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_(15972701052).jpg  

 

台北地院今審結美河市案,北市捷運局前聯開處長高嘉濃以圖利罪嫌處年徒刑,前課長王銘藏年刑期。北市柯文哲(1959-現年五十七歲面對記者時語出驚人表示,他的解讀是「(台北市捷運局)有兩個小官非常的賤」。這話和他日前對遠雄趙藤雄自承行賄被判緩刑後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一樣,一樣是搧惑性的民粹言論。

 

法律上的圖利有很多種,圖利不特定人,圖利特定人;收賄後圖利,未收賄而圖利(以前當公務員最衰的是明明沒收錢,卻還個圖利國庫罪,還好後來法條有修正。民主國家因為選舉的關係,有志於當大官的人們口口聲聲說為民服務,服務其實就是一種圖利。官員開條馬路建座橋樑其實都是圖利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即使收賄也有作為」和不作為」之區分,官員收賄後的作為或不作為)更有違法和不違法的差別,也有主管業務和非主管業務的區別,台大醫學院畢業的柯市長是不知道還是刻意忽視各種不同的圖利的差別

 

這些其實應該算是民主國家的公民常識,尤其老喜歡說人貪污的台灣鄉民更應知道以免被控誹謗(他們不敢提告,所以不會有誣告的官司與刑責。遺憾的是台灣實施九年國教並不見成效,即使像柯某人讀了七年大學還是喜歡口出民粹言論。

 

以下是中華民國刑法貪污治罪條例對圖利與貪污的法條,在刑法中圖利與貪污並未另闢專章均列於瀆職罪專章之內(不過貪污罪另有子法:貪污治罪條例)。相關條如下

 

刑法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圖利罪之構成要件如下:

1.必須為犯罪行為人所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2.犯罪行為人明知行為有違背法令;

3.間接或直接圖利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

4.並因此獲得利益。

 

柯某人對著媒體說:「有兩個小官非常的賤」,人家沒有行賄給他們,他們卻自動要圖利他人,沒有長官的指示,自動自發把錢送給廠商,現在的判決結果結論就是,就是有兩個小官很賤,就是熱臉貼人家的冷屁股。他的話明顯與圖利罪構成要件第四款不符,如果他們沒收賄,不會被起訴,也不會被定罪。這人為了打擊前朝」,拉下郝少爺,總是口不擇言信口雌黃,不看起訴書與判決書就信口雌黃。

 

 

貪污治罪條例進一步對適用圖利罪的公務員再詳加界定並加重其刑,且區分為主管業務與非主管業務。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另外,刑法對公務員收賄後的相對行為是否違背職務也有區分:

 

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誣告與誹謗

 

刑法中有誣告罪和誹謗罪,民主政治惡質的民粹常會以造謠抹黑撥糞,其至影射來打擊對手。民粹通常不會玩真的來檢舉提告,所以少犯誣告罪,他們最常遇到的是誹謗官司。

 

刑法169條(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個人認為紅字標示部分實是保護壞人條款,法意是說即使你說的是事實,比如說某人翁媳通姦,你公然訴說與傳播此事,因為事關私德且與公眾利益無關,所以你就犯了誹謗罪。雖然明明你講的是事實,以前我一直以為所謂誹謗是以不實的言論詆譭他人。

 

 

趙藤雄的行賄與緩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行賄之處罰)

 

對於第二條人員(即廣義的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刑法74條(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趙藤雄犯的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1第二款之行賄罪,本刑最高三年,二審翻供坦認罪行依法可減刑甚至免刑法官判二年,又女戈人二億元換為五年緩刑。二億元不是筆小數目。當然錢入國庫,雖用之於全民,民粹仍然十分不爽,但事可受公評。柯某人所謂的「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歷來說的是錢入審判人之手,事屬貪污,本案表面上全然合法,柯某人要是有法官貪污的事證自應提出,不該亂放話。

順便一提:魯蛇們最喜歡嚷:在台北買房子要不吃不喝十六年。你知道二億對一個22K的人要不吃不喝幾年?答案是757年;如果以60年為一輩子,魯蛇轉世十二次不吃不喝也存不了二億元。你以為板模工出身的趙藤雄不心疼?

 

其實趙氏除了美和市合宜住宅案,還有北檢目前偵辦眷改案行賄行賄對象為前營建署主祕洪嘉宏),日後被認定有罪,且判刑六個月以上確定,這次的緩刑會撤銷,到時還是要入監服刑。

 

文後聲明:敝人大學本科為企業管理,法律並非專業,僅就個人知識與常識來談以上言論如有謬誤,敬請賜教,不勝感激。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阿伯 的頭像
    阿伯

    草湳里:老頭談性

    阿伯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8)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