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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WANT 2022-03-15 20:46

人妻偷情被抓包「出軌理由」讓丈夫傻眼 網見小王孬樣全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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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國大陸瘋傳一段捉姦影片,一名懷疑妻子出軌的丈夫,尾隨對方到旅館時,赫然發現妻子與另名陌生男一起進入旅館內,氣得他闖進房內捉姦,還將整個過程拍下。然而,當他詢問妻子為何出軌時,對方的回答不僅讓他啞口無言,網友們更把焦點全放在躲進他妻子身後的小王。

 

陸媒報導,這名人夫近期發現妻子行蹤詭異,雖懷疑對方出軌卻又擔心恐懼成真,直到某天他終於受不了妻子的行為,才鼓起勇氣試圖捉姦。沒想到,他跟朋友尾隨妻子的過程中,心中的疑慮居然一一成為現實。丈夫發現妻子來到某間旅館後,就與陌生男子一起進入店內,氣得他決定要當場捉姦。

 

人夫待「黃金時間」差不多到來後,就與朋友衝入房內,果真見到妻子和小王一絲不掛地在房間內,這番情景令丈夫怒斥妻子並質問對方:「為什麼要出軌?」未料妻子竟說出最常見卻也最有殺傷力的原因,「你整天不工作也不陪我」,讓丈夫一時語塞,接著才解釋「我工作也是為了這個家阿」。

 

老頭插嘴:妻子說「你整天不工作也不陪我」,其實是「你都不幹我」的文雅說辭。幹屄能要多少時間?工作和幹屄其實並不衝突,癥結在男人已無力再舉。殘酷的現實是你不 (能) 幹,老娘只好找別人幹。

 

雖然最後人夫還是決定和妻子離婚,但影片曝光後,網友們討論的焦點不是家庭與工作的大哉問,而是「小王躲在人妻身後」的糗態,笑說:「這傢伙真是孬了,居然讓女人站在前面」、「怎麼男的看起來比較像討不到陪的人?」還有人替人夫的朋友捏了一把冷汗,「這麼尷尬的理由、這麼沒擔當的小王,是我就尷尬死,早知道就不捉姦了」。

 

        ※  ※  ※  ※

 

自古以來,婚外情都令人不齒,在遵從禮法的古代,對通姦的懲罰更是嚴厲。無論在哪一個朝代,通姦被抓到的後果都非常恐怖,有些時代是處以死刑或宮刑,偷情若被當場抓包,丈夫甚至有權將情夫殺害,還不用負法律責任。

 

成書在孔子之前的《尚書》就明載「男女不以義交者,其刑宮」,「妻有外夫者宮」,可見西周之前,男女通姦將會被處以宮刑。《周禮·司刑》記載「宮罪五百。注:宮者,丈夫則割其勢,女子閉於宮中。」,此外《尚書·呂刑·宮辟疑赦》也寫到,「官,淫刑也。男子割勢;女子幽閉。」顯然商周時代男女若通姦,男人將會被處以去除生殖器的刑罰,女性宮刑 (幽閉) 的具體方式目前眾說紛紜,並未有一致說法。

 

老頭插嘴:目前對女性宮刑方式的說法包括:1.陰唇縫合只留一小洞供排泄,2.將小木樁塞入陰道卡在子宮口。3.連續猛擊女人下腹,讓子宮排出。老頭認為前者最可能。會造成眾說紛紜是人們抓到婦人通姦,輕者訓誡或休回娘家,再者毆打,重者騎木驢浸豬籠、活埋,甚少使用宮刑。

 

秦朝以法治國,對姦夫的懲罰相當嚴厲,有趣的是對出牆婦卻沒有罰則。《史記·始皇本紀》記載,「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絜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指當丈夫發現妻子有姦時,只要抓姦在床,可以不用報官,直接將姦夫格殺。

 

延伸閱讀:夫為寄豭,殺之無罪

 

漢法延續秦律,然而兩漢時期男女關係十分混亂,所以對通姦的刑罰要輕很多。西漢的《二年律令》規定,「諸與人妻和姦,及其所與皆完為城旦舂。其吏也,以強姦論之」、「同產相與奸,若娶以為妻,及所娶者皆棄市。其強與奸,除所強。」

 

城旦舂是兩種處罰,其中城旦是專門針對男性的處罰,就是看守城門並維護城牆的意思 (目前通解為築城工,然而一來築城不是經常有的事,二來築城需要徵集大量人力,不是幾個通姦犯可以完成) ,而舂是針對於女性的處罰,也就是勞改,當舂米工 (或其他不是很需要力氣的勞役) 。雖然刑罰比較輕,但在漢文帝之前是無期徒刑,漢文帝時才將期限訂為最長六年。

 

但官吏與人妻通姦,以強姦論,去勢。

 

另外,漢代之前人們仍習於同胞相姦,史多有記載。漢代上自劉氏皇族,下至庶民百姓都喜歡這一味。所以特別以嚴法禁止 (親子相姦應該也不少,但因為太猛,所以諱言) 。男人與姐妹相姦,去勢。留住姐妹不嫁,當作妻妾用,兩人均砍頭。男人強姦姐妹,去勢。

 

到了隋唐,統治階層不是漢化胡人,就是胡化漢人,受胡俗影響,社會風氣開放,對於通姦罪相對較寬鬆。《唐律疏議》規定,「諸姦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折傷者,各加折傷罪一等……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可知當時對通姦的刑罰主要採流徒,有夫之婦通姦罪處罰是單身者的二倍,強姦再加一倍,用強致傷,再加傷害罪責。若是與官婢 (官伎) 或私婢 (指別人家的婢女,自己家的婢女,戶主本就有權幹) 通姦 ,被發現,男女各打九十棍。婦人引男人到家相姦,被夫家抓到,夫家可以動用私刑,當場殺死情夫,不用負法律責任。律法雖然沒有明文規定可用私刑,但允許親人捉姦也是一種默許。

 

老頭插嘴:律法對在女方家裡通姦特別在意,癥結在引狼入室與有樣學樣,家中其他女眷可能因此會被拉下水。

 

七出之條就是從唐朝開始,假如妻子與他人通姦,這就屬於七出之一了,丈夫有權單方面結束婚姻。並且唐朝法律並不承認先奸後娶,也就是說,假如兩人先通姦,互相都解除婚姻關係後再結婚,法律仍是不允許的。

 

老頭插嘴

 

通姦 (被抓) 的男女不得結婚,這法意由唐朝一直延續到民國。中華民國民法第 986 條規定因姦經判決離婚,或受刑之宣告者,不得與相姦者結婚。

 

因為這樣的法規存在著「報復性」,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婚姻自由權。民國87年修法時,就將這個法條刪除了。所以目前的法規並沒有限制通姦人與相姦者不能結婚。即便是曾被判刑確定也一樣,所有人的婚姻自由,只要不違法,都應該受到保護。

 

宋朝延續唐朝的通姦罪律法,但由於當時長年受外族侵擾,民風轉趨保守,對女性的壓抑也越來越大。到了南宋,程朱理學的風靡,對女性束縛變得缺乏人性。

 

《宋刑統》中,關於通姦寫到「諸夜無故入人家者,苔四十。主人登時殺死者,勿論。」也就是說,對於野男人夜裡偷進別人家被發現,扭送報官者打四十滾板。主人家察覺有姦者,格殺勿論。

 

宋朝法律對於「監臨奸」有較普通通姦嚴厲的處罰,所謂「監臨奸」,是指政府官員跟他所管轄範圍內的女子發生通姦行為。按《宋刑統》,「諸監臨主守於所監守內奸者,謂犯良人,加奸罪一等」,「若奸無夫婦女,徒二年;奸有夫婦女,徒二年半」。

 

相對而言,宋政府對於民間的通姦行為,要寬容得多。儘管通姦是《宋刑統》列出的罪行,但宋人又創造性地規定「奸從夫捕」。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婦女與他人通姦,法院要不要立案,以婦人之丈夫的意見為準。鄰人、親友可以配合丈夫抓姦,但不得代為抓姦。

 

到了元明清三代,對於通姦的處罰嚴酷程度到達頂峰,允許捉姦,允許動用私刑,也可以當場殺了通姦的男女。

 

元朝廢除前朝的「奸從夫捕」,只要通姦就是犯罪,甚至還需「脫衣受刑」仗罰,達到羞辱通姦者的作用。《元史‧刑法志》記載,「諸和姦者,杖七十七;有夫者,八十七。誘姦婦逃者,加一等,男女罪同,婦人去衣受刑。」

 

明朝受理學影響,非常重視女性貞節,也延用前朝的懲罰,通姦若當場被抓包,不但丈夫可當場殺死情夫,夫家親屬亦可殺死情夫,不必擔心遭受法律制裁。《大明律例》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無夫姦杖八十,有夫姦杖九十」,指未婚女子通姦被抓報官,打80大板。有夫之婦與人通姦,打90大板。除此之外,還規定「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奸罪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即婦人犯一般民刑事罪的杖刑,可以穿單衣受刑,通姦罪則是裸體受刑。

 

清朝同樣延用前朝處罰,但《大清律例》規定,「姦夫當時脫逃後被拏獲到官,審明姦情是實,姦夫供認不諱者,將姦夫擬絞監候,本夫杖八十」,表示通姦罪必須要當場抓獲,未抓姦在床,讓姦夫逃走,事後姦夫否認,就就不能定姦夫罪。丈夫還要依誣告罪挨八十下板子。

 

到了民國,通姦還是存在於刑法,《中華民國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然而,台灣綠色政權以違反人權為由,2020年5月29日藉大法官釋憲會議宣告《刑法》239條違憲,其所規定的通姦罪違背了憲法所保障人民之性自主權,即日起失效。

 

中共建政後,遍尋中共刑法,就沒有一條法律處罰通姦行為。

 

目前中國大陸刑罰典對於婚姻相關的刑罰頂多只有大陸刑法第258條「重婚罪」(已有配偶還和他人結婚)。硬要說的話,大陸刑法有兩種「準通姦罪」:

 

第236條第二款:「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無論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願意還是不願意發生性行為,都以強姦論處,並且是從重處罰。

 

如果:1.情節惡劣;2.姦淫幼女多人;3.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中共法律包含一個不尋常的條款,即男性徵得14歲以下幼女的同意後發生性行為,如果向幼女支付了費用,則不構成強姦,而是構成了「嫖宿幼女罪」。兩者的量刑是不同的,嫖宿幼女罪可以僅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強姦罪至少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最高可處以死刑。

 

根據中國的刑法,強姦罪的對象只有女性,如果男性未成年人被性侵,只能對加害人定猥褻兒童罪,而不能定為強姦罪,懲罰力度不僅遠遠低於女性未成年人,也低於成年女性。

 

自1997年刑法修訂後,中共法律不再認定成年同性合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不在公共場所進行的、不故意傳播性病的性行為為違法行為。

 

第259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條列明了只有「同居」或才「結婚」兩種情形才有刑責,一夜情的露水姻緣和定期與不定期的「炮友」只要不同居就沒事。

 

*無論在台灣、中國大陸,面對通姦都可以嘗試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民國目前司法實務上普遍承認「通姦」是一種侵害他人身分法益(配偶權)的行為,因此可以依照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俗稱慰撫金)。因此,在台灣的婚姻關係中,面對小三可以循民事訴訟的途徑請求賠償。

 

而在中國大陸,依照中國大陸婚姻法第46條,「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構成法定的賠償事由。因此,被出軌的一方也可以尋求婚姻法的途徑請求小三負擔賠償責任。

 

以上部分參考今天頭條 2020-10-13

古代女人如果犯了通姦罪的話,將會得到什麼處罰?

 

111.03.22彙整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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