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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隆吉諾(Agnolo Bronzino 1503-1572-時間與愛情的譬喻allegory of time and Love (局部)。我喜歡這畫。

 

讀大學時主修企業管理,商科共同必修民法和商事法,但民法祇是部分,也祇是皮毛。

 

進入職場後,因職業與工作需要,隨著職位與職務的提升,接觸了不少金融法規,也拿了不少證照。

 

公立大學的水準讓我對中華民國其他主要法律,像憲法、刑法,也有些微瞭解。說來慚愧,祇是些微。

 

最近才知道近親性交,也就是大家通稱的亂倫,竟然可以不算違法,也不見的有刑責。讓對母子課題相當有興趣的我驚訝的嘴巴合不起來。

 

《中華民國刑法》

 

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36條:第230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立法者告訴我們:兩願亂倫並未違法,法律不反對。其實歐美日的法律也大多如此。詳見拙作:由一則舊新聞談亂倫

 

自古以來近親亂倫這檔事在我們虛偽的男權社會裡一直被口誅筆伐,假道學的老男人宣稱「萬惡淫為首」,何況淫到自己的老娘!那真該天誅地滅。

 

諷剌的是,現代文明的法律竟端視是否有「受迫害者或受迫害血親關係者提告」之「專屬告訴人」提告為論罪依據。如「專屬告訴人」不提告,則視其為合法行為

 

人類文明進入父權社會後,政經大權一直操在老男人手中。自古以來老男人最怕的就是他的女人們被別人沾染,那是天大的罪惡,為了自己的權益,老男人消極地喊出「萬惡淫為首」的口號(也喊出「百善孝為先」,其實都是為了自己),不過還是不時有色慾薰腦的傢伙躍躍欲試,一心一意想代勞,甚至想「耕者有其田」,所以老男人積極的做法是喊打、喊殺、浸豬籠、沈河底。然而世上永遠有著讓老男人痛恨不已的狗男女,硬是不怕死要侵犯他的「權益」。

 

其實人類社會的法律立法的精神應該是要維持社會秩序和保護社會大眾。法律像馬路上的紅綠燈,法律禁止的是違害大眾的行為,或可能的行為。立法精神應該是「管你是為大家好」。不幸的是,我們社會裡充滿了民粹和假道學,他們的心態一直是「管你是為你好」,以自己的標準強加在別人身上。

 

前者像開(騎)車禁止超速,立法的旨意是怕你撞死人,不該也不必擔心你的安危。後者像規定騎機車要戴安全帽,開車要繫安全帶。這是標準的「管你是為你好」心態,這其實是違反人權的心態,然而大家都習以為常。

 

台灣有很多民粹天天嚷著人權,卻從不知人權的真諦。他們嚷的人權其實是無限度和不合法的個人自由。

 

有趣的是88.04.21修正前的條文是: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相和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舊法把男女性交或相姦分為和姦與強姦。和姦包括誘姦,強姦也包括迷姦。不管是對任何異性,甚至同性,違反別人意志的強姦當然有罪。

 

舊法條文顯示,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相「和姦」者仍然有罪。然而舊條文還是告訴乃論。不告,其實就是和姦。所以修法祇是文字邏輯上的修正。

 

現代法律一直對兩願亂倫持正面態度。

 

其實亂倫這檔事屬於私密行為,不會有人公然宣淫讓人看到,除非日常行為表現特別異常啟人疑竇,但也是祇街頭巷尾的八卦,無法確認實情。

 

媒體不時報導「獸父」的新聞,祇是老畜牲未能取得女兒同意,或當年女兒雖然默許,但隨著年齡增長接觸了小狼狗,不滿年老力衰的老畜牲,轉而想投入小狼狗懷抱,面對糾纏不放的老公狗,祇好大義滅親提告。

 

令人訥悶的是台灣社會常見「獸父」,從不見「獸母」的新聞。我想應該不是沒有,而是「受害」的小公狗其實樂於享受「母愛」吧!

 

民國92年台中發生一件翁媳亂倫事件,事件的女方當事人於法庭上表示其為自願,於是老畜牲就無罪了。

 

老頭好奇相姦的翁媳為何會被發覺進而提告,是誰發現的?是誰提告的?莫非這對狗男女赤裸裸的被抓姦在床,是婆婆抓的姦?還是兒子抓的姦?

 

祇有這兩個權益人,或者說利害關係人有權抓,有權告。兒子可以告老畜牲妨害家庭,婆婆也可告小淫婦妨害家庭,就是不能告亂倫,亂倫祇有媳婦可以告。

 

但妨害家庭也是告訴乃論,智障的兒子還要靠老畜牲養,不會也不能提出告訴。就不曉得年華老去的女人肯不肯接受媳婦當股東?

 

後記:

 

有位路過的好心人提醒,翁媳屬姻親,不算亂倫。仔細一想,沒錯,目前的法條明定的是直系和旁系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算。

 

民國以來,中國法律大幅抄襲歐美,以致如今法律規範的亂倫和中國傳統觀念中的亂倫已有差距。

 

翁媳,岳母與女婿,小叔和嫂子,大伯與嬸子都沒有血緣關係,傳統中國人視為亂倫,洋人則否。

 

然而一般人可能誤解,玩法律的法官不可能不知道,所以以上這則新聞如非記者無知的杜撰,否則就顯示司法人員相當不專業。

 

親子間的亂倫還牽涉到未成年的問題,法律把未成年弄的很複雜,有十四歲、十六歲及十八歲三個階段。但有趣又矛盾的是:如果未成年的小畜牲強暴生母,事後母親能提告嗎?會提告嗎?

 

截至目前為止,似乎沒有這種案件。然而受害的母親事後如默許小畜牲一再進行「孝順的愛」,則反而觸法。唉~很矛盾,也很有趣呢!

 

舊約利未記裡不厭其煩的列出很多不可的事項。諸如:

 

18:06 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親近他們。我是耶和華。

 

18:07 不可露你母親的下體,羞辱了你父親。他是你的母親,不可露他的下體。

 

18:08 不可露你繼母的下體;這本是你父親的下體。

 

18:09 你的姊妹,不拘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無論是生在家生在外的,都不可露他們的下體。

 

18:10 不可露你孫女或是外孫女的下體,露了他們的下體就是露了自己的下體。

 

18:11 你繼母從你父親生的女兒本是你的妹妹,不可露他的下體。

 

18:12 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他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

 

18:13 不可露你姨母的下體;他是你母親的骨肉之親。

 

18:14 不可親近你伯叔之妻、羞辱了你伯叔、他是你的伯叔母。

 

18:15 不可露你兒婦的下體;他是你兒子的妻,不可露他的下體。

 

18:16 不可露你弟兄妻子的下體;這本是你弟兄的下體。

 

18:17 不可露了婦人的下體,又露他女兒的下體,也不可娶他孫女或是外孫女,露他們的下體;他們是骨肉之親,這本是大惡。

 

18:18 你妻還在的時候,不可另娶他的姊妹作對頭,露他的下體。

 

20:17 人若娶他的姊妹,無論是異母同父的,是異父同母的,彼此見了下體,這是可恥的事;他們必在本民的眼前被剪除。他露了姊妹的下體,必擔當自己的罪孽。(用到剪除的字眼,可見猶太老男人對小公狗盜取他的女人多麼的痛恨)

20:19 不可露姨母或是姑母的下體,這是露了骨肉之親的下體;二人必擔當自己的罪孽。

 

以上多看幾遍妳會發覺,猶太老男人沒提到不可露女兒的下體。當然,教徒們可以硬拗說利18:06說的骨肉包括女兒。但從18:07至20:17老男人不厭其煩的列舉出一大堆的至親,18:10也提到孫女,為什麼就不提女兒?莫非猶太老男人都是羅德(羅德是舊約裡把女兒當馬騎的老畜牲,詳見拙作聖經故事05亂倫家族)。

 

四、五十年前,台灣到處的牆上常會漆著「不可在此大小便」,顯示常有人在此大小便,以致讓人不得不大費周章在牆上作文章。

 

同理,利未記的記載也揭露當時人們習以為常做那些事,以致讓有道德感的聖人們不得不苦口婆心大聲嚷嚷。無奈即使過了二、三千多年,人們還是喜歡做這檔事,法律也不反對。

 

不是有人說:祇要妳喜歡,有什麼不可以。不知他說的是不是包括這檔事?笑笑~~ 

 

順便一提,十八、九世紀美國西部拓荒的年代,廣大旳美國西部就如同蒙古大草原一樣,人煙稀少,亂倫很容易,也經常發生。

 

難以尋覓性對象的男女,會把念頭動到家中的其他成員是很正常的,甚至……在難耐的煎熬下,也會進行獸姦。後來又加進了黑奴,生活的現實讓劇情更複雜而有趣。

 

這是美國開國史的一部分。還好,祇要不承認,歷史不記載,事情就像從沒發生過一樣。103.01.26初稿

 

布隆吉諾(Agnolo Bronzino 1503-1572-時間與愛情的譬喻allegory of time and Love

0264-布隆吉諾-時間與愛情的譬喻.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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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4-男人的年輕與年老.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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