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提切利的名作《春》
昨天蘋果日報刋登了一則男拍女裸照的社會新聞,這是一椿很普通也常見的男女感情糾紛。花甲老翁勾搭上一個四十歲的熟女,或許男人下重本,或許女人相當飢渴,兩人進展迅速,交往中女人讓自稱攝影師的老男人為她拍了幾幅「藝術照」,也拍了不少的裸照(女方提告後,檢方在男人筆電中發現女人數十張裸照以及私密照)。三個月後,女方終於弄清楚男方除了那張嘴,不但沒什麼錢,也沒什麼本事。於是女方以男方一開始騙她未婚為由,疏遠那個沒錢又沒用的老東西。老男人不甘心情路生變、琵琶別抱,以公布裸照要脅女方復合。女方不理,老男人真的就在網上發布女人的「藝術照」,女方憤而提告,事情鬧上法院,也登上了社會版。
其實這並不是什麼新聞,台灣社會類似的情節不時發生。況且兩人去年一月結識,四月分手後男方po照片,女方於六月提告時就上了新聞版面,訴訟期間九月又刋了一次。最近因為一審判決出爐,無聊的記者又提醒大伙,加深大家的印象。
女人會讓男人拍裸照的原因,我在拙文「女人肯讓男人拍裸照的原因」中已有討論。通常男人,不管已婚、未婚,要讓女人成為你的女人有相當的難度,要讓女人對你服服貼貼,甚至成為你的母狗,那難度就更高了。女人肯讓男人拍裸照,絕不是她犯賤,也不是因為她是「破麻」(不要酸葡萄!),而是男人讓她滿意……非常滿意&十分滿意,以致她不得不對男人百依百順,幹什麼都行。
男人要讓女人主動獻出禁臠,還是那句老話:錢多多,長的帥或是口才伶俐,擅於騙人。然而要讓女人滿意、百依百順祇有:錢多多,長的帥以及幹得好,但要讓女人真正滿意的祇有幹得好,男人的東西粗又長,持久又耐用,男女之間最管用的還是那玩意。現實,就是這麼現實。本案男方並未具備前述三個條件之任一者,祇是用詐術及謊言讓女人產生錯誤的預期心理,迅速地獻出禁臠、甚至還留下情色的紀錄。然而世上的謊言少有拆不穿的,真相最後總會被揭露,女人發現真相後自然離去。沒用又無恥的男人卻以為藉著裸照可以威脅一個想釣金龜的女人。裸照通常能威脅良家婦女,但對闖蕩江湖的拜金女或浪蕩女,效力就不大了。
本案案情雖然單純也普遍,但卻牽涉到不少有趣的課題,以下讓我為妳詳細解析。
首先請看前天的這則新聞:
蘋果即時 2016年01月23日20:19
網PO女友裸照辯藝術照 攝影師GG了
范姓攝影師去年瞞著已婚身分與陳姓女子交往,還仿文藝復興時期的畫作拍了一張陳女側躺的裸照,事後陳女發現對方已婚刻意疏遠,范男竟恫嚇「若不好好談就公開親密照」,因而被告散布猥褻物品罪。法院開庭審理時,范男認罪,法官考量范男雖答應賠償5至10萬元的和解金,但卻未兌現、也未獲得陳女諒解,判處二月徒刑,得上訴。
年約六旬、已婚的范姓攝影師,去年一月間為追求四十多歲的陳姓女子,謊稱自己未婚,陳女信以為真,與范男交往,陳女還當起范男的模特兒,讓他拍下藝術照,其中有一組照片,是仿文藝復興時期畫家桑德羅‧波提且利的《維納斯與戰神》作品,以及法國印象派之父愛德華‧馬奈名畫《奧林比亞》作品拍攝,構圖與鐵達尼號中女主角蘿絲當男主角傑克的模特兒姿勢相仿。
二人快樂交往三個月後,陳女發現范男已婚,二人大吵一架,范男不甘陳女拒絕聯絡,憤而傳LINE給陳女「如果不好好談,就公開我們的親密照」、「明天我會PO,你會很忙喔」,甚至揚言要將裸照燒成光碟散布於眾。陳女收到簡訊,慌張上網查看,驚覺范男果然將她的1張裸照PO到四個攝影論壇,氣得報警處理。
范男被約談到案後堅稱只有PO一張幫陳女拍攝的藝術照,且該張照片是仿文藝復興時期畫派的藝術照,構圖講究、色彩明朗豔麗、光線柔和,是一幅有相當高藝術成分的人像照,並非是引人遐想的情色猥褻照。
檢察官為此仔細勘驗照片,發現照片是黑白色調,呈現明顯的光影對比,影像中的陳女,僅穿著1件白色襯衫,打開扣子露出雙乳,側躺在沙發上,構圖確實與《奧林比亞》畫作姿勢雷同,照片看來雖唯美,但范男動機不單純,「即使再藝術,也不應在未經他人同意,惡意散布」,因此依散布猥褻物品等罪起訴范男。
法院開庭時,范男不再堅持,坦承犯罪,法官認為范男因為感情糾紛,恣意在臉書上張貼陳女的裸照,不僅貶損陳女的人格尊嚴,同時也危害社會善良風俗,雖曾提出5萬至10萬元的和解金,但卻始終沒有達成和解,也未獲陳女原諒,因此判他二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二萬元。
以上新聞中提到桑德羅‧波提且利的《維納斯與戰神》,愛德華‧馬奈的《奧林比亞》,還有電影鐵達尼號女主角蘿絲為男主角傑克擺出的姿勢,這些都相當有趣,妳不可不知。
桑德羅‧波提且利與《維納斯與戰神》
桑德羅·波提且利(Sandro Botticelli,1445-1510),歐洲文藝復興早期佛羅倫斯畫派畫家。原名亞歷桑德羅·菲利佩皮(Alessandro Filipepi),「波提且利」是他的綽號,意為「小桶」。
波提切利生身於義大利中下階層,早年師從韋羅基奧學畫,與小他七歲的李奧納多‧達‧文西(台灣習稱達文西)同學。1470年自立門戶,開設個人繪畫工作室。波提且利受到義大利城邦佛羅倫斯的統治者美第奇家族的賞識,成為御用畫家。後來美第奇家族被推翻,波提切利亦隨之潦倒以終。
波提且利的生平並無精彩之處,但他的幾幅畫作在後世相當著名。以下是他傳世的大作:
《春》
註:在這幅畫中,波提切利運用自己的想像力對古代神話故事重新演繹,人物線條流暢,色彩明亮燦爛,卻又在充滿著歡樂詳和的氣氛中,帶有一絲憂愁。畫面左上方是風神,他從後面擁抱著春神,妳想他要幹嘛?春神的前面是花神,被鮮花裝點的花神向大地撒著鮮花;畫面中間立著女神維納斯,在她頭頂處飛翔著手執愛情之箭的小愛神丘比特;維納斯的右手邊是三美神手拉手翩翩起舞,她們分別象徵「華美」、「貞淑」和「歡悅」;畫面的右下方是主神宙斯特使墨丘利。
《維納斯的誕生》
《三博士來朝》。
這幅畫為他在整個歐洲贏得了聲譽,並因此於1481年7月被教皇召到羅馬,為西斯廷禮拜堂作壁畫。
《維納斯與戰神》
戰神是愛神的姘頭,這畫告訴世人:男人,即使是戰神,還是應付不了女人。
愛德華‧馬奈與《奧林比亞》
馬奈畫像
愛德華·馬奈(Édouard Manet,1832-1883),法國寫實派畫家,後被譽為印象派之父。
馬奈出生於巴黎的一個富裕家庭,母親的教父為瑞典王儲查爾斯伯爵,父親為法官。
1848年,十七歲的馬奈在父親的安排下,搭乘一艘訓練船去巴西里約熱內盧,然而往後馬奈兩次申請加入法國海軍,考試均未通過,他的父親祇好勉強同意馬奈當畫家。1856年,馬奈成立自己的工作室。1860年代,馬奈開始以落選沙龍畫闖出名氣,他的畫作主要以標新立異走偏鋒而為世人注目。另外,他的至交法國當代文豪左拉也常為他揄揚。
雖然馬奈被後世尊為印象派之父,但嚴格說起來他並不算是印象派畫家,祇是他與印象派畫家埃德加‧竇加、克勞德‧莫內、皮耶‧奧古斯特‧雷諾瓦,阿爾弗雷德‧西斯萊,保羅‧塞尚,及卡米耶‧畢沙羅常在一塊,透過印象派女畫家貝爾特‧摩里索,他也成這個畫家圈子的成員,並被邀請參加他們的活動。
馬奈在畫作上有相當的成就,但他的淫亂更出色。馬奈一生都喜歡女人與淫亂的性。1863年,三十二歲的馬奈與蘇珊娜·里郝夫結婚。蘇珊娜·里郝夫出生於荷蘭,早先係馬奈父親的情婦,以鋼琴教師的名義進入馬奈的家庭,表面上是教馬奈和弟弟鋼琴,私底下是馬奈父親的小妾。不久,馬奈也與蘇珊娜勾搭上手,父子兩人在蘇珊娜的床上各有一席之地。1852年蘇珊娜·里郝夫生了一個非婚生子萊昂·里郝夫,當時人們一直無法確定萊昂到底是馬奈的弟弟,還是馬奈的兒子。馬奈的父親去世後,馬奈繼承了父親的遺產,也繼承了父親的女人,他還不避諱地與蘇珊娜結婚。當時十二歲的萊昂成了馬奈的繼子。馬奈常以萊昂為模特兒作畫,馬奈畫作《佩劍男童》即以萊昂作模特兒、萊昂也出現在馬奈作品《陽台》的背景中。
風流成性的馬奈喜歡女人,一生也都在追求女人。他在1868年與結識了摩里索,不久摩里索也成了他的女人。然而風流的馬奈有很多女人,後來馬奈讓摩里索嫁給他弟弟,讓弟弟幫著他照顧摩里索。就不知侍候父子兩代的前任小媽,如今的正牌嫂子蘇珊娜是否也由馬奈的弟弟幫忙照顧。我想馬奈不會介意,蘇珊娜應該也不會介意多個小男人。
馬奈晚年罹患梅毒和風濕病。1883年,由於風濕導致疼痛和局部癱瘓,他的左腳更因梅毒壞疽而截肢,手術十一天後去世,享年五十二。
馬奈的畫作:
女神遊樂廳的吧檯
左拉像
白蘭地
吹笛子的少年
男孩拿劍
貝爾特·摩里索
咖啡廳演唱會
拉杜耶神父餐廳
娜娜
草地上的午餐
處決馬西米連諾皇帝
近幾年,他的畫十分搶手,以下這幅不起眼的《插滿旗幟的蒙尼耶街》賣了超過2600萬美元
陽台
隆尚賽馬
奧林比亞
鐵路(畫中女士應係馬奈之妻)
馬奈夫人蘇珊娜-印象派畫家竇加畫
馬奈夫婦
電影鐵達尼號女主角蘿絲當男主角傑克的模特兒的場景
本案的法律問題:
本案提訟初期,105.06.09報載台北地檢署認為該照片背景、光影均經過修圖,屬表現個人創造力的藝術照,不是猥褻物,對范男以恐嚇、偽造文書罪(變造身分證配偶欄)起訴。其後可能因為恐嚇及偽造文書的罪嫌證據不足,最後還是以「散布猥褻物品」之罪嫌起訴,並獲法官接受。以下是相關法條,個人認為「散布猥褻物品」之認定仍有爭議。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本案范男係利用修圖軟體變造身分證的圖檔,將配偶姓名塗掉,以取信女方,並非真的變造身分證,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第235條(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認為檢方應以此條起訴)
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346條(單純恐嚇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偷拍裸照、底褲適用本條,本案女方自願被拍,故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