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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社會有些人喜歡嚷著道德是法律的最後一道防線。其實法律和道德是兩碼事。法律祇規範公領域;道德包括公私領域,不道德可能違法,但也可能並未違法。民粹和假道學永遠分不清兩者的區別,假道學總認為不道德就不合法,民粹則把讓他看不順眼的都認為是不道德也不合法。

 

深具父權觀念的政府總認為管你是為你好,毫無人權觀念,卻自詡為法治國家。其實,政府作為的出發點與立足點應該是:管你是為別人好。祇要不侵犯到別人權益的事,都不違法,不管道不道德。政府應該像交通號誌,有責任規範各方來人的進退,也應該規定大家都要靠右走,或靠左走;但不能規定人們要用一隻腳走,還是用兩隻腿走,或是舉步時先出右腳,還是先出左腳。

 

道德的標準,在很多時候、很多地方都不同;不同文明也有不同的道德標準。讓人遺憾的是,道德竟成了衛道人士拿來攻擊和霸凌別人的工具。

 

亂倫和獸交就是兩個具有爭議性的議題。這兩件事其實都沒妨害到他人,祇是讓衛道人士非常不爽。

  ※  ※  ※  ※  ※

有些國家或地區立法明文禁止獸交;也有幾個國家或地區,如丹麥、阿拉斯加,正在公投考慮要不要立法禁止人獸交,這是因為民眾認為,法律已經完善保護動物,所以對立法的需要和人權的沖突仍持懷疑的態度。但,有很多國家的法律並無明文規範

 

衛道人士一再以道德來攻擊人獸交的行為,卻無法立法規定人獸交違法,這是件很諷刺的事。假道學們祇能藉助動物保護法規,視此行為為虐待動物,目前通常是以「動物保護法」、「對青少年不宜,逾越限制級」的規範,來限制獸交行為和獸交影片。

 

不反對人獸交最有名的國家,正確來說應該是地區,就是美國的華盛頓州。華盛頓州並不反對人獸交。美國為海洋法系國家,極重視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法官賴瑞佛林特(Larry Flynt)對情色雜誌《好色客》(HUSTLER)的判例,即為一明顯的例子。

 

註:上段係網上抓來的翻譯文章,老頭才疏學淺,無力查證(可能是翻譯錯誤的張冠李戴)。有位好心的朋友留言告知:Larry Flynt 是 Hustler 雜誌的發行人,他從未做過法官。只是曾經在一部他自己出資拍攝的傳記式電影 The People vs. Larry Flynt 中,客串演出一位定過他罪的法官 Judge Morrissey。

 

以下是該州的一則獸交致死新聞:

 

【中廣新聞網】由於美國華盛頓州並不禁止人獸交,所以警方無法起訴這間農場

 

美國華盛頓州有一名男子,因為肛門直腸受到重傷,送醫之後仍然因為流血過多死亡,警方在追查男子的死因時,赫然發現,這名男子竟然是和一匹種馬進行「人獸交」,而且是「被種馬肛交」時,肛門遭受嚴重撕裂傷而死,華盛頓州警方更循線找出了這間專門提供人獸交愛好者進行人獸交的農場。

警方表示,這個農場養有小馬、大馬、種馬、山羊、綿羊和各種狗,喜歡人獸交的人可以來這個農場「各取所需」;而且這個農場還把各種人獸交的場景拍下來,上網兜售。

由於這名男子直腸破裂,死狀甚慘,讓看過無數屍體的檢方、警方乃至法醫,都看得瞠目結舌,無言以對。由於華盛頓州並不禁止人獸交,所以警方無法起訴這間農場;不過警方表示,還要進一步查察這間農場是否涉及其他不法行為。值得注意的是,農場主人因虐待動物而遭起訴。卻無法起訴這間農場使之關門大吉。

  ※  ※  ※  ※  ※

虛偽又假道學的台灣社會目前的法律並未對獸交有所規範,對獸交行為祇能以動保法來處罰,祇有罰款並無刑責。

 

 

中華民國動物保護法

 

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

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三、

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四、

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

五、

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六、

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有趣的是:依此法條,若你「侵害」的動物非屬該法規範的被人飼養或管領之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動物,即為合法。如:大象,或......野狗。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

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十條規定,驅使動物與動物或動物與人搏鬥者。

二、

前款與動物博鬥者。

三、

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者。

四、

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利用動物行為者。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衍伸閱讀:

 

由一則舊新聞談亂倫與獸交

 

2009-9-6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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