律責任。到別人部落格瞎扯,刷存在感,屢勸不聽,就不是言論自由,那是侵犯他人。
其實十八歲以下的年輕朋友很少看老頭部落格,幾乎沒有。十八歲以下的年輕朋友不會有老婆偷人的問題,也少有懶叫不硬的問題,但是他們卻真的需要知道正確的「性知識」,以便面對他們未來的人生。遺憾的是我的讀者大多是無聊的老男人或中年男。更遺憾的是他們雖然一把年紀,很多人心智並不成熟。懶叫不行,就剩一張嘴,祇能藉嘴發洩,喜歡胡扯,管不了自己的賤嘴。嫉妒扭曲了他們的心靈和價值觀,總躲在暗處裡吠叫,甚至暗箭傷人。1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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