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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和台獨人士一向「人在曹營心思漢」,他們雖然生活在台灣,拿著中華民國的身份證和護照,使用印有中華民國國號的新台幣,甚至還擔任中華民國的公職或民意代表,卻一直主張「台灣主權未定論」,也不時嚷著中華民國早就不存在。

 

吳祥輝先生在他的第二部國家遊記「驚嘆愛爾蘭」中,對愛爾蘭和北愛爭取獨立的暴力與血腥有很多批評。出版後當然引來他很多綠色老朋友的不滿,相當的不滿。為了平衡,吳祥輝在他第三部書「挪威驚喜」中幾乎用了六成篇幅再三聲明「台灣主權未定」和「中華民國不存在」,另外重申了一大堆綠色主張,包括批判當年戒嚴的不民主和重申不唱中華民國的國歌、別人唱中華民國國歌時也不起立的主張,以取悅台獨和綠色人士。

 

綠色人士一再主張的「台灣主權未定論」,主要根據1951年(民國四十年)二戰同盟國在舊金山和日本簽訂的「對日和平條約」(俗稱舊金山和約)。和約載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群島、庫頁島、南沙群島、西沙群島等島嶼的主權」。綠色人士抓住和約表面文字自我衍申,認為和約中日本祇是聲明放棄台灣的主權,並沒有明載把台灣歸還中國,既然當時台灣的殖民宗主國日本抛棄對台灣主權,台灣的主權自然應該回歸台灣人民之手,而不屬於中華民國。況且台灣是日本當年奪自大清國,此時大清國已不存在,中華民國沒有權利「收回」台灣。至於所謂的「台灣人民」,當然是他們少數的這一伙人。

 

這些話口耳相傳,嚷了六、七十年。

 

然而,日本在和約中聲明放棄的不祇台澎和南海諸島,還有千島群島和庫頁島。後者的情形和台澎及南海諸島如出一徹,是當年大日本帝國奪自帝俄,後來帝俄也因共黨革命被推翻,俄國人另成立蘇聯。日本宣布放棄千島群島和庫頁島,即是歸還蘇聯,國際間沒人有意見,沒人會說千島群島和庫頁島「主權未定」。另,和約的精神如係認為台灣應住民自決進而獨立,則應比照韓國的寫法:「承認朝鮮獨立」。

 

舊金山和約的簽署,中華民國並未能參加,因為此時中國境內有兩個政府,互爭中國的代表權。隔年(1952,民國四十一年)日本和中華民國單獨在台北簽訂「中華民國和日本國間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或台北和約),日本人清楚的知道當年和他交戰的是中華民國政府。條約中明載日本將台澎及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之主權歸還中華民國。大多數的台獨人士故意略去這個合約,即使親日派的台獨人士亦然;少數像吳祥輝先生這種不敢閉著眼睛講瞎話的人士則祇好另外找藉口,他們主張舊金山和約是母約,台北和約是子約,子約不得違背或超越母約。然者誠如蘇聯的例子,台北和約並未「違背或超越」舊金山和約。況且自民國四十一年中日兩國在台北公開簽約後,至今已六十餘年,舊金山和約各簽約國並無任一國主張台北和約有「違背或超越」舊金山和約。吳先生是睜著眼睛講瞎話。

 

台獨親日派口中的「終戰」發生在1945年,同盟國對日和約會拖了六年才簽訂,主要是美蘇兩大國在枱面下的角力與收贜費時,談妥後才拿到枱面上過水。不幸的是在這六年間,中國發生內戰,中華民國政府被共產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打敗,失去了整個大陸,退守台灣。從此中國有兩個政府,隔海分治,兩個政權均宣稱代表中國。雖然隨著時間的過去,中共政權站穩腳步,大多數的國家轉而承認日漸強大的中共政權,但承認中共並不表示否定中華民國的存在,中華民國的護照仍然通行世界各國。然而,部分綠色人物卻硬說自民國三十八年大陸淪陷後中華民國即不存在,故意勿視他們天天駡的這個政府就是中華民國政府,即使阿扁執政時期也不敢變更國號,八年間一群綠色人物袍掛上場彈冠相慶,當的依然是中華民國政府的官。

 

身為中國人,老頭當然反對台獨,堅決反對台獨,也看不起喊了七八十年的嘴砲台獨。基於那伙人所謂的「人權,我可以體諒那伙冒稱台灣人的平埔族想獨立想掌權想撈錢的心態。祇要他們有種,真要獨立,武的可以像孫文那伙人一樣「抛頭顱洒熱血」武裝革命,不要祇有一張嘴巴和無數的小動作;如果孬種沒那本事,也可以用文的,擺明台獨建國,以選票決勝負,取得政權後宣布獨立改國號。然而當年綠色人士藉著國民黨分裂取得政權後,一方面礙著美國老大哥不同意,一方面又怕中共打過來,那……還說什麼「住民自決」?老著臉嚷著「台灣已經是個獨立的國家了」,問題你口中的台灣」明明就是中華民國台灣省,何時又何嘗是個獨立的國家。103.11.02

 

 

關於吳祥輝先生的生平與他的大作的介紹,敝人除了本文外,尚有:

 

一個傑出父親教育兒子的方法

管窺挪威

泰山與鴻毛論那個義字

談競爭力與幸福指數

老男人的嫩妻管理

何處惹塵埃?

 

 

中日和約全文:

 

TREATY OF PEACE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Considering their mutual desire for good neighbourliness in view of their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ties and geographical proximity; Realising the importance of their close cooperation to the promotion of their common welfare and to the maintenance of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Recognising the need for a settlement of problems that have arisen as a result of the existence of a state of war between them; Have resolved to conclude a Treaty of Peace and have accordingly appointed as their Plenipotentiaries,

His Excellency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Mr. YEH KUNG-CHAO;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Mr. ISAO KAWADA

Who, having communicated to each other their full powers found to be in good and due form, have agreed upon the following Articles:

 

Article 1

The state of war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is terminated a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present Treaty enters into force.

Article 2

It is recognised that under Article 2 of the Treaty of Peace which Japan signed at the city of San Francisco on 8 September 1951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Japan has renounced all right, title, and claim to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s well as the Spratley Islands and the Paracel Islands.

Article 3

The disposition of property of Japan and its nationals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ir claims, including debts, against the authoritie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Formosa) and Penghu (the Pescadores) and the residents thereof, and the disposition in Japan of property of such authorities and residents and their claims, including debts, against Japan and its nationals, shall be the subject of special arrangement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Japan. The terms nationals and residents include juridical persons.

Article 4

It is recognised that all treaties, conventions, and agreements concluded before 9 December 1941 between Japan and China have become null and void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war.

Article 5

It is recognised that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10 of the San Francisco Treaty, Japan has renounced all special rights and its interests in China, including all benefits and privileges resulting from the provisions of the final Protocol signed at Peking on 7 September 1901, and all annexes, notes, and documents supplementary thereto, and has agreed to the abrogation in respect to Japan of the said protocol, annexes, notes, and documents.

Article 6

(a)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will be guided by the principles of Article 2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 their mutual relations. (b)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will cooperat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the Chart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particular, will promote their common welfare through friendly cooperation in the economic field.

Article 7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 will endeavour to conclude, as soon as possible, a treaty or agreement to place their trading, maritime, and other commercial relations, on a stable and friendly basis.

 

註:

 

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2929建交,兩國簽訂了《中日建交聯合公報》,同時日本與中華民國斷交。日本外務大臣大平正芳在記者會上表明:「日本政府的見解是,作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結果,《日華和平條約》(即與中華民國簽的《中日和約》)已失去了存在的意義,並宣告結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聯合聲明》(日語:日本国政府と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の共同声明)簡稱《中日聯合聲明》(日語:日中共同声明),又稱《中日建交公報》,是1972929日中日建交時,兩國政府簽署的一份聯合聲明

 

《中日聯合聲明》主要內容有:強調中日兩國的悠久友誼,結束兩國的不正常狀態(戰爭狀態),日本對「過去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等。

 

條款的八個主要內容:

 

1. 中日結束不正常關係;

2. 日本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間接否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

3. 中國政府重申: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按降伏文書所述,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4. 中日邦交建立

5. 中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爭賠償要求(雙方互有爭議);

6. 中日兩國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持久和平友好關係,用和平手法解決一切爭端;

7. 反對霸權主義;

8. 進行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為目的的談判。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日文:日中平和友好条約),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和平友好條約》(日文:日本国と中華人民共和国との間の平和友好条約),是1978812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日本兩國代表在北京締結的和平條約。

 

 

原住民?先住民?

 

日前看到第四台播放一個日本介紹國外旅遊的節目,兩個年輕的帥哥介紹台灣花蓮的太魯閣。國內沒有多少高山的日本人領台五十年,對太魯閣特別有興趣,以致讓井蛙同胞不時吹著「鬼斧神工」,其實祇要出國一看,甚至多看看電視,還真的是笑話呢!

 

帥哥主持人在當地對著攤販問道:是否原住民?中文字幕打著原住民三個字,然而日語明明說的是「先住民」,阿本仔還真是一絲不苟呢!因為日本人知道台灣在馬來系的平埔族和高山族漂來之前早就存在著矮黑人,他們比馬來人更早。矮黑人在荷領時期,甚至明鄭時期都還存在,然而後來消失了消失的原因是被馬來係的平埔族與高山族消滅」,屠殺殆盡,如今祇存在賽夏族的矮靈祭裡平埔族取政權後,開始自稱是台灣的主人自稱原住民也將馬來一辭改稱南島

 

荷蘭人踏上台灣之前,島上的住民被漢人日人稱為「番」,簡單的區分為生番和熟番,後來荷蘭人時期、明鄭時期、清領時期,大至也是如此稱呼,但已有生番和平埔族的說法,來台傳教的英國人也跟著如此稱呼。隨著歲月流逝,漢化的平埔族隱身在漢人之中,恥於承認自己是平埔族(即使到如今還是不敢承認,還是要自稱台灣人,「台灣一辭其實是漢人用語)。到了日領初期,一絲不苟的阿本仔在其戶籍謄本的【種族欄】上,還是有精確的記載:內地人填「內」、福建人(即俗稱臺灣人或閩南人)填「福」、廣東人(即俗稱客家人)填「廣」、其他漢人填「漢」、熟蕃人或平埔族填「熟」或「平」、生蕃人或高砂族填「生」或「高」、支那人或中華民國人填「支」或「中」、朝鮮人填「朝」、滿洲國人填「滿」。(前各項種族依父填列,不明時依母辦理)這些史料如今仍存在內政部戶政單位,有心一查就很清楚。

 

日治晚期,平埔漢化更深,日人將已全然漢化平埔族視為漢人,台灣祇剩山上的生番,日人稱為高砂族(高山族)。光復後國民政府因高山族已成負面名詞,乃改稱其為「山地同胞」。平埔執政時期除了將總統府前的介壽路改稱凱達格蘭大道外,也將「山地同胞」一辭改為「原住民」,如照日語翻譯應係「元住民」,然而領台五十年的日本人無視平埔的小動作,硬是翻成「先」住民,並不認為他們是「元」住民。(順便一提,「元祖麻糬」是日治用語,漢語中祇有祖,沒有元祖的說法)

 

特別澄清,由於當年渡台漢人「有唐山公無唐山媽」,幾百年下來,台灣其實沒有純種的閩南人或客家人,祇有三十八年以後來台的純種外省人和純種平埔族與高山族。如今的閩南人或客家人其實都是漢番雜交種,或者說「父系漢人」。老頭絕對尊重民族認同是個人的權利老頭自知自己是帶有母系平埔血統的父系漢人,也認同自己是中國人。老頭唾棄不承認是中國人,又不敢講自己是平埔番後代的那伙人。

 

所謂漢人」其實是血緣融合後的自我定位,講白了就是雜交種的民族認同。漢人自認是中國人,大多數不是漢人的滿苗也自認是中國人。當然,他們有權利不承認自己是中國人,也有獨立建國的權利但,最重要的是你也要有那本事;同理,平埔族也可以不承認是中國人,但,能不能大聲告訴別人,不是中國人的你是什麼人?請不要再冒稱你是台灣人了。台灣是中國的一省,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包括老美都不敢不承認的

 

平埔族一直嚷著「中華民國不存在」,這是他們最擅長的本事,造謠抹黑兼撥糞來混淆視聽,也是當年會被稱為的原因目前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與中共建交,承認中共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並且記入建交公報。會這麼講,是因為全世界都知道中國目前有兩個政府,舊的叫「中華民國」,新的叫「中華人民共和國」,兩者之間他們祇能選一個承認。事實上,「中華民國」一直都存在著,祇是形勢比人強,目前被國際社會認定為非正統10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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