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這個月要結婚,今天早上老頭跑了一趟合庫。
當年老頭退休前提存了一百萬,打算女兒出嫁時給她做陪嫁。當時把這筆錢買了一張投資型保單,一方面給合庫捧場,另方面也為資金做區隔。今天去解約。
十點多回到家,打算煮碗泡麵吃,吃過後去富岡,恢復「正常」的寵物慰安生活。正吃時,痞客邦版方來訊通知:我的部落格又被檢舉了。唉~
客服_Fang <fangbemylove@pixnet.tw>
收件者:c-----6@yahoo.com.tw
副本:客服_Cashing,客服_Grace
2月11日於 上午 10:56
您好:
20190211(一) 站方收到檢舉,您的部落格文章:
URL:http://cott6226.pixnet.net/blog/post/349359718
檢舉內容:文章刊載藥物販售連結,涉違反藥事法。
為保護站內會員有任何持續涉法的可能,站方已依 PIXNET 會員服務條款第七點、使用者的行為條款進行處理。
請會員不吝留意於操作部落格、相簿等服務時,配合遵守站方服務條款:https://www.pixnet.net/regulation,若站方再次接獲相同事項之檢舉,將進行「cott6226」帳號關閉處理。
如對檢舉事項有任何問題,請至客服中心 https://help.pixnet.tw/asklogin 詢問。
痞客邦敬上
老頭的話:
老頭寫那篇拙文(介紹改善早洩的西藥)也是想造福有早洩問題的男性朋友,當然沒有為藥商廣告之意。內容也是轉載蘋果日報與中華日報,文末畫蛇添足連結了藥商的網頁,這讓鳥人抓到了把柄。
老頭感慨人心的醜陋與邪惡,祇因老頭不讓這雜碎在我部落格上胡扯,就一再檢舉。本以為他不來了,沒想到沒什麼消遣的老廢物還是不時來,天天來。我真不懂,把我的部落格搞掉,他還能有什麼消遣。
藥事法
第七章藥物廣告之管理
第 65 條
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
第 66 條
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傳播業者不得刊播未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接受委託刊播之傳播業者,應自廣告之日起六個月,保存委託刊播廣告者之姓名 (法人或團體名稱) 、身分證或事業登記證字號、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及電話等資料,且於主管機關要求提供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66-1 條
藥物廣告,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有效期間為一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核定展延之;每次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前項有效期間,應記明於核准該廣告之證明文件。
第 67 條
須由醫師處方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藥物,其廣告以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為限。
第 68 條
藥物廣告不得以左列方式為之:
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者。
二、利用書刊資料保證其效能或性能。
三、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
四、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第 69 條
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第 70 條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