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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2020/05/18 19:00

社會10點檔》獸夫大吃母女丼 少婦一怒 棺材鐵鎚殺夫 馬英九也嘆

 

「十年修得同船度,百年修得共枕眠」,講的是夫妻緣分。然而這個緣分,並非總是善緣,甚至還會是糾纏不清的孽緣。究竟是什麼樣的緣分與仇恨,讓一個才20歲出頭的年輕少婦,用鐵鎚和水果刀終結丈夫性命,而犯下殺夫大罪的她,竟獲得眾多同情與聲援,替她向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求情?

 

1993年10月27日,板橋一名22歲的少婦,趁丈夫熟睡,先用鐵鎚重擊他頭部,接著用水果刀狠刺,白刀子進、紅刀子出,丈夫因失血過多而慘死。這名少婦叫做鄧如雯。究竟是怎樣的深仇大恨,讓正值花樣年華的少婦,狠心殺夫?

 

原來,鄧如雯的丈夫林阿棋,不但是她丈夫、兒子的爸爸,更是強暴她的惡狼。大鄧如雯20多歲的林阿棋,是家中么子,在地方上逞兇鬥狠,曾被列入流氓名單而管訓二年。之後在家人勸告下經營葬儀社。

 

1993年,年僅22歲的鄧如雯(右)殺夫,背後隱藏的卻是遭性侵產子,長達7年的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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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8月,鄧如雯挽著父母親的手走出法院,對關心她的大眾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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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鄧如雯的母親經營檳榔攤,林阿棋是常客,性侵鄧母長達1年,並將鄧家視為禁臠,動輒暴力威脅,毆打鄧父、拿硫酸潑灑鄧母,造成鄧母右眼失明住院。就在鄧母住院期間,林阿棋將狼爪伸向年僅15歲、就讀國三的鄧如雯,悲慘的是,鄧如雯不但遭性侵、更因此懷孕

 

老頭插嘴:看到以上的情節,讓老頭感嘆台灣難道是個沒有王法的「國家」?......看了後面的報導,老頭訝然發現台灣不但沒有王法,也沒有是非和真相。

 

民風保守的年代,加上林阿棋暴力威脅,鄧如雯不得不嫁給這個性侵她的男人。嫁了之後苦難終結?當然不是。這個因暴力而展開的婚姻,依舊是持續的暴力、毆打、威脅與揮之不去的恐懼。

 

這樣的生活持續7年,直到林阿棋竟然企圖染指鄧如雯的妹妹,她終於再也忍不下去,用林阿棋釘棺材的鐵鎚狠狠重擊、森白刀子深深插入,終於,她的世界瞬間安靜。

 

「我一時衝動,殺死丈夫我也很後悔,但我只希望法官從輕量刑,讓我能早日返家照顧小孩。」、「你知道嗎?丈夫被感訓的日子,反而是我最快樂的時光」,鄧如雯自首後的自白,多麼令人心痛。

 

1994年1月,鄧如雯殺夫獲得來自社會各界的聲援,在她還押時派代表予以精神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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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6日,鄧如雯殺夫案,婦女團體在民進黨籍立委葉菊蘭、國代蔡明華、吳清桂等人率隊下,向法務部長馬英九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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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地方法院一審,依殺人罪判處鄧如雯5年6個月處有期徒刑。但婦女團體包括晚晴婦女協會、婦女新知協會、民進黨婦展會,聯合起來上訴,並要求比照美國羅瑞娜(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還向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陳情。

 

二審法院終於允許鄧如雯接受鑑定,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鑑定證明,鄧如雯在案發時精神極度耗弱,並處於短暫而似失智性之低度偏差化行為,縱使鄧如雯案在殺夫後能清楚陳述案件細節,依舊符合精神耗弱的條件,法院最終改判有期徒刑3年。鄧如雯服刑1年半後表現良好,假釋出獄,隱姓埋名帶著二個兒子遠走高飛。

 

從此,這世上再沒了「鄧如雯」這個人,但更重要的是,《家庭暴力防治法》卻應運而生。1998年5月28日,立法院完成三讀,1999年6月24日總統公施行,台灣正式成為亞洲第一個實行家暴法的國家。

 

 

維基百科:鄧如雯殺夫案(109.06.12版) 

 

鄧如雯一家因地緣關係,與附近經商大其二十餘歲的男子林阿棋相識。林阿棋曾多次性侵鄧如雯母親,並施暴造成鄧母住院。

 

林阿棋進而在鄧母住院無法保護兒女時,多次性侵當時就讀國中三年級的鄧如雯,進而導致鄧如雯懷孕生子。在林阿棋逼迫下,鄧如雯與其同居,並飽受林阿棋施暴。鄧如雯不堪其毆打,帶孩子回家躲避。

 

林阿棋為威逼鄧如雯回來繼續同居,將未滿一歲之長子甩在九人座之廂型車車頂上,猛開車後再急煞車,鄰居趁其停車時立刻將長子抱下交予鄧如雯之三妹,再由鄧如雯攜子離家至廟宇躲避。

 

林阿棋又至鄧父家中砸毀屋內物品,將鄧父吊起來毒打。經報警後,友人出面調解,鄧如雯為了家人的安全同意與林阿棋結婚。

 

林阿棋婚後仍經常酒後毆打其妻與其子,鄧如雯離家多次,林阿棋至鄧父家中毀損物品,並將屋外二瓦斯桶安全栓打開,其中一桶置於門縫朝屋內放出瓦斯,另一桶自樓上往樓下投擲,經其友人勸回方才罷手,旋鄧如雯被林阿棋尋獲。

 

1993年10月27日,在得知林阿棋對鄧如雯之妹性侵未遂後,受不了多年來長期家暴的鄧如雯在林阿棋喝醉酒入睡後,用鐵鎚與水果刀將林阿棋殺死。事發後,鄧如雯打電話給林阿棋之妹,請她代為自首報案。

 

1994年,板橋地方法院一審,刑事部分,法官於本案進行調查完成後,因鄧如雯與其小叔通姦之說查無實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衡量鄧如雯婚後之處境及殺夫時之心理狀態,認定儘管鄧如雯多與其家人受辱情節屬實,鄧如雯仍應訴諸正當法律途徑解決其困境,不得以不諳法律為名脫免罪責,而趁林阿棋熟睡時行兇,亦與正當防衛要件要求的「防衛情狀」不符。

 

辯護人雖進一步抗辯鄧如雯行為出於義憤,但一審法院調查後認定認為鄧如雯於案發當天雖受林阿棋侮辱,但鄧如雯卻於受辱後兩小時趁林阿棋熟睡之時下手行兇,與刑法二百七十三條義憤殺人罪的當場基於義憤要件不符。

 

至於鄧如雯辯護人主張應鑑定鄧如雯行兇時之精神狀態,一審法院以鄧如雯行兇後有明確記憶,並能將死者以棉被妥為覆蓋,並清洗血跡與自首等行為,足見無精神耗弱現象,使用「亦無必要」一語駁回,並最終以《中華民國刑法》殺人罪判處鄧如雯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民事部分,法官則以鄧如雯身陷囹圄不便行使親權為由,判由二伯為其子女監護人。

 

由於當時報紙僅以小篇幅報導,社會視其僅為一婦女不堪長期受暴而殺夫之尋常案件,而未對此案予以關注。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聲援上訴,並要求仿照美國羅瑞娜(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同年於台灣高等法院之刑事二審程序,法院在鄧如雯的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與義憤殺人兩爭點維持與第一審相同的見解,但在鄧如雯是否精神耗弱一事上,二審法院採取與一審法院不同的看法。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鄧如雯案發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二審法院認定鄧如雯顯然處於短暫而似失智性之低度偏差化行為,縱使鄧如雯案發後能清楚陳述案件細節,亦符合精神耗弱條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同時期世界婦女高峰會於台北市舉行,此案剛好被不少婦女團體討論,報紙亦大篇幅報導,社會開始正視家庭暴力問題。民事部份,經由庭外和解,二伯將小孩歸還鄧如雯。服刑一年半後,鄧如雯假釋出獄。

 

另由於林家有大筆財產,被質疑鄧如雯殺夫動機不單純。然以林阿棋生前便給予其大筆財產,及此案發生後至今鄧如雯仍未動用林阿棋所授予之財產來看,鄧如雯殺夫與財產因素無關。

 

出獄後,鄧如雯改名,與其母及子女遷離臺北縣。

 

 

udn城市 青春鐵馬向前行 2008/02/03 04:50

謝長廷律師的真面目 『鄧如雯殺夫案』 

 

謝長廷律師在綠卡事件教大家要多利用電腦上網使用「維基百科」。

 

於是....無意間看見這則舊聞,看過後令我非常震驚,我們真的要選這種人來帶領國家嗎?這兩天一直想到這件事就睡不好...

 

( 如有違反規定,請副市長幫忙刪除,感謝 )

 

資料來源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9%84%A7%E5%A6%82%E9%9B%AF%E6%AE%BA%E5%A4%AB%E6%A1%88&variant=zh-tw

 

鄧如雯殺夫案 (當年版)

 

鄧如雯殺夫案為1993年10月27日發生於台灣之一殺人案件。鄧如雯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最後殺夫,於受審過程中,受到婦女團體的聲援,最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本案並促進中華民國之《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6月24日立法通過,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民法保護令之國家。

 

事件經過

 

據鄧如雯去警局自首時於分局內之自白為:「鄧如雯之母平日以經營檳榔攤維生,林阿棋為其客戶,兩人相識並發生關係長達一年。林阿棋因為林家么子,母親對其流於溺愛,加以少時受壞朋友影響,故與他人結夥作流氓,動輒逞兇鬥狠。而後被列入流氓名單而管訓二年。後來在家人勸告下經營葬儀社,同時任職於民主進步黨街頭運動部主任

 

由於男方個性暴躁且有殺人前科,鄧母欲分手,但是男方不肯而闖入鄧家,不僅砸毀傢具,甚至將鄧父吊起來毒打,鄧家報警處理,警方蒐證後將林男拘捕,未料旋即由時任民進黨中常委之陳水扁、顏錦福、謝長廷三人將其保釋

 

「林男保釋之後更加肆無忌憚,多次前往鄧家鬧事,警察機關受時任民進黨籍民意代表陳水扁、顏錦福、謝長廷施壓而不願受理鄧家報案,

 

之後林男變本加厲,竟拿硫酸潑灑鄧母,造成鄧母右眼失明住院。林男去醫院探望時,見當時年僅15歲的鄧如雯頗具姿色且年幼可欺,佯裝要送她回家,鄧女父母不敢拒絕,林男把鄧女帶回家後,即對當時尚在國中就讀的鄧女強制性交。事後由民進黨籍律師謝長廷從中協調,最後竟以女方已被強制性交,不如撤回告訴(當時原名強姦罪之強制性交罪屬告訴乃論),嫁給男方。鄧家為了名聲及自身安全無奈同意。而鄧如雯為免家人繼續受害,被迫與林阿棋結婚。婚後六年林阿棋對鄧如雯打罵不斷,造成鄧女離家多次。林竟找上鄧家並恐嚇要鄧女妹妹「妹代姊職」。而當林心情好時,會帶鄧女參加與朋友之聚會,並於朋友面前羞辱、調戲她。林阿棋甚至將一幼小子女丟到洗衣機裡攪,經鄧如雯哀求後才棄對其子女之虐而改對其施暴,並亦涉嫌對鄧如雯的妹妹強制性交,但當時法律觀念為「法不入家門」,男方背後又有民代撐腰,法律無法給鄧有效保護。鄧如雯亦一度想向社會局求助,但友人告訴他公家不會受理這種事情,鄧如雯遂打消其念。

 

「1993年10月27日下午6時許,林阿棋酒後返家又對鄧如雯冷嘲熱諷,並恫稱要殺害她與娘家家人,且動手毆打鄧如雯,二人劇烈爭吵後,林阿棋於7時許進入臥房睡覺。鄧如雯取鐵鎚及水果刀各一把,於當日下午9時許趁林阿棋熟睡之際,先持鐵鎚猛擊林阿棋頭部(鐵鎚還因此被打斷),再持水果刀猛刺其頭部、左肩、背部、左下肢等處,致林阿棋頭部、左肩、背部受傷9處、左下肢後大、小腿部受傷6處,並因左胸傷及肺臟出血過多而當場死亡。鄧如雯將林阿棋扶正蓋被,洗去雙手血跡。而後因有感於人生極度痛苦而欲割腕自殺,之後聽見二位小孩的哭聲,因而想起自己對小孩的使命,放棄自殺念頭。而後鄧如雯打電話給親戚,請他們代為自首報案。」

 

但檢警雙方於深入訪查林鄧二家及葬儀社同業後,認定鄧如雯係莫名其妙與林阿棋發生關係,而後因林阿棋愛她,鄧如雯又為了名節及不願小孩無父,林鄧二人遂結婚並開始婚姻生活。由於二人年齡差距頗大,加以鄧正值荳蔻年華,關係遂開始惡化,鄧如雯並因此常遭林阿棋之暴力。而後當林阿棋因故坐牢時,鄧如雯與其大哥之養子通姦。林阿棋背後不斷有人指指點點,又苦無證據,故之後其對鄧如雯便更常暴力相向。鄧如雯心想:「若是那個男的走了該多好!」,遂殺害林阿棋。因鄧女力氣不大,林阿棋則身壯如牛,而鐵鎚被鄧女敲斷之故,鄧女之殺夫行為應有外人協助。此說對鄧如雯頗為不利。

 

1994年,刑事部分板橋地方法院一審法官於本案進行調查完成後,因鄧如雯與其小叔通姦之說查無實據,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及衡量鄧如雯婚後之處境及殺夫時之心理狀態,判決鄧如雯以義憤殺人之行為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民事部份法官則以其身陷囹圄,不便行使監護權為由將子女判由二伯為子女監護人。方時報紙僅以小篇幅報導,社會視其僅為一婦女不堪長期受暴而殺夫之尋常案件,而未對此案予以關注。婦女團體等社會團體聲援上訴,,並要求仿照美國羅瑞娜(lorena bobbitt)閹夫案,讓鄧如雯接受精神鑑定,同年於台灣高等法院之刑事二審程序,三軍總醫院精神科出具鄧女案發當時精神極度耗弱鑑定證明,法官認符合精神耗弱條件,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同時期世界婦女高峰會議於臺北舉行,此案剛好被不少婦女團體討論,報紙亦大篇幅報導,社會開始正視家庭暴力問題。民事部份,經由庭外和解,二伯將小孩歸還鄧如雯。服刑一年半後鄧女假釋出獄。

 

另由於林家有大筆財產,故有人質疑鄧如雯殺夫動機不單純。然以林阿棋生前便給予其大筆財產,及此案發生後至今鄧如雯仍未動用林阿棋所授予之財產來看,鄧如雯殺夫與財產因素無關。

 

出獄後,鄧如雯改易名字,並帶其母及子女,遠離臺北此傷心地,只希望外界不再打擾他們。而林阿棋之二哥則深信林阿棋係愛鄧女而死,且鄧女之殺夫行為必有外人協助,並深盼鄧女能至林阿棋之埋葬地點上香

 

隨意窩日誌陳宜誠律師 2007-07-21 10:34

鄧如雯殺夫案

 

痞客邦支未齋 Sep 06. 2007 23:24

鄧如雯殺夫案(轉載)

 

 

老頭的話:

 

大多數的男人都會惑於女人表相的皮囊,把美女當天仙、當娘娘、當觀音菩薩;卻沒想到美女也可能是蜘蛛精或白骨精。

 

老頭插嘴:同樣,帥哥也會有吃軟飯的傾向。

 

大伙可能沒想到:有資格當婊子的女人姿色通常都不錯。當然,美女不必然是婊子,但婊子幾乎都是美女。只有美女才有資格做婊,現實就這麼殘酷。所有的美女,往前數十代,可能有一代是婊,當然,只是可能。

 

由於演化的必然,醜女因為乏人問津,必然極度性飢渴,克制不住的褲頭極鬆,幾乎人盡可夫,有人上門就脫褲;克制的好的是悶騷,多撩幾次,人皮褪下也是一頭什麼把戲都肯玩的母狗。當然,大前提是男人要有本事。

 

美女由於具有先天的優勢,總是待價而沽;久了,必然拜金也勢利。

 

109.06.12彙整轉載

 

 

後記

 

新頭殼 2020/10/28

鄧如雯殺夫案至今27年,其實我們都正在被家暴?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家庭與婚姻暴力是性別與權力的角力過程,是社會問題而非個人問題,個人資源差異、性別權力關係失衡是家庭婚姻暴力的重點。

 

老頭插嘴:以上的這段話似乎語無倫次,前半段說「是社會問題而非個人問題」,後半段卻說「個人資源差異、性別權力關係失衡是家庭婚姻暴力的重點」。老頭認為「家暴」絕對是「個人」問題,作者其實也是這麼認為,強調是「社會問題」是主張社會有權利介入。台灣明明是法治國家,所謂的社會工作者卻有這種觀念,實在很悲哀。當事人不提訟,局外人或公權力有權介入嗎?介入有用嗎?可以改變「個人資源差異、性別權力關係失衡」嗎?當事人如不自強,即使公權力也無法有效遏止配偶的暴力傾向。

 

(節錄)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值得一提的是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包含以下範圍:

 

言詞虐待:用言詞、語調予以脅迫、恐嚇 ,以企圖控制被害人。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親 人、揚言使用暴力等。 

 

心理虐待:如竊聽、跟蹤(含使用電子通訊、APP) 、監視、冷漠、鄙視、羞恥、不實指控、 試圖操縱被害人等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的不當行為。

 

經濟控制:例如不給生活費、在經濟上過度控制當事人,使其喪失經濟自主權,而被迫忍受相對人傷害。

 

老頭插嘴:前二者可以訴請離婚,也可以申請保護令,然而對有暴力傾向的配偶其實作用不大。後者在老頭的認知裡其實不算「暴力」,而是現實。大多數受薪的上班族一輩子都有這個問題,辭職或忍辱是個人自由的選擇。同理,離婚或忍辱也是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的選擇。很多男人賺了錢得悉數交給老婆,再看老婆臉色拿零用錢,值得「同情」嗎?算家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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