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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的女人們 之一

 

雖然台灣的女權主義者一再努力」爭取女權,其實虛偽的男權社會對女人一直相當厚愛。女權主義者一面宣稱女人對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權,另一面卻否認女人會主動勾引男人當然,也堅稱女人被性侵有高潮是正常的生理反應諷刺的是男權社會普遍也接受這種說法,社會上祇要發生男女性關係糾紛幾乎一律認定是男人強暴。於是淫女蕩女原本祇是為了滿足其變態的性慾,然而祇要事情一曝光立刻變成聖女貞德,一口咬定男人強暴甚至藉此勒索男人。

 

前陣子更有媒體創出「誘姦」一辭來混淆視聽,藉此打擊男方當事人,抄家滅族的手段令人不恥期間鄉愿的台灣社會幾乎無一人出來講一句公道話大伙都知道,強姦是涉有刑責的強制性行為和姦是兩相情願性行為,然而誘姦又是什麼誘姦不就是和姦嗎此一事件讓人感慨台灣社會沒有公理是非,祇有歪曲事實的造謠抹黑與撥糞,還有幫派式的群起圍攻。

 

四個月後,檢方做出事實的判決,事件也因此落幕。然而男方當事人經過連番的惡意攻擊,已經身敗名裂了老頭感嘆台灣社會真有公理正義嗎?

 

 

陳國星不起訴南檢說明 10點記者會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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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誘姦案,台南地檢署經過113天偵辦後,昨天(106.08.21)公布偵查終結公告中,出現「妨害性自主,本股,陳星,不起訴處分」。對於不起訴的理由跟詳細調查過程,南檢今天上午10點將召開記者會,詳細說明原因,《蘋果》將全程直播,請網友鎖定臉書粉絲團《蘋果跑跳碰》收看。

 

林奕含今年427在家中上吊輕生,她的雙親發表聲明,提到:「奕含這些日子以來的痛苦,糾纏著她的夢魘,讓她不能治癒的主因,不是憂鬱症,而是發生在89年前的誘姦。」由於各界矛頭轉向國文補教名師陳國星,南檢51分他字案調查,6月改偵字案偵辦。台南地檢署分案指派婦幼專組專責檢察官偵辦,持續偵辦113天,偵辦人員除閱讀林奕含遺作,還陸續傳喚陳星與林奕含家人、精神科醫師、閨密、同學等人,也從健保署調出林奕含近10年來的就醫病歷,以釐清案情。

 

台南地檢署偵辦林奕含案,對媒體詢問一直以來都拒絕透露案情,面對外界質疑會否不了了之,6月初南檢特別對外澄清,「檢方會查得很仔細,查到一個段落後,將公開說明,不會偷偷地結掉。」(劉榮輝、辛啟松/台南報導)

 

 

陳星不起訴關鍵之一:因林奕含閨密全這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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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林奕含是否曾遭到「性侵」,南檢表示不起訴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有「證人」也是林奕含的閨密表示,知道林奕含與陳星交往,也知道兩人曾發生過性行為,但過去未曾聽林奕含表示是遭到性侵。

 

南檢記者會中表示,為了釐清林奕含是否曾遭到性侵曾「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證人包括「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同班同學4人、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女父親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 人」。

 

但調查過程中有一位代號「A4」者,是林奕含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世世」到庭證稱,「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臺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陳O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

 

此外還包括證人A8(即林奕含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向檢方證稱,「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奕含約其與「世世」和陳星共4個人在臺北華山藝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都有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

 

南檢認為,「世世」與「采」,林奕含的爸爸也表示兩人為林奕含的閨密,說法應可信。此外「世世」在林奕含在精神病院住院時期、與陳星夫婦於喜來登談判時,「世世」都在林奕含身邊陪同。因而綜合兩人與其他證人所言,「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林奕含案偵結 檢方:陳國星與林奕含是兩情相悅

 

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誘姦案,台南地檢署經過114天偵查,今天宣布「不起訴」處分。

 

檢方查出,陳國星與林奕含是在20096月林高中畢業後交往,交往2個月後發生性關係,同年10月分手,11月自殺住院,但林奕含的病例資料中,從未提及遭陳國星性侵,所以認定陳並未觸法。檢方指出,從諸多人證、物證顯示,陳國星與林奕含是兩情相悅交往,兩人發生性行為時,是2009811,林奕含已經滿16歲,陳國星並沒有觸犯刑法227條第一項、第三項對未滿14歲或16歲女子性交罪。至於陳國星是否以老師權勢或機會逼迫林奕含發生性行為,南檢根據林奕含與閨密、同學的證詞,發現兩人交往是在林奕含高中畢業後,兩人首次發生性關係是在2009811,當時兩人已無師生關係,所以沒有觸犯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罪。

 

林的閨密也證實,林上大學之後,有34次曾帶陳國星與其會面,並介紹陳是男朋友,雙方互動就像情侶,還向她吐露真的很喜歡陳,從未說過遭性侵害。檢方調閱林奕含的病例資料,發現她在200812月高三下學期,就有精神科就診記錄,但並未提及曾遭性侵害事件。

 

至於她因為精神疾病而住院,是在200911月,也就是她與陳國星的戀情沒有獲得父母親認同,父母關係緊張,服藥過量而被緊急送醫,但這次的住院病例完全沒有提及她曾遭性侵害。檢方指出,林奕含家屬偵訊時「表明不願提出告訴」,該案沒有其他被害人。因林奕含家屬沒有提告,依法沒有再議權,台南地檢署將依職權送台南高分院檢察署再議。南檢在51分案指派婦幼專組專責檢察官偵辦,59即首度傳喚陳星,並搜索台北內湖陳星住處,陳星應訊後即透過律師發表聲明,將全案定調為婚外情,堅決否認是誘姦。

 

檢方為釐清案情,6月初再度約談陳星與林奕含的父母。檢方持續偵辦114天,偵辦人員除閱讀林奕含遺作,還陸續傳喚陳星與林奕含家人、精神科醫師、閨蜜、同學等人,也從健保署調出林奕含近10年來的就醫病歷,以釐清案情。眾人經過多方努力,今天終於公布偵察報告。(辛啟松/台南報導)

 

 

南檢公布陳星不起訴原因 性侵林奕含證據不足

 

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誘姦案,台南地檢署經過113天偵辦後,昨認定具體犯罪事證不足,全案不起訴。臺南地檢署偵辦陳O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結案新聞稿 臺南地檢署就民眾告發陳O星涉嫌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認無具體犯罪事證,為不起訴處分,其理由要旨如下:

 

壹、程序事項

 

一、分案原由:

本案係因有多位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刑法第221條、第226條第2項、第227條第13項、第228條第1項等罪嫌而分案偵辦。林女家屬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對陳O星提出告訴,林女家屬均表明不願提出告訴。

 

二、本案得否再議:

本案因林女家屬並未對陳O星提出告訴,故依法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惟本案陳O星所涉犯之罪名,除刑法第227條第3項及228條第1項部分外,均屬須依職權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再議之案件。

 

三、本案有無其他被害人:

自本署分案調查迄今,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至本署告訴或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罪嫌,又經調取陳O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函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O星所涉犯行之報案紀錄。

 

四、證據部分:

 

(一)O星部分:提出林女照片1張、林女98831臺大醫院神經部藥袋影本共4張,林女不詳日期所書之張懸「關於我愛你」部分歌詞1紙。陳O星所書絕情書(草稿)1張、遠傳電信電話於971月至98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等資料。

 

(二)林女家屬部分:提出陳興國文98年學測榜單資料1份、DispPtt BBS網頁資料共5張、林女部落格網誌等全部文章及稱為:「在好久好久以前」、「石頭之愛」之文章2篇、家屬自行整理之時序表1份及遠傳電信電話於971月至98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1份。至於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求家屬提供,家屬均表示無法提供。另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亦於今年52相驗案件調查時,派警與林女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毋再打擾家屬,且表示無意願讓警員進入林女陳屍處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有關性侵害資料之蒐證。

 

(三)檢察官依職權調閱、扣押部分:陳O星行動電話、林女之全部相驗案卷、與本案相關醫療紀錄(92年起至106年止之健保申報紀錄、9712月間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財團法人華人心理治療研究發展基金會心理諮商摘要報告、現代婦女基金會法律諮詢紀錄表、Disp BBS網站有關註冊帳號「ooutputt(小杯)」等申登人與IP紀錄、微軟公司電子郵件信箱申請紀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IP紀錄等。

 

(四)其他證人提供之證據部分:證人所提供之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完成之「初戀」、「死情書」等小說作品、林女寄送予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之電子郵件(含新聞記者會說明稿)、傳送予友人之LINE訊息紀錄與部落格文章、林女手札1本。

 

(五)分析比對之資料:林女全部病歷紀錄、雙方通聯紀錄、林女於痞客邦等部落格及臉書、LINE等文字紀錄、小說、訪談紀錄、林女之手札。

 

(六)傳訊情形:

本案共計傳訊被告3次、傳訊證人共34人次(含醫師4人、高中老師2人、高中同班同學4人、補習班同學2人、大學好友1人、同心補習班負責人與行政人員共2人、閨蜜2人、諮商心理師1人、基金會律師與社工共2人、作家好友1人、陳O星妻1人、林女父親友人1人、林女前男友1人、林女父母與夫共3人)。 貳、實體理由本案林女已於106427日因自縊而身亡,故自始即無從於偵查程序中取得林女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分所為之指訴,亦無從取得其以證人身分經具結擔保後所為之證述,則本案於林女父母與陳O星就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犯行各執一詞之情形下,相關事實究竟如何及有無妨害性自主等罪嫌構成要件之檢驗,均端賴客觀上有無其他直接、間接證據存在,始得加以明確評斷認定,甚而進一步廓清林女家屬及社會輿論所疑,合先敘明。

 

一、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7條第1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林女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林女係803月生,高二、高三時分別係1718歲,林女係自高二下學期56月以後方至同心補習班補習,亦據林女之國、高中同學6人及同心補習班班主任、班導師等人證述在卷,故可確認陳O星係在林女滿16歲後始認識林女。

 

(二)經核對陳O星與林女二人於9798年二年間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二人門號於計費期間之所有撥出及發送簡訊之通聯門號、通話時間及計費金額紀錄)1份可知,林女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1月間起迄於985月間止,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陳O星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614814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分別傳送簡訊、撥出聯絡被告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另核對陳O星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於971月起至9812月止之每月電信費帳單資料(顯示項目同上)1份可知,陳O星於971月間起迄於984月間止,亦無任何撥出或傳送簡訊至林女持用之行動電話之紀錄,而係迄於98526始有第一次以上開門號撥出聯絡林女,嗣於9867月間,分別有31次以上開門號聯絡林女上開門號之通聯紀錄,而於988月至10月間則係陳O星聯繫林女較為頻繁之時期,最後一次聯絡日期則係於981029。由上述時間敘述可知,陳O星與林女認識時,林女早已逾16歲,縱二人於認識後有為性交行為,亦難認陳O星有何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

 

二、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罪嫌部分:

 

(一)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高三學測總複習班)之課程係在9856月間結束。而林女於98年間,係於130左右參加學測(2月中下旬放榜)、3月開始參加推甄(5月初放榜)、9871參加大學指考(7月下旬放榜),是堪認陳O星與林女間之師生關係,至遲應於986月左右補習課程結束後即已結束,渠雙方即不再具有補習班之師生關係。

 

(二)林女於上開9867月前,雖於臺南同心補習參加補習時,受教於陳O星,姑不論陳O星僅係林女之單科補習教師之一,參酌相關司法實務見解,陳O星既非林女就讀學校之老師,對成績並無何評等之職權,陳O星僅是依其補習班老師之身分職責,於補習班教課期間補強學生之國文能力,實際之學習成果仍依賴學生個人之資質、努力等眾多因素,陳O星雖因收受補習學費而對林女有教育之地位,然對林女之在校成績乃至於其後參與大學學測,並無任何決定權柄,且林女亦可自由決定前往上課與否,甚亦可不參加上課聽講而僅課後觀看上課錄影內容,尚難認陳O星有何利用權勢之可能,是陳O星與林女間,於臺南同心補習班上課期間,彼此應無任何監督權勢、服從配合之關係,當可認定。

 

(三)至陳O星與林女為第一次性交行為之可能時點,參諸陳O星稱其與林女是自988月間開始約會,而於98910月間為性交行為外,再對照陳O星與林女間確係於988月間起有開始密集通聯之情形,另佐以林女於部落格文章內所提及之「811」之日期,及證人林女之父母、A4A5A6A8等人所述有關知悉林女與陳O星交往之時間,當認雙方發生第一次性交行為之時間,應以988月間為最有可能之時點,而斯時林女業早已結束同心補習班之補習,與陳O星間已無所謂師生關係,且本案復查無其他證據足以認定陳O星曾在林女於臺南同心補習班補習期間,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是據上開說明,自難遽認陳O星涉有刑法第228條之罪名。

 

三、關於陳O星涉及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第226條第2項強制性交致被害人羞忿自殺罪嫌部分:

 

(一)本案林女於9798年間,查無因遭性侵害而前往醫院進行驗傷採證之紀錄,是本案無從如同其他性侵害案件,有社工人員、醫師及心理師等專業人士協助被害人與家屬,而得參酌相關輔導個案經過之直接觀察及以個人實際經驗為基礎所為之書面或言詞陳述。另參酌林女於106426日所寫遺書,內容主要係與親友道歉訣別,並未提及任何有關其曾遭性侵害之內容,而經訊問林女死亡前12日曾分別與林女以臉書傳訊聯絡及見面之大學好友A12與作家好友A132人,其中證人A13並未表示林姓女子有何異常舉措,而證人A12則稱林姓女子罹有精神疾患,經常想要自殺,當日即向其表示想自殺等語,是即難認林女之自殺與曾遭性侵害有關。

 

(二)又本案民眾告發陳O星涉有妨害性自主等罪嫌,無非以林女之著作「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小說中,載有:「改編自真人真事」一語,而該小說敘及房思琪遭男主角「李國華」強迫口交之經過,進而於書中描述房思琪說服自己愛上李國華之心路歷程及陸續寫道房思琪與李國華前往旅館等處發生性行為等情節,而令閱讀者產生陳O星有無對林女強制性交產生懷疑。然查:林女於98年底、99年初,即完成名為「初戀」、「死情書」等作品,業據證人A4A8A24及林女之父分別證述於卷,經勘驗證人A4所提供之該小說「初戀」之電子檔,該電子檔文件之建立文本日期確為99年間,存檔者顯示之英文姓名,經核與林女之父於偵查中所述之個人英文姓名拼字相同,故可確認該二部作品係為林女之作品。而循此細繹該名為「初戀」之小說內容,除該書女主角之姓名亦為「房思琪」外,該書主要情節亦係以高中女學生為主角,描述與某補習班年長已婚之國文老師合意交往,嗣經其父母發現而嚴厲責罵並加以阻止,該女主角因而被迫斷離,並服藥自殺,其後亦經送至精神病院治療,該等情節除與證人A4A8等人所述之林女與陳O星間之交往經過相若外,甚且與陳O星所述之其於林女第一次入住臺大精神病房期間,有依林女之母之要求而傳送簡訊要求斷離之內容一致。再參以林女於該名為「初戀」之原版小說內所使用之許多文辭,亦均與「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及其部落格文章中所出現之文辭相類,堪認林女所寫該名為「初戀」、字數共約5萬餘字之作品,應係「房思琪初戀樂園」之小說原始架構版本。而該原版小說並未見有描述任何強制之情節,且對照該文前後之脈絡鋪陳,該等性交行為之描摹,係以雙方合意交往乃至於合意性交之觀點書寫,遍觀全文亦未提及有類似於上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中所出現之有關「房思琪」、「王姓女學生(綽號「餅乾」)」及「郭曉奇」等3人遭強制性交之情節,堪認林女嗣於1062月間所出版之「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其內所描述之情節是否確然屬實,顯值斟酌。

 

(三)又本案經回溯林女於案發時即高中大學時期之人際網絡,經傳喚與林女關係至為交好之證人A4(即林女自國中一年級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世世」)到庭證稱:其剛上大學時,林女有約其與證人A8在臺北的華山文創園區的PIZZA店,並對其等介紹陳O星是她的男朋友,當時雙方互動親密。林女曾說她真的很喜歡被告,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其見過林女與陳O星約三、四次,即分別在臺北華山文創園區、信義誠品、喜來登飯店談判時。證人A8(即林女自國小時起之好友,林女於部落格文章稱之為「采」)證稱:其只有見過被告一次,就是在剛上大學時,林女約其與A4和陳O星共4個人在臺北華山藝文中心內的餐廳見面,感覺雙方在交往而介紹男朋友給其等認識,當時雙方互動就像情侶,林女從來沒有跟其說過她遭性侵害,林女在與被告還沒分手及第一次住到精神病院時,都有跟其提過她有與被告發生性行為,並沒有提到被迫的情形。又證人即林姓女子高中同班同學A6(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可可」)、高中同班同學A5(林女部落格文章稱其為「河河」)、同心補習班同學A10等人均亦證稱林女曾於不同時間告知其曾與陳O星交往一事,是本案經審以證人A4A8與林女之交情均至為親密深厚,林女之父於本署偵查中明確表示A4A8均係林女之閨蜜,另參酌林女於臺大醫院精神部病房住院期間,證人A4尚有在院陪同看護等情。再酌以林女父母帶同林女於臺北喜來登飯店與陳O星夫妻談判時,亦係證人A4陪同在場,是堪認證人A4A8等人上開經具結後之證述內容,應甚值採信,被告所辯其未曾對林女強制性交等語,應並非全然無稽。

 

(四)另經細繹林女相關醫療紀錄(9712月間起臺大醫院神經科門診、遠東聯合診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等醫療院所之門診及及住院紀錄與就醫紀錄明細)其中均未提及曾遭受性侵害一事,而由林女於臺大醫院第一次住院(981125起)之病歷資料可知,林女其有長期偏頭痛及憂鬱症等病症,嗣因自臺北醫學院休學,及希望成為作家之志趣、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情等事未獲其父母認同,而與其父母關係緊張,並於前一日因與其父母發生衝突後服藥過量,始經送急診治療並嗣收住於精神部病房,而該次住院病歷全部資料,亦未提及林女有遭性侵害之相關內容。

 

(五)又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然心理諮商紀錄另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語,是依上開心理諮商紀錄內容彼此不無歧異之情形下,亦堪認陳O星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制性交之罪名。

 

(六)綜上,陳O星此部分之犯行,除告發人主觀臆測之指述外,查無其他客觀積極證據可資佐證,本於罪疑唯輕,利歸被告之無罪推定原則,應認其罪嫌均不足。

 

 

陳國星與林奕含關係 南檢調查讓人吃驚

 

作家林奕含疑遭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誘姦案,台南地檢署經過114天偵查,今天宣布「不起訴」處分。從427林奕含自殺後,林家雙親、陳國星及各界輿論說法迥異,台南地檢署傳訊34人,透過電話通聯紀錄、病例資料、林奕含寫給閨蜜的信件,部落格、臉書、Line、小說等資料,做出不起訴處分。《蘋果》整理案發後各界疑問,雙方說法及台南地檢署的偵察報告,提供讀者瞭解相關案情。(辛啟松/台南報導)

 

⊙兩人關係

 

陳國星:師生戀

林家雙親:以老師身分誘姦林奕含

南檢調查:兩人是沒有師生關係的男女交往

 

⊙發生關係時間

 

陳國星:20098月林奕含考上大學後

林家雙親:2008年高二升高三暑假,陳國星趁林奕含北上參觀美術館,在小公寓誘姦

南檢調查:2009811,林奕含在台北與陳國星發生關係

 

⊙雙方談判狀況

 

陳國星:200910月在台北喜來登飯店談判,林家父母飆罵陳國星夫妻一小時,陳妻選擇沈默

林家雙親:陳妻謝如玉以控告林奕含當要脅,揚言「事情鬧上法院,吃虧的還是林奕含」。

南檢調查:根據林奕含閨蜜表示,200910月,林家雙親得知兩人感情,曾在喜來登飯店談判,但沒有下跪或提告

 

⊙林奕含憂鬱症發生時間

 

陳國星:2008年高二下學期就有憂鬱症

林家雙親:2009年陳國星帶著林奕含見其他小女朋友

南檢調查:林奕含在200812月(高三上學期)就曾看診,20091125首次到台大醫院住院,診斷理由是「與補習班國文老師陷於戀事,未獲父母認同」,與父母衝突後服藥過量送急診。

 

 

陳星誘姦案不起訴今說明 李茂生:早就猜到

 

台南地檢署今天將公開說明,補教名師陳星(本名陳國星)涉誘姦女作家林奕含案不起訴處分的調查過程。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對該結果表示,「早就猜到」。

 

今日出版的《蘋果日報》報導,女作家林奕含今年427在家中上吊輕生,其雙親及各界把矛頭轉向國文補教名師陳國星,疑遭他誘姦才引發憾事。台南地檢署經113天偵辦後,昨偵查終結公告為「「思,106,偵,011393,妨害性自主,本股,陳星,不起訴處分」,今天將舉行記者會,公開說明調查過程。

 

勉強動用司法資源,為的只是平息眾怒而已。」李茂生直言,對於刑訴有點皮毛知識的人都早就猜到這個結局。「南檢會沒有皮毛知識嗎?這當然是不可能的。」不明究理的民眾可能「看到結論就開始起乩」、「情況還不是與不發動偵查一模一樣?」南檢也是難為,若順應「民意」起訴,把問題丟給法官,李茂生說,但南檢一定會被圈內人罵死,關係也會搞砸,「唉,親民的檢察官真的很難做得到。辛苦了。」(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最近這陣子台灣發生了不少這種和姦變強姦的社會案件,幸好事證明顯,可憐的好色男沒被坑殺或陷害。在這種虛偽的社會下,有志於尋芳訪艷的男性朋友絕對要量力而為小心從事遇上天上掉下來的女人,千萬小心,自己送上門的絕無好貨也一定有問題最好事前要女方白紙黑字簽下性關係同意書,否則事前事後的通聯記錄也一定要為自己留下有利的事證。當然,也要防到破麻是被傳染了性病,想到拖人下水,所以……一定要戴套。

 

老頭忍不住插嘴:大教授在事件發生後為何不仗義直言?事後卻馬後砲搏版面。

 

 

 

以下是這兩個月發生的幾個案例,請大伙參考,說來這社會還真是險惡啊~~

 

她幫男性友人洗香香 竟懷了他的種怒告性侵/

 

台北一名輕熟女指控在南部服役的洪姓職業軍人今(106)年2月情人節北上與她相聚,2人用餐後到洪男下榻飯店,原本說好只是一起洗澡,洪男卻違背她的意願強迫發生關係,事後她告知懷孕,沒想到洪男竟冷漠回應:「那是我的種嗎?」她怨洪男欺侮她又不願負責,怒告強制性交,但台北地檢署認為全案僅有女子單一指訴,沒有任何事證證明洪男性侵,昨將洪男不起訴。

 

女子指控,她與洪男認識多年,但並非男女朋友,今年214洪男北上訪友,抽空找她共進晚餐,事後對方藉口喝酒後身體不舒服,要她陪同回飯店,她陪洪男回飯店房間後,幫身體不舒服的洪男洗澡,沒想到洪男卻趁機侵犯她。

 

女子控訴,事後她發現懷了洪男的骨肉,因為沒能力獨自生下小孩,所以跑去墮胎,同時告訴洪男這件事情,沒想到對方竟然冷漠問她:「孩子是我的嗎?」她怨洪男侵犯她,事後又不聞不問,才會傷心地提出告訴。

 

洪男到案後全盤否認犯行,辯稱當天不僅沒有發生性關係,「連小手都沒有牽到」,他供稱,56年前,他從台北搭客運返回高雄隊部時,女子主動找他搭訕,2人因此成為朋友,但因相隔南北兩地,僅偶而透過電話連絡,直到最近這12年,才比較常連繫。

 

洪男宣稱,今年214他北上訪友,順道找女子出來用餐,當天女子陪他回到飯店,說想要借他的地方洗澡,他好心提供房間借她洗澡,不但沒有與她共浴,也沒有發生性關係,甚至連她的小手都沒有牽到。由於女子在今年5月間才提告,也沒有保留當時墮胎的肧胎,檢察官認為不能僅憑女子單一指訴,就認定洪男涉嫌性侵,因此將洪男不起訴。

 

 

睡夢中感覺遭性侵 辣妹告按摩師結果大逆轉

 

台北一名20多歲辣妹去年底和男友一起去按摩店油壓,作風大膽的她,進到房間後就脫光衣服接受按摩,還要按摩師父在ㄋㄟㄋㄟ那裡按摩用力一點,不料她因為按摩太舒服而睡著後,竟在睡夢中感覺遭按摩師用手指性侵,隨即驚醒呼叫男友找店家理論並提告,但因女子下體沒驗出任何男性DNA或精油等跡證,台北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昨(106.07.10)將按摩師不起訴。

 

女子指控,去年底他與友人一起到KTV唱歌、喝酒後覺得全身筋骨酸痛,就和男友到一家按摩店接受全身油壓按摩,女子說,她有很多的按摩經驗,當天進到店裡,就與男友分開,她隨即脫光衣服,由一名徐姓男按摩師幫她油壓,且當天因為有點累,躺在按摩床上很快就睡著了,不料睡夢中感覺下體有東西侵入,她認為按摩師對她非禮,驚醒後趕緊呼叫男友到櫃台爭論,並且報警處理。

 

徐姓按摩師到案供稱,當天這名女子一進到按摩房,就脫光衣服躺在床上要他全身按摩,當他按摩胸部時,女子還要他按摩大力一點,但他絕對沒有用手指或異物侵入這名女客下體。由於女子當下就報案,但到醫院採集檢體送驗後,並未發現任何男性生物跡證,也沒驗出按摩用的精油殘留,檢察官認為難憑女子單一指訴,就認定按摩師涉及性侵,因此將按摩師不起訴。(呂志明/台北報導)

 

=====網友意見=====
有中國網友翻牆特別來看這條新聞,「難道只有我認為讓按摩師按摩胸部很開放嗎?」、但台灣網友認為「仙人跳沒跳成功」,「以後發明機器按摩師,該不會告機器性侵了吧?」

 

 

準新郎上Ptt徵友 遇超主動女網友 這下慘了

 

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去(105)年間和女友論及婚嫁,婚前李男卻還上PTT徵友,一名外型清秀的女子便私訊李男,兩人見面後,女子對李男頗有好感,便訂了一間雙人房旅館,和李男到新店出遊過夜,但女子事後卻指控兩人躺在雙人床上時,遭李男鹹豬手襲私處,控告李男強制猥褻罪,還告訴李男的新婚妻子,但台北地檢署認為兩人各說各話,今(106.06.22)以罪嫌不足不起訴李男。

 

檢警調查,年約三十多歲的李男去年在PTT發徵友文,而認識該名年約二十多歲、住在南部的女子曾北上找李男逛街玩樂,兩人曾一起在朋友住處過夜。那天之後,女子就對李男萌生情愫,沒多久就約李男再去新店遊玩,還自行訂了一間只有一張雙人床的旅館房間。女子指控,兩人回到旅館時,李男見到雙人床,還對她使壞說:「你不怕我吃了你?」不料當天晚上,兩人躺平睡覺時,李男的手就不安分的爬上她的腿部和私處,女子反抗拒絕,李男才罷手,她之後多次打電話要求李男負責,但李男卻逐漸疏遠她,甚至罵她「很奇怪」,最後還透露自己已經結婚,怒嗆女子:「對啦!我就是想騙一夜情」,女子憤而控告李男猥褻她。

 

但李男說法卻和女子完全不一樣,李男辯稱,兩人雖然兩次一起睡過夜,但根本沒發生任何事,因為女子不是他的菜,所以他根本沒說要吃了女子等語,而女子事後一直打電話騷擾他,他才會罵她,希望女子能知難而退。而女子得知李男結婚後,還透過朋友聯繫李男妻子,傾訴李男在床上冒犯她的來龍去脈,李男因此承認,自己結婚前還上網徵友,結果落到挨告下場,讓他很後悔。

檢方調查,女子聲稱遭猥褻後,卻繼續跟李男睡到天亮,才若無其事的退房,且女子提供和李男的電話錄音內容,也無法證明李男承認猥褻一事,加上女子自承,她是得知李男結婚後才決定提告,加上兩人各執一詞,因此認為罪嫌不足,今將李男不起訴處分。(吳珮如/台北報導)

 

 

為萬華最正流鶯爭風吃醋 2男下場卻很慘

 

在台北市擺攤的邱姓男子,懷疑平時半包養的年輕女流鶯,又劈腿與另名許姓攤商交好並發生性關係,因女子聲稱被許男欺負,邱男除要女子對許男提告,還找許男興師問罪,雙方為此大打出手,互控傷害,不料,女流鶯最後不僅告許男涉嫌妨害性自主,也告邱男違反她的意願性侵她,兩名為她爭風吃醋的男子,通通淪為被告。

 

女子控告許男妨害性自主的部分,目前由桃園地檢署偵辦中,指控邱男涉嫌性侵部分,及2攤商因爭風吃醋互毆部分、均由台北地檢署偵辦,其中女子控告邱男性侵部分,檢方調查後認為事證不足,106.07.25處分不起訴。

 

據了解,這名20多歲的女子已婚,但為了家計,在台北市萬華區從事最原始、最本能的交易行為,由於年輕、又頗具姿色,因此遠勝於其他經歷滄桑歲月的性交易工作者,甚至有人願意花一點小錢供她吃喝,藉此做性交易,而女子也周施在這些男人間。

 

名在當地擺攤的邱姓男子,平時與這名女子交好,甚至提供她食宿,2人成為一種半包養狀態,然而在去(105)年底,邱男發現女子劈腿跟許姓男子在一起,邱男質問女子為何要跟對方在一起,女子卻說她被欺侮,邱男不僅告訴女子可以提告,還主動找對方興師問罪,2人還為此大打出手,互控傷害。

 

不料女子事後告許男涉嫌性侵,也告邱男2次違反她的意願,帶她到旅館性侵她。但女子提告後,一直不願出庭,社工前往訪視,女子的丈夫也表達不願出庭的意願。台北地檢署就女子控告邱男性侵部分,傳喚邱男到案,他坦承與女子發生過性關係,但未違反她的意願,辯稱女子時常找他提供經濟資助,甚至有時就在他的住處發生性關係。由於沒有其他事證可以證明邱男違反女子的意願,且女子事後也拒絕到庭說明,檢察官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處分不起訴。

 

 

嫁軍人不滿足 23歲少婦勾搭57歲公公 

 

23歲已經生了兩個孩子,還勾搭上57歲的公公這不是電視劇竟是真實人生!

 

據媒體報導,彰化擔任作業員的陳女(23)105年指控,104年要和擔任職業軍人的丈夫離婚,但公公(57)不肯,從104年五月至105年三月間屢次性侵她,還逼她一起自拍,且要求她以「老公」稱呼,她擔心公公會對女兒有不利舉動,只好隱忍就範,後來受不了公公一直要求做愛才離家。

 

陳女公公則辯駁,媳婦和兒子感情不睦,從104年五月開始主動要求和他發生性關係,否則就要離家出走,他為了家庭和諧才與媳婦發生性關係,未性侵媳婦。

 

檢方搜索查陳女公公的手機,發現陳女還曾傳煽情簡訊「今天跟你做完,我的內褲有你的那個外,還有我們做所流出的東西,好臭唷~但喜歡跟你嘿咻~想要你一直X一直X我~哈哈晚安~老婆愛你」。彰化地院法官審酌後,106.07.20予陳女公公性侵不起訴處分,但陳女則因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

 

 

2次見面就上床 台女告洋男性侵害懷孕

 

已有法藉男友的台灣20歲女子,今(106)年初透過了手機約會軟體,認識了一名以色列籍男子,女子與以色列男一拍即合,見面第2次就上床嘿咻,事後女子發現懷孕,怕法國男友生氣,哭訴自己遭以色列男子性侵,並控告以色列男涉嫌強制性交,但台北地檢署調查發現,女子雖指控遭性侵懷孕,卻在兩人發生關係後,還與以色列男聯絡密切,因此認定罪嫌不足,將以色列男子不起訴。

 

檢方調查,今年初女子透過了交友App,認識了來台工作的以色列男子,2人認識第二天就約見面,且互動熱絡,還相約下次見面時間。過沒幾天,兩人約在北市捷運站碰頭,並買了餐點到了以色列男在台灣的租屋處,期間兩人共度春宵,發生了第一次性關係後,才分頭上班。

 

隔天中午,女子又跟以色列男子見面,並發生第2次性關係,之後女子南下出差,還傳訊息給以色列男說:「回台北再見面」,並傳了生活照給以色列男子。果然女子回台北後,兩人就相約見面,並在台北到處逛街並合影留戀,然後晚上回以色列男子家又發生一次關係。

 

過一陣子,女子發現生理期沒來,驗孕驚覺已懷孕6個星期,她怕法籍男友生氣,便哭訴遭到以色列男子性侵,法籍男友為了幫女友討回公道,傳訊息給以色列男子,表示只要對方願意付墮胎費,就不再追究。但以色列男回絕並指稱,兩人前兩次嘿咻,他都是體外射精,第三次也有陪同女子一起去買避孕藥,所以孩子不是他的。女子因此控告以色列男子性侵。

 

庭訊時,以色列男子坦承有跟女子發生性行為,但否認性侵,他認為兩人是兩情相悅;檢察官則問女子,為什麼被性侵還可以多次見面,女子則稱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情形,所以沒報警,是告訴男友懷孕一事後,才有勇氣提告。檢察官勘驗雙方通訊對話記錄,發現雙方在發生關係後,女子仍頻繁跟以色列男對聯絡,並相約出遊,跟一般遭到性侵後反應不一樣,認定以色列男子罪嫌不足,106.07.21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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