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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公訴罪 / 非告訴乃論】

 

犯前條之罪(強制性交)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司法實務認為,未滿七歲之人不具有性自主決定的同意能力,以致於在與行為人發生性交行為時,未滿7歲之人不知如何拒絕性交,與違背意願下發生性交行為相類,將論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對未滿14歲之人加重強制性交罪。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公訴罪 / 非告訴乃論】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在身心發育階段,無法在有關性的自主意願做出理性成熟的決定,為了保護他們的性自主權,因而制定刑法第227條規定,實務上稱為「準強制性交罪」,所以即使未滿16歲之人表示性交行為是出於自願的,仍會被認定是受害者。

 

第 227-1 條(兩小無猜條款)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者認為18歲以下之人,心智發育尚未成熟,對於性行為充滿好奇,時有所聞與同齡的男女發生性關係,在兩方都是未成年的情形下,如果處以刑法重刑,將阻礙青少年未來人生的發展,因此特別制定刑法第227條之1「兩小無猜」條款。但值得注意的是,18歲以下之行為人,如果是未滿14歲者,雖然可以依照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不罰,或是14歲以上未滿18歲者,雖然可以依照刑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得減輕其刑,但在行為人符合12歲以上18歲未滿的年齡階段,仍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少年定義的規定,而可以由少年。

 

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

 

性侵害犯罪包含強制性交猥褻、乘機性交猥褻、與幼童性交猥褻、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詐術性交罪等,除性騷擾、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幼童合意性交猥褻及與配偶強制性交罪為告訴乃論罪外,上述性侵害犯罪皆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蘋果日報 106.04.29

少女偷渡男人獻初夜 母掀被驚聲尖叫…

 

台中一名15歲少女去 (105) 年底偷偷帶27歲陳姓男網友回家過夜,少女獻出初夜後,2人全裸共眠,隔天清晨少女母親察覺異狀,掀開女兒棉被,嚇得失聲吶喊「你到底是誰…。」事後母女聯手控告陳男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但台中地檢署採信陳男誤認少女是大學生的辯詞,昨將陳男不起訴。

 

少女母親指控,當天她身體不舒服,睡得比較熟,不知女兒帶男網友回家,隔天清晨要叫女兒起床,發現女兒房內竟有陌生的手機在充電,心覺不妙,一翻開棉被,看見全身赤裸的陌生男子抱著全裸的女兒睡覺,嚇得驚聲尖叫「你們在幹什麼…,你到底是誰?怎闖進我家…。」

 

少女母親表示,2個人睡到不省人事,直到她大叫才驚醒,她跑下樓報警,氣得發抖質問陳男:「你要跟她結婚嗎?」陳男回稱:「不打算。」事後少女和母親一起控告陳男侵入住宅、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等罪。

 

少女出庭供稱,她和陳男經由臉書認識1個月,是「單純好朋友的曖昧關係」,去年11月與陳男相約到她家過夜,晚上11點半在外碰面,因母親在家,本來很猶豫是否讓他進屋內,但陳男「一直盧」,她才同意。少女還說,見面時曾告知陳男她才15歲,帶他進房間後,陳男一直說「想要」,她再次告訴陳男她只有15歲,陳男表示:「妳未成年喔,我還以為妳成年了…。」後因陳男一直拜託,她才答應發生性關係。陳男則辯稱因少女告知在外地讀書、住宿、有駕照,且從少女外表示誤以為少女已經18、19歲的大學生,進了少女房間,少女同意發生性關係,做到一半少女才突然說她未成年。

 

由於少女和陳男各說各話,檢察官比對雙方供詞,發現少女證稱2次告知陳男自己未成年,但第2次陳男卻仍質疑「妳未成年喔,我還以為妳成年了。」認為少女說詞有瑕疵,因此採信陳男供詞,將他不起訴。

 

老頭插嘴:

 

老頭實在訥悶檢察官為何採信陳男的說辭?不過,十五歲的小妹妹就會「帶」男人回家過夜,唉~

 

 

蘋果日報 105.05.06

國二女對性好奇 竟自願幫4少年做這事

 

新北市一名14歲國二少女前 (103) 年在臉書成立社群,邀年紀比她小的四名學弟或男同學加入群組,隔天竟因「對性好奇」,到其中一名少年住家,輪流幫4名少年口交。少女父母得知後怒提告,其中一名少年已賠償8萬元與女方達成和解,新北地院今判另3名少年及其父母須賠女方共24萬元。刑事部分4名少年日前已被法官裁定保護管束。

 

這起離譜的國中生行為偏差案,發生在103年11月間,當時年僅14歲的國二女學生主動在「臉書」網路平台發起成立群組,邀約2名學弟及2名男同學加入群組,隔天相約在一家飲料店碰面聊天,不料提及性行為插嘴題,其中一名男同學提議少女幫他們口交,少女因為「對性好奇」,竟一口答應,隨即前往其中一名少年住家,少女先在房間等候,4名少年輪流進房,由少女逐一幫他們口交。

 

事後少女將此事告訴其他同學,老師得知後轉告少女父母,少女的父母得知這項荒淫行為,憤而提告,4名少年隨即被移送新北地院少年法庭,由法官裁定保護管束。民事部分,少女父母認為女兒身心健康權、貞操權受害,向4名少年及其父母連帶請求賠償少女30萬元,另就侵害少女父母的保護教養權部分,分別向4名少年及其父母求償15萬元。新北地院審理期間,其中一名少年和女方達成8萬元和解獲撤告,法官今判另3名少年及其父母須連帶賠償少女12萬元,另連帶賠償少女的父、母各6萬元,總計24萬元;仍可上訴。

 

老頭插嘴:

 

生了這種女兒,這種錢還有臉拿!

 

 

蘋果日報 106.10.08

「200太少我不要」 國中妹為600元淪洩慾工具

 

現在的小朋友?台南一名國二女生平時無聊喜歡混網咖,去 (105) 年9月因缺錢花用,透過《臉書》認識一名翁姓大學生,不時以600元至700元收費供對方搓胸或撫摸下體,沒想到身上帶太多錢被學校主任盯上告知家長,這時國中妹的父親才知女兒在外成了人家的洩慾工具,一怒之下告上警局,翁姓男子日前已被依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易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根據判決書指出,台南一名國二女生去年因在校持有異常數額金錢被學校教務主任約談,一開始她不願透露詳情,只說是一名住在南工街的朋友給的,教務主任聽完就將她載到所述地址,見按門鈴無人回應、逼問女學生又沒下文,只好威脅她要去派出所找警察幫忙,女學生聽完馬上腳軟坦承,「這是我幫人手淫賺來的錢......」

 

被指控買春的翁姓學生到案時供稱,女學生常在外面散佈對自己不利謠言,這些錢是給她的「封口費」,但法官勘查雙方《臉書》對話紀錄發現,兩人經常在對話中討價還價,「200太少我不要」,若女學生嫌錢太少或不想去翁男家,翁男就會說:「那算了」、「我爸在家喔要小聲,你來我家吧」等語,有一次雙方說好600元玩一次,最後翁男竟然只付了400元,「剩下200塊我要留著加油啦!」都是明顯的性交易證據。

 

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時已滿20歲,為了滿足一己性慾,竟利用被害少女懵懂、性觀念尚未成熟的弱點,以金錢引誘她從事猥褻行為,足以嚴重影響被害人日後對於兩性關係、性別認同及身心健全發展,所為殊值非難,當庭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本案仍可上訴。

 

老頭插嘴:

 

這女孩完了,家庭與基因是最大的問題。

 

慾女,祇要遇上「好」男人,還是會成為一個賢妻良母;然而娼女,幾乎就沒救了。

 

 

蘋果日報 106.11.09

少女愛上大哥哥 相約SM綑綁調教結果…

 

北市一名未滿16歲的少女,今 (106) 年6月透過臉書社團「SMSP調教交流」認識一名35歲邱姓男子,兩人相談甚歡,見面後相約直奔旅館嘿咻,還大玩重鹹的SM綑綁性愛、肛交,事後少女父母經由女兒臉書私訊內容發現女兒偷嘗禁果,趕緊報案。台北地檢署昨依與少女性交等罪將邱男起訴。

 
35歲的邱男出庭時坦承犯行,表示他喜歡SM性愛,才會找少女一起嘗試,兩人見面後決定交往,並在旅館嘿咻定情,事後他為了一解相思之愁,還要求少女傳裸照和自慰影片給他看。而少女也承認和邱男發生性關係,並傳送裸照等。

檢方認定邱男和少女合意性交,但少女未滿16歲,邱男行為已觸法,昨依與少女性交罪及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起訴邱男。

 

老頭插嘴:

 

生出這種女兒,父或母的基因必然有問題。遇上這種小慾女,通常媽媽也很容易上手。請參見轉載色文「母 淫邪儀式01-02

 

 

蘋果日報 106.12.18

好友嘿咻少女他在旁觀戰 竟獸性大發性侵她

 

台北市蘇姓男子去 (105) 年收留一名蹺家的15歲少女,竟約友人陳姓男子,和少女3人一起上汽車旅館開房間,陳男經少女同意,和她在摩鐵連續嘿咻3次,蘇男在旁看了慾火焚身,不顧少女抗拒,仍強行性侵得逞。全案曝光後,士林地院9月間審酌陳男在合意下與未成年人性交,輕判6月徒刑,緩刑2年;蘇男判決今 出爐,法官認為他違反被害人意願,重判3年8月。

 

判決指出,蘇男(33歲)去年透過手機通訊軟體LINE,結交了當時就讀國中三年級的被害少女,少女去年4月某晚翹家,和蘇男相約見面,蘇男先帶她遠赴台中拜訪友人,當天再返回北投區住處,隔天下午就約了陳男(23歲),共赴承德路七段的汽車旅館開趴作樂。

 

3人進了摩鐵,陳男在少女同意下,連續與她嘿咻3次,蘇男在旁看得血脈賁張,也上前要發生關係,不料少女卻堅決不與他發生性行為,以大聲喊叫、雙腿狂踢等方式反抗,但蘇男獸性大發,仍強行按住少女雙腿性侵得逞。少女返校上課後,被老師察覺有異,追問後報警處理。

 

全案審理期間,陳男認罪並賠償20萬元,與少女及少女父親達成和解,法官認定他「年輕氣盛,一時輕率失慮」、「手段尚非粗暴」、「甚有悔悟之意,諒無再犯之虞」,僅判刑6月並予緩刑2年。

 

而蘇男見人證物證俱全,無法狡賴,最後也坦承犯行。法官認定蘇男身為成年人,不僅不協助蹺家少女返家,還把人帶到旅館逞慾,犯案時,對方大聲喊叫、雙腳狂踢,明顯展露出排斥及不願意的心態,蘇男仍不予理會,挾優勢力量以強暴方式性侵得逞,嚴重妨害少女身心健全發展,依故意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8月徒刑,還可上訴。

 

老頭插嘴:

 

15歲少女蹺家和兩個男人上摩鐵,還同意被「觀戰」,這個小女人的性觀念令人搖頭。其實少女和男人上摩鐵已隱然有同意性交的意願,本案男主角蘇男的確很冤,女人是他認識的,蹺家後也是主動「投奔」他,也不反對和他進摩鐵,更當著他面開幹,誰知女人竟不肯讓他幹。

 

然而老頭還是認為男人應尊重女人的性自主權,未取得女人的同意不應強行性交。即使兩願性交也得留下證據,以免被仙人跳。

 

殘酷的現實是陳男長的較帥,所以能得女人青睞,蘇男卻無此條件,強行進入的結果是三年八個月的徒刑。

 

值得一提的是陳男與少女「連續嘿咻3次」,所謂三次,其實就是男人射精三次才讓十五歲的小女人滿意(女人如尚未滿意,意猶未盡的情況下,蘇男可能就不會吃閉門羹)。世間男女性力的懸殊可見一斑,15歲的小女人就要23歲的壯男射精三次,往後她的身體日趨成熟,有多少男人能「單獨」滿足她?或許她同意和兩個男人一起開房間,原本也有一女戰二男之意,誰知陳男夠力,一個人就可以滿足她。如果這樣蘇男真的太冤了。

 

順便提醒喜歡稚女的男性朋友,打一砲20萬,還被判刑,真的很不值。

 

 

蘋果日報 107.01.08

臉書自稱「超愛玩」 玩完國中妹就封鎖判賠50萬

 

這下玩出事了吧!台中一名在工廠打零工的黃姓男子自稱「超愛玩」,前 (105) 年在《臉書》認識一名未滿14歲的國中妹,兩人相談甚歡、互稱寶貝,隔日相約見面就滾上了床,沒想到超愛玩完事後塞了一顆避孕藥給國中妹,一等她離開就刪除好友、馬上封鎖,國中妹才驚覺被騙、傳訊給同學抱怨,結果卻被媽媽看見訊息內容報警提告,法院念在超愛玩是初犯、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日前依法判處緩刑5年,賠償被害人家屬50萬元,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外還需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我的第一次沒了......。」根據判決書指出,台中一名國一少女105年1月在《臉書》認識一名自稱「超愛玩」的男生,兩人當晚用即時通大聊性事,隔天超愛玩約她到家裡繼續聊,結果兩人就在超愛玩的房間發生性關係,國中妹原本以為遇到真愛,沒想到回家才發現超愛玩竟將自己好友刪除、封鎖,氣得馬上通知同班林姓死黨,結果媽媽看到訊息後勃然大怒,持藤條一邊打一邊逼問她究竟怎麼回事,國中少女被打兩天後才哭哭啼啼道出遭網友騙上床一事。

雖然被害人家屬堅持女兒是遭到性侵,但法官找來被害人的林姓死黨一問,第一時間被害人在訊息中只有說被網友超愛玩奪去處女之身,沒有提及任何違反其意願之事,懷疑被害人是被家長體罰後一時心急,為了換取原諒才編出如此謊言,加上被害人曾對被告謊稱自己已滿14歲,考慮被告在工廠打工、月薪大約1萬元出頭,最後依「所知輕於所犯,從其所知」的法理原則,從輕認定判決被告違反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緩刑5年,賠償50萬元,另需接受140小時法治教育。

 

老頭插嘴:

 

超愛玩遇上超愛被玩,原本是絕配。誰知,唉~

 

男人會刪除好友並封鎖,應該事出必有因。如果女人不是長的太抱歉,還真是一對佳偶呢!

 

宅宅和魯蛇應該深自檢討,為何遇不上這種超愛被玩的女人?

 

 

蘋果日報 107.01.08

男和15歲小女友嘿咻55次懷孕 慘!要去坐牢

 

與未成年小女友發生55次性關係還讓她懷孕,這代價可真不小!

根據《聯合新聞網》今天報導,高雄市潘姓男子與15歲少女交往,他在2016年1月到11月期間,與少女發生多達55次的性行為,後來少女懷孕生子,少女父親發現怒而報警處理。

法官認為雖然潘男未在違背少女意願之下與她發生性行為,但已觸犯刑法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女子為性交罪,認為潘男影響少女身心正常發展,判處潘男有期徒刑1年6月,全案仍可上訴。

 

老頭插嘴:

 

前後十一個月做了五十五次,大概每個星期做一次,例假還有「補上班」。這事說來也蠻「正常」的。

 

有人說「男人的下半身是禽獸」,、「女人是披著人皮的牝獸」。男人沒變禽獸,不是他不想,而是他不行。女人不變牝獸,祇因文明讓她矜持,文明不足的女人隨時會變身為牝獸,文明的女人變得虛偽,然而祇要給她一個藉口或者…….誘因,女人也會立刻變身為牝獸。

 

105.12.22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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