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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電視新聞報導新竹有家超商,門口供來客停車的停車位,被人霸王停超商店員雖然在車上貼了四五張警告,那人還是天天來停。

 

台灣社會一直有著錯亂的價值標準老頭在「摸乳巷」一文提到,明明是私有房地,政府卻硬要一樓住戶得空出騎樓讓人通行,屋主還不得在自家騎樓堆放東西,放了一定被檢舉被開單罰款。然而旁人卻可以把機車腳踏車亂停在你的騎樓,屋主不但報警沒用對人對車也都不能動一根毫毛,更不能惡言相向,否則…..唉~人家會把你告死。然而巷弄裡的一樓住戶卻把家門外的空地視為自己私有的停車位,旁人一停,漏氣是最輕微的警告,刺破輪胎最少得花五千,刮壞鈑金一定上萬。當然,你找上門沒用,他會理由氣壯地問你你是哪隻眼睛看到他破壞的?這就是我們「善良」又「純樸」的同胞。

 

幾個月前台中有位車主因為出國將車子停在路邊兩戶人家的中間,結果鬧出了大新聞。被停的屋主自稱是視障人士,宣稱這樣會妨礙他進入。其實路邊祇要沒劃紅線任何人都可停停多久也沒限制況且車主已經刻意停在兩戶中間,也就是說兩戶都有留下合理的通道。然而自稱視障人士的人家不但報警,然而警察實在無權移車或拖吊於是又告上媒體。藉著民粹輿論的力量,逼著車主女兒悄悄把車開走。媒體一面倒的批評車主的不是,讓老頭相當不平,老頭實在看不出車主有什麼不對。畢竟目前台灣的法律還沒有規定視障人士的家門口有不得停車我想是視障人士己把他家門口的路地視為他私人的停車位,別人停了就妨害他的停車「主權」。

 

其實即使是私人擁有的合法停車位被人霸停,所有權人面對這種狀況也很頭痛,報警沒用,這不是公地,警察也無權拖吊。移車也會有法律糾紛,破壞更糟,不但道德有瑕疵,還會被告。顯然,台中這位視障人士是個有夠力的視障;或者,有夠「鴨霸」的視障。

 

以下是今天蘋果日報特地請律師針對私人土地或停車位被霸占提供的合法處理方式,大伙可以參考:

 

 

蘋果即時新聞 2016121819:18

霸佔私人車位無法拖吊 律師教你一個字「鎖」

 

這臉皮比城牆還厚!

 

新竹一名黑色本田車主,上班時竟將車子停在別人租賃的私人停車格上,車位的主人每天張貼告示提醒,沒想到本田車主還是天天來停,氣得車位主人貼文大罵:「你有付租金?你已佔到別人車位!」

 

律師表示,車位被霸佔時,可在不破壞車體情況下將車輛上鎖,或擺上圍籬鎖鏈、用阻擋器阻擋,並且在車窗上面放張告示,要移車需繳清租金,或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蘋果》發現,此處為超商所承租供顧客臨時停車所用,並原PO所說月租私人車位,律師建議,還是可以上鎖要求賠償,但應公告加註臨停時間,避免爭議。

 

詹姓網友貼文指出,一輛黑色本田,每天都停在自己租賃的車位上,一停就是一整天,還每天都來停,氣得他用A4粉彩紙貼滿轎車窗戶,希望車主改善,但車主還是天天來停,無奈的他只好上網搬救兵,網友建議「全車貼滿小紙條」、「請他分攤租金好了」也有網友建議報警拖吊,但據調查瞭解,此處並非詹姓網友私人車位,而是超商所承租供顧客臨時停車所用。

 

警方表示,因非道路不能以違規停車舉發,事涉民事侵權部分,可由派出所協助依車號查詢車主通知移置,如果請私人拖吊車將車輛移置,可以向車主收取移置費,但也很容易發生糾紛,建議要有見證人在場。律師錢炳村表示,霸佔車位的行為,可以依《民法》第184條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至於也有人曾提告竊佔罪及強制罪,但由於車主會將車輛駛離,並未竊占他人之不動產,也未用強暴、脅迫手段,在法律上很難認定,最多也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律師錢炳村建議,若土地為私人所有,可以在車位被霸佔時,在車輛四周擺上圍籬或車位阻擋器,讓車主主動聯絡來解鎖移車,後續再探討賠償問題,若車主強行破壞這些裝置,還可以告他涉及毀損罪,至於網友建議將車輛上鎖,律師表示,只要沒有毀損車輛就不違法,但還是建議不要碰觸到車輛,避免造成爭議。但若土地並非私人持有或本身租賃,則無權限制行為

 

律師表示,這起個案,原本停車位屬超商承租給顧客使用,是超商所有,被不明人士惡意佔用,店員可行使權益將車輛上鎖或阻擋車輛,要求對方償還租金、保管費,或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但由於店家臨停時間並沒有清楚告示,建議加註清楚,避免對方應抝「我停8小時也是臨停!」至於車位主人在車輛貼上警告標語,律師表示,若沒有毀損車輛、警告用語沒有涉及辱罵字眼都不違法,但是要注意,若留下辱罵或污辱性字眼,恐涉及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建議民眾還是要理性。(突發中心黃羿馨、楊勝裕/新竹報導)

 

 

老頭的突發奇想:

 

看了律師的說明,除了感概台灣的法律似乎首在保護壞人外,老頭突然想到自有車位被霸這檔事,似乎和老婆被人騎一樣。身為法定權利人對那個姦夫,不能打,不能駡,沒會同警察也不能抓姦。如果祇帶著徵信社為了爭取時效,破門而入,不但錄影無效當不了證據,本夫和徵信社還會被告。然而等到警察來了,或許人家早已辦完事,衛生紙沖掉兩付器官也洗乾淨衣冠楚楚的兩人正在聊天」,在旅館聊天可不犯法。即使會同警察抓姦在床,也是不能打,不能駡,更不能不讓人穿衣服,祇能一伙人到警察局,文明地作筆錄,然而……提告或談賠償。萬一姦夫名下沒財產,唉~老婆就被白幹了。笑笑~~105.12.19初稿

 

 

 

今日新聞NOWnews 2016.06.04/00:55

女車主為出國 擋2戶門口借停車十天!網友痛批:自私

 

家門口被陌生人當成停車位,誰能忍受?一名網友代友人在臉書不公開社團「爆料公社」,指出一名女車主為了要出國,竟從彰化開車到台中,將車停在兩戶人家門口,其中一戶屋主以為女車主只是想臨停一會,沒想到事後才發現女車主車內留的紙條,寫著「出國停到613」,導致兩戶人家近10天車輛無法進出。

 

其中一戶屋主發文表示,因為家門口沒有紅線、黃線,所以他們家的車常常遇到「有家歸不得」的狀況,若是對方有留下聯絡方式,有時候必須自費打電話請陌生人移車。

 

2日有名女車主將車停在他們與鄰居家門口,還問他們「可以藉停車嗎?」因那時他們剛好趕時間,就點了下頭同意,過了幾個小時後,鄰居家的車回來進不去,這才發現女車主留的紙條,寫著:「對不起出國停到613,回來送個禮物」。

 

鄰居打電話請警方協助,女車主表示她住在彰化,現在人在桃園機場,要出國了,沒辦法移車,警方表示因沒有紅、黃線,且車子只有擋兩戶一半的家門,沒有擋全部,只有車子不能進出,不是人,所以他們也無能為力。

 

讓屋主大喊:「天呀!誰家門口願意被擋十天呀!」加上鄰居夫妻是盲胞,家裡經營按摩店面,如今家門口被擋一半,影響到鄰居夫妻的習慣性走道,不管是對上門的客人或是鄰居夫妻都造成不便,甚至可能發生危險,痛罵「真是逼人罵XXOO」。

 

而網友看到照片也痛斥,「這車主會不會太自私了」、「是不會到付費停車場嗎」、「好沒水準」、「方便當隨便」、「停10天也太厚臉皮了」、「很好奇她會送什麼禮」。

 

 

蘋果即時新聞 2016060721:32

出國擋宅風波 屋主竟向車主家屬道歉

 

台中市西屯區上周出現一輛紅色自小客,停放在民宅與按摩店中間,擋風玻璃僅留下一張「對不起出國停到6/13,回來送個禮」字條,車主自私行為立刻引發熱議,而被擋宅的黎姓屋主,對於車輛擋宅事件引發社會討論與關注,寫下800多字文章,希望政府相關單位能重視「路霸」行為,並研議相關規範,另外也對輿論造成車主家屬壓力致歉。

 

先生補充強調,「我認為車主的行為,除了影響到我們的出入,也連累到她的家人承受外界無端壓力,所以我針對車主的家屬公開致歉,至於車主本人我覺得她還是必須反省,避免再做出這樣不妥的行為。」

 

從事業務行銷的黎姓屋主(42歲),今日獨家提供《蘋果》一篇近900字的文章,希望《蘋果》轉達其心聲,內容除了感謝社會大眾的關注,讓擋宅事件可以很快落幕,也向這位停車車主的家屬表示歉意。先生表示,我們居住在非常擁擠的土地,從未阻止其他車輛在自家門口臨時停車,車主必須具有短時間內移動車輛的能力與義務,若無法配合,應選擇不影響他人進出的停車地點。而對於簡單的停車、移車問題,常需要勞煩警察處理,過於浪費社會資源,建議政府設立「移車專線」,播打專線電話後輸入車牌數字,即可選擇聯繫車主或其第二、三順位聯絡人,如此一來車主也不需將電話留在車上而擔心隱私曝光,受影響的人也能快速聯絡上車主。

 

先生在文末不忘向移車的車主家屬致歉,他說:向這位停車車主的家屬表示歉意,,因妻子在臉書的心情分享,使得台灣的你們感到與論的壓力,但願此事能夠轉化為更高層次的討論,而不再造成妳們的壓力。」(王煌忠/台中報導)

 

【當事人投書全文】

 

我是出國停車10天事件的住戶之一,對於內子私人臉書心情分享引起社會如此大的反應感到意外,感謝社會對此事的關注,讓這件事可以很快的結束,既然此事已耗費這麼多社會資源來討論,是否我們有機會藉由這件小事來反思我們的法律制度及相應處理機制,首先針對部分質疑我們為路霸的說法做出回應,以免模糊後續討論焦點;我們很清楚路邊停車的合法性,我們也從未阻止其他車輛在門口臨時停車,個人確實有把車停在騎樓的習慣,但因此騎樓屬私人財產,停車於私人財產上只要不妨礙行人通行應不違法,實際上因所居巷道狹窄,但車輛往來頻繁,停放騎樓是較符合公眾利益的做法。(老頭忍不住插嘴:這人停騎樓振振有辭呢!車子停騎樓不會妨害路人通行更是睜眼說瞎話。老頭不贊成政府吃屋主豆腐,限制屋主對騎樓的使用,但現行法律就是如此。人家停路邊是合法行為,你停騎樓就不合法,這人卻因為別人合法停車妨礙到他非法停車,弄來警察,也弄出媒體,真是本事大!)

 

此事造成如此大的社會反應,相信部分的原因在於許多人皆有類似的經驗,個人外出時也時常需要短暫停車在他人門口,我們住在一個非常壅擠的土地,停車的糾紛常造成許多人的不快,此事停車者確實有權於路邊停車,只是我們的法律是否也能規範清楚相對的義務,道路的主要功能是通行,而這包含了橫向與直向的通行需求,路邊停車雖不影響直向的交通,但卻可能影響橫向的進出,法律應明確規定在可能妨礙其他用路人使用的合法停車狀況下,停車者應俱備短時間內配合移動車輛之能力及義務。車主如無法配合於短時間內移動車輛,應選擇不致影響他人進出之停車地點停車,而超出訂定時間無法移動車輛,執法機關得以依法移動車輛以維護其他人使用道路之權益。除此之外,簡單的停車移車問題,常需要勞煩警察處理,過於浪費社會資源,建議政府設立一移車專線,播打專線電話後輸入車牌數字即可選擇聯繫車主或其第二、三順位聯絡人,如此一來車主也不需將電話留在車上而擔心隱私曝光,而受影響的人也能快速聯絡上車主。

 

此次因停車糾紛造成開車的不便,外出改搭大眾運輸工具,因平常較少搭乘有許多不熟悉的地方,其間得到許多人熱心的幫助,足見台灣民眾有許多良善之人,居住在這片壅擠的空間難免產生摩擦,政府應在法律面上減少模糊空間,同時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來避免更多的摩擦產生,停車糾紛雖是市井小民的小事,但卻造成許多民怨,新政府面臨許多經濟,兩岸的僵局一時難以突破,如能解決市井小民的小事,也不失為一項親民愛民的政績。最後向這位停車車主的家屬表示歉意,因內子在臉書的心情分享使在台灣的你們感到輿論的壓力,但願此事能夠轉化為更高層次的討論,而不再造成妳們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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